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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对超出市场规律的高回报投资警惕再警惕,岂不知你要他高利他要你本金。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融资;再以高息将吸收来的款项出借给急需资金者或自用。这样周而复始的循环之后,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引起资金链断裂,案件爆发。”
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章剑平将非法集资的过程形象地比喻为“一场危险的融资接力赛”,接过最后一棒者即为受害人。在英国火花创投基金中国业务董事总经理卢晓生看来,在这场危险的融资赛跑中,每一棒的接力者都在金钱的利诱下,沦丧了基本的信念和理智。
“投资者应当对超出市场规律的高回报投资警惕再警惕,岂不知你要他高利他要你本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章剑平表示,经得起高额回报的诱惑、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调查和理性分析方是避免陷入非法集资漩涡的上策。
挽回损失希望不大
8月8日,在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管涉嫌集资诈骗案庭审现场,记者在与部分受害人沟通时发现,他们最关心的并非是最后的判决结果,而是如何维权并最大程度上挽回自己的损失。
对此,章剑平认为,在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要完全挽回损失希望并不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到了爆发阶段或者说是司法介入阶段也就意味着其已经到了资不抵债或资金断裂无法挽回阶段,其现有资产已经不足以偿还所有受害人债权。
章剑平进一步解释说,按照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目前,案件已经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待该案判决书最终生效后,受害人可以就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申请一审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或者由一审法院主动提起执行程序,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相关其他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清偿受害人损失。
据其介绍,刑事案件追缴、退赔执行财产一般均来自之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扣的被告人相关财产。受害人如掌握被告人其他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以便实现财产处置最大化。因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受害人较多,且被告人的相关财产多以各种形式存在,较为分散。人民法院在处置这些财产时按法律规定需要相应的时间,受害人应当耐心等待并密切关注执行进度。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时将相关财产返还受害人。
“总体上就非法集资类案件而言,犯罪分子动辄以月利息2%、3%、10%甚至更多作为诱饵吸引受害人将钱财交付于其。试想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有多少企业的利润率能有如此之高?”章剑平认为,与其事后通过法律手段来挽回损失,不如在投资前多加警惕。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通常所见非法集资类案件多为前两种犯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也是目前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章剑平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是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的。如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予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
对此,他建议投资人在投资时首先要经得起高回报的引诱,其次要重点考察拟投资主体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对投资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咨询投资可行性,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陷入非法集资漩涡。
普通大妈都可成集资主脑
近一两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在安徽甚至全国均是高发期,在频频曝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背后,正悄然滋生着一些新特点,而这些披上华丽外壳的“投资”也更加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
“从目前我们接触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最大的特点主要是,首先被投资主体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融资;其次再以高息将吸收来的款项出借给急需资金者或自用。实际使用资金者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导致被投资主体无法获得高额回报以支付高额融资成本或其经营利润不足以支付高额融资成本。被投资主体为维持运转急需以更高利息融资,用以支付前期融资成本,这样周而复始地循环之后,资金链断裂,案件爆发。”
章剑平将非法集资的过程形象地比喻为“一场危险的融资接力赛”,接过最后一棒者即为受害人。
而在英国火花创投基金中国业务董事总经理卢晓生看来,在这场危险的融资赛跑中,每一棒的接力者都在金钱的利诱下,沦丧了基本的信念和理智。
“不知道他们在‘接力’的过程中有没有想过,太轻松赚钱其实是件非常不好也很危险的事,人的基本判断能力都丧失了。据我观察,国外的非法集资案件并不常见,但是在国内,任何―个普通的中国大妈都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案件背后的主脑人物,这是非常危险的信号。”
在卢晓生看来,非法集资案件的频频爆发背后,正体现出部分投资者短视的目光。
“为什么我们经常谈论中国金融资产流动性差?把这些要素放在一起思考就不难得出答案了,事实上就是因为长线投资太少了,因为长线投资时间长回报稳定却很缓慢,大家都愿意用钱去炒短线,一旦有点风吹草动就想把钱收回去。”
采访中,卢晓生表示,一般的投资行为中,资金理应流向正常的投资项目,进而形成良性的资金循环,加速经济发展,但是非法集资的出现不仅使正常的融资行为受到影响,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更可怕的是把投资观念给打乱了,“大家一哄而上谋求短期的投资效应,长期的投资项目怎么维持现金流转?”
在其看来,非法集资案件的增多对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必将产生影响和冲击。首先,非法集资行为让社会上大量的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管理控制,而无序地在社会中流动,既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安全的管理,也存在失控的危险,如若不加强管理必将留下后患。其次,非法集资行为侵犯公私财产安全,以“骗”为目的的所谓投资集资将给社会留下巨大的财产安全隐患。类似案发后受害人家无宁日、家破人亡的例子屡见不鲜。
为此,他建议公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在巨大的贪欲被激起时保持理智和客观,避免用短视的目光去赚快钱,毕竟“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