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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开展融资融券的优越性及风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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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045-02

摘 要 本文作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期望能给同行有所借鉴。

关键词 融资融券 证券市场 信用交易 具体措施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融券交易包含两个层面的交易形式。融资交易,俗称垫头多头交易。在证券市场上,当投资人认为某股票行情看涨时,有意大量购进股票而发现手中资金不足或希望借机以少量的资金买进较多的股票进行较大的交易,这属于投资人借助保证金交易的方式,向证券商借资买进该种股票完成证券交易。证券成交以后,融资购进的股票作为担保品存放于证券商处。在融资的期限快到时,由投资人向证券商偿还其垫付的资金并支付利息。一旦股票市场价格走低,担保品的价值达不到维持保证金的水准时,投资人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不然,证券商有权处理担保品。融券交易与融资交易恰恰相反。当投资人认为某种股票市场行情看跌,准备卖出此种股票而手中又没有该种股票或不足以进行较大的交易时,投资人通知证券商进行借券交易。

二、我国证券市场必须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是世界股票市场用的最多的交易方式之一,我国台湾地区也建立了完善的股票信用交易制度,中国大陆地区也必须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一)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是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即只有股价上涨才能赚钱,一旦市场出现危机,股价下跌,投资人或者逃出空仓,或者被套赔钱。信用交易制度通过融券卖空机制就可以大幅增加股票的供应,达到削弱或消除“庄家”控制股票交易的目的,还原价值规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引进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以及开发ETF等新产品,都需要以做空机制为前提。与股票期货和期权相比,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放大作用较小,信用扩张度也较小,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问。从适宜对象上看,信用交易对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适合,并不必然要求大量资金,它比期货期权更具有普适性。

(二)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不能使用信用交易,可是证券商和投资人往往基于利益的驱动常常进行暗地的信用交易活动以获取利益。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危害性,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透支炒股,信贷资金违规流人股市,交割违约。第二,地下信用交易的风险更大。对于这种形式的融资和信贷现金违规流入股市,监管机构很难进行监控,而且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振荡。第三,券商面临极大的信用交易风险。一方面,客户将账户上的资金、证券转移后逃之夭夭,营业部面临被诈骗的风险;另一方面,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发生巨额亏损,被强制平仓时,有可能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因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降低银行风险的需要

因为我国股市属于单边市,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投资人缺乏理性,所以我国股市风险很大,一般情况下很难吸引投资人。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一方面可以引导投资人将部分资金投入股市,证券商的资金不是存在银行而是用于融资,从而使原来流入银行的资金部分得到分流;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使得银行资金有机会流入股市,能够拓展银行信贷资金的去向,有利于资金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最终降低银行业的风险。

(四)达成证券商盈利模式创新的需求

当下我国证券商经纪业务(营业部)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交易手续费,佣金总收入将主要取决于股市行情的好坏。证监会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放弃3.5‰的固定佣金制后,券商的收入大受打击,券商经营十分困难。开辟信用交易,为券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还可以培养一批优秀的券商。信用交易给券商提供了一个竞争的砝码,风险与收益状况完全取决于券商的竞争力。

(五)规避风险、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的需要

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进行多样化投资的机会和风险回避的手段,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投资者可以扩大投资,通过财务杠杆获取利润。证券信用交易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基金既可以通过“股票持仓+卖空”组合规避股价下跌风险、锁定投资收益,又可以通过“股票持仓+融出券”组合改善盈利水平,还可以利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是整个证券信用交易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借券方。其收入来源有三:分红、资本利得、放券收入。其中分红和放券收入促使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趋向于长期投资,而资本利得促使其趋向于短期投资。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上,依靠分红是不现实的,这些在本质上应该长期投资以获取稳定收益的机构,将转向短期持有证券。

三、加强融资融券风险管理的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这一制度的弊端。信用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果信用交易过度会形成股市上虚假的繁荣,人为地促使股价巨幅波动。而且信用交易与证券商的融资融券以及银行信贷相联系,很可能通过信用膨胀来助长股市投机,导致信贷资金过多地流入股市,这对经济建设是非常不利的。如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就源于美国的股市危机,而股市危机起因于信用交易规模过大。

因此,采用信用交易的国家都采取措施限制该制度的消极作用。我们即将推出该项业务,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防范于未然。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健全,开展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的必然也是必需的,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应对该业务开展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

(一)建立相对完善的信用交易监管体制

我国信用交易监管体制的设立一定要考虑信用交易所有环节中各机构的设置和权能的配制。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法》法定的证券管理机构是信用交易的当然管理机构,其对信用交易的监管大致应包括:(1)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审批。证券金融公司实行对证券商融资融券的垄断经营,是国家在信用交易领域实现对信用和风险控制的工具。因此证券金融公司是一个政策性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应由证监会依照需要审批设立。(2)证券商开展信用交易业务的许可。(3)信用交易规则的制定。(4)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央银行是我国法定的金融管理机构,其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及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融资利息等方面的核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担负重要的监管职能包括:(1)制定市场信用交易的交易细则;(2)制定投资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3)制定维持保证金;(4)可信用交易的股票的确定。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信用交易管理机制

控制信用交易风险的核心是控制证券公司在交易业务中的规模与比例,包括: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制度、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制度和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1.证券的资格认定制度。证券资格管理是信用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防止恶性炒作、形成良性投资理念的必要手段。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幅度不能太大、主营业务稳定、流通股本较大,并考虑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诚信度等因素的影响。证券的资格认定工作在证监会的授权下由交易所来完成。在实际操作上,可以对上证180指数和深圳成指或深圳1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交易所可根据上市股票基本面和交易情况的变化,对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清单进行修订。2.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额度管理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动态管理。同时还应设定两项指标:现金比率、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二是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券商的管理,限制市场信用交易总体规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季度和月度的融资和融券规模,然后根据各证券公司的申请,审核的融资或融券规模。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限额管理同样实行比例管理:一是规定每家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资本净值的比率;二是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如台湾就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1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50%。3.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所有流通证券的比例,目的在于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其进行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 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三)实行分步推进战略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体制的建立,应该与市场参与者的自律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我国股市发展的现实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精心制订方案,实行分步实施战略,稳步推进。

第一步,以证券融资为主,实施券商对客户的证券融资,规范地下融资交易,以解决券商挪用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客户保证金)问题,同时拓展券商的融资渠道。

第二步,拓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范围,允许进行证券融券交易,即卖空交易,实现交易机制的重大创新,建立完整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在证券法完成了重大修改、市场规范化程度提高、券商的自律能力增强以及监管机制和技术较为完善的前提下,允许进行证券卖空交易。扩大证券金融公司业务,包括对券商的融资和融券,对券商进行的承销证券融资、客户保证金的管理运筹等。

(四)规范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人和证券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从减少信用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进行科学的设置。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的前提,没有委托证券商就不可能为投资者授信。因此,证券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在证券商处开户的投资者。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形成了以股票的买卖为客体的委托法律关系。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在股票信用交易过程中,证券商按照双方的约定以及可授信额度贷与投资者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股票,在授信期限到期时投资者负有返还相同数量的资金或同种同量的股票以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可见双方间形成了以一定资金或股票为客体的借贷法律关系。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在股票信用交易的情形下,投资者按约定向证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以有价证券折价)以委托证券商代为买进或卖出某种股票。在买卖成交以后,证券商将该保证金以及代为买进的股票或代为卖出股票的金钱都作为担保自己债权实现的担保品。在投资者不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时,证券商可以依法处分担保品以保证自身的债权。因此,双方间又构成了从属于双方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担保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