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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医院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3-000-02
摘要 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需要一个覆盖全体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网络,政府在信息化管理手段、网格化服务体系、定点医疗服务提供、社会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应进行相当的经费和人员投入,以提供人性化服务为目标.建立覆盖全民、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制度公共服务体系依然任重道远。本文主要探讨当前农村医保制度中
关键词 医保制度 医院 公共服务
当下,新农村医保制度已初步得到了人们的共识,作为一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民的健康保障制度。实施这项制度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首先,要有充足的医疗卫生设备,并要对医疗需要者提供公平的医疗服务;其次,在低价、安全、合理的卫生服务条件下,要让入保者得到一定程度的费用补偿。另外,要以坚持群众受益为原则,通过研究调查来确定能承受的筹集标准。最后要注意的是覆盖面要广,要保证不低于85%的入保率。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几个乡镇联合起来建立大病统筹的医疗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的风险。
一、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通过制度安排与保护、基金筹措与给付、公共服务与监督,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既包括医疗支付需求的保障制度,也包括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的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少农民因贫穷无钱看病的现象,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另一方面,农民又因有了医疗保障,增加可支配收入,用于其他消费。当然,农民收入水平低、增收缓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医疗保障能力的提高。而要破解这一矛盾,仅靠农民自己是不可能的。因为农民的收入太少,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医疗保健。仅靠农民自筹资金,不可能解决好农民看病缺钱的问题,而且还会加重农民的负担。政府要增加财政直接投入,并为农民安排一个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组织上提供规范、高效、健全的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新农村建设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2.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3.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一个时期以来的市场化改革与国家机构改革的一个消极后果,是使我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缺乏明确的社会责任主体。在中央部级机构中,农业部、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分别承担各自的农村事务。在地方,按照中央要求,在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小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强有力的独立主管部门负责,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往往互相推诿、牵制、扯皮,导致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不到实处。此外,通过改革,政府职能虽在转换,但仍基本上延续着传统行政管理模式,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仍主要是单向式的“管理一服从”。在农民一方来看,却处于高度分散的无组织状态(农村现有的一些组织与其说代表农民,不如说代表政府;政府不愿意出现类似于“工会”、“商会”那样的“农会”)。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是强势政府,农民是弱势农民,强势政府与弱势农民之间缺少合适的对话机制。广大农民对政策制定者——政府的影响力是微弱的,他们没有谈判和利益制衡的力量,也缺乏进行利益表达的途径。如,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来是农民自己的创造,在被取消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被当作极“左”的东西被抛弃,广大农民却只能被动地为这种“泼洗澡水时将孩子也泼掉了”的改革付出代价。这导致很多农民对政府的政策采取等待、观望甚至抵触情绪,对目前的新型合作医疗的推广有不利影响。
1.应当增强农村的社会保障意识
要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农村医保制度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农村的社保资金不再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了,而是要根据权力与义务公平兼顾,由个人投保以及社区积累来筹集保障资金。要通过有力的宣传来打消农民的各种顾虑,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要进一步提高卫生医疗的服务质量
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乡县以及上级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投资力度,这也是吸引农民参保的有效途径。先进的医疗设备、安全的卫生环境以及健全的医疗体系会提高医保的效益,使农民加强对医保的了解和信任。
3.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稳定药价
要重视农村医保制度的设计规范运行制度并提高效率,制定一个较合理并且稳定的价格,提高参保的人数,这是促使新农村医保制度稳步提高的有效措施。目前,在中国农村中存在着这么一个普遍的现象——“看病难看病贵”,这样使得多数农民宁愿自己忍着也不愿到医院看病,更不要说参与到农村保险制度中来了。因此,在价格问题上就不允许非政府行为浮动的出现。
4.构建有效的医疗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农民张榜公布。第二,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让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第三,建立定期审计制,保证农民的监督权。第四,建立责任追究制,保证农民的管理权。第五,建立信息公开制,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医疗信息公开,让农民及时掌握医疗信息。
5.合理布局卫生资源,切实降低医疗费用
在农村的卫生投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卫生经费的使用效率,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来解决最迫切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根据区域卫生规模,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每个乡镇由政府办好一所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室,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让农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严格新建医疗机构的审批,严格控制现有规模的扩大,撤并不合理的重叠机构,调整理顺服务功能。针对医药、医疗市场的混乱局面,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及医疗机构的监管,是控制医疗费用的上升与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途径。城乡医疗市场的改革与监管要同步进行,以堵塞漏洞、提高效益。
结论:新农村医保制定仍需要在实施中不断的进行改善和总结,而目前工作的重心是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医疗制度的力度,将对人民的服务进行到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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