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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1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发表了一件。12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制定《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系到为建设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带动首都走上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协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用创新精神开展这项立法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成立由一名市委常委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两名副主任、市政府一名副市长为副组长,市人大、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先后召开8次会议,就法规起草、修改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二是坚持把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实现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创新作为这项法规的主要任务,并用这个要求统领法规起草和审议的全过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针对自主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科技资源部门分割,产学研用脱节,创新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创新成本提高等问题,法规在建立对科技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利益激励机制,建立以项目为统领,企业为主体或以企业化组织模式整合科技资源的创新机制,健全首都自主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搭建政府自主创新服务平台,改进政府土地、资金配置方式,发展科技金融等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
确立示范区建设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根据近期上报国务院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市人大法制委在《条例》(表决稿)中,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修改为:“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列为《条例》(表决稿)第四条。
明晰示范区产业发展格局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已初步形成“一区多园”发展格局,为促进高端产业集群发展,下一步本市将重点加强中关村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和南北两个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建设。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示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列为《条例》(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
市政府统筹示范区建设发展
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整体统筹,推动创新资源整合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根据委员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列为《条例》(表决稿)第十条。
增加筹建登记效力内容
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应增加筹建登记效力的内容,以与现有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相衔接。根据委员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列为《条例》(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要形成利益共享的自主创新机制
为借鉴鸟巢机制,实现需求拉动创新,市人大法制委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修改为:“示范区应当推进自主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围绕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企业为主体或者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模式,聚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整合土地、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创新要素,链接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个创新环节,形成协同创新、利益共享的自主创新机制。”列为《条例》(表决稿)第十八条。
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为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发挥其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款,表述为:“支持战略科学家组建新型科研机构。”列为《条例》(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
为提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可以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市人大法制委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转让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和教学、科研及事业发展。”列为《条例》(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制度
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根据示范区发展实际需要,建立与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和职称评价制度。根据委员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款,表述为;“本市在示范区建立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职称评价制度,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价服务;对示范区内的企业引进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紧缺人才,建立侧重能力、业绩、潜力、贡献等综合素质的人才评价机制和突出贡献人才的直接引进机制。”列为《条例》(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健身,为构建高效有力的创新支持和服务平台,市人大法制委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但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健全跨层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配置,推进政策先行先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型人才服务、新技术应用推广和新产品政府采购等工作。”列为《条例》(表决稿)第五十三条。
明确定位促进核心区建设
有市人大委员会委员提出,核心区应明确其功能定位,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根据委员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在《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表述为:“为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根据自主创新资源分布状况,在示范区设立核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列为《条例》(表决稿)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