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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解曹丕文论之“诗赋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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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曹丕的《典论·论文》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曹丕赋予了“诗”、“赋”独立的文学意义与抒情体式。在艺术上,曹丕提出诗赋欲求至“丽”的文学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曹丕文学批评中对于纯文学的审美追求,将对文体的评价与规定性上升到了审美层面。但曹丕“诗赋欲丽”的文学批评主张有其局限性,与此同时,从整个文学批评史的宏观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又有一定的源流性影响,我们需要在多维度中对其进行全面的历史定位。

关键词: 曹丕文论观 “诗赋欲丽” 审美追求 文学意义

“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典论·论文》)①

曹丕的《典论·论文》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那个“文学自觉的时代”在文论领域的某种折射,言简意赅,却揭示了文学创作多方面的精辟之论,其中“诗赋欲丽”的文学批评主张作为一个焦点,为历代文人批评家们发扬、继承、再创新,也同时吸引了一代又一代人探寻求索的目光。

在对诗赋地位的界定上,曹丕是将文学作为历史大背景之下的一个宏观上的整体概念加以审视的,赋予了“诗”、“赋”独立的文学意义与抒情体式,渐渐脱离了儒家正统思潮的禁锢。

先秦时期的“诗”,有其特定的经典指向,而中国历来便有“诗言志”的传统,无论是赋诗言之,抑或是引诗喻之,“诗”多是文人用来抒发怀抱的,而此处的“志”,一般充斥着复杂的政教意义,诗体更多地与先秦的礼乐文化交织在一起,而诗独特的抒情性被人们赋予其的“兴观群怨”的社会讽谏色彩所吞噬。至汉代,随着儒术风尚的盛行,儒家正统思想对社会领域的大范围覆盖,诗歌逐渐成为封建道德伦理的附属,汉人在文学批评中认为诗歌“发乎情”须“止乎礼义”。而关于赋,事实上,在两汉时期,人们并不是没有认识到赋体的文学特性与价值,然而,仍是有意识地,更多将它置于一个事关讽谏政教的天平上进行审视,肯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也并非是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学体式”进行学科观念性的客观量度。

魏晋之前的诗赋批评,大多将文质与政治、道德伦理挂钩,有如“何必歌咏诗赋,可以扬君哉,愚窃惑焉”(汉·王褒,《四子讲德论》)的说法,并已成为归于常态下的普遍衡量标准,诗赋常常不是作为独立的文体而存在的。至魏晋,儒家正统思潮渐渐在文人群体内部有一定程度的消解,代之以崇尚自由个性的文学趋向,文人批评家们的目光也由强调文学与社会政治逐渐转向文学内部的追寻。而曹丕关于文学“四科八体”分类的文学批评主张,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时代背景提出的。历代文学批评是时代、社会思想在作品评价中的一种有力的折射,曹丕的文论观也是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的。他将文学界定为一个历史大背景之下的宏观整体概念,并把诗赋作为“文学”范畴内部的两种独立存在的文体进行审视,与奏议、书论、铭诔并举,“将诗赋从政治、伦理的附庸地位解脱出来”②,由此,诗、赋获得了独立的文学意义,它们不再是作为为封建政治服务的工具与附属,而有了自己个别化、类型化的文学地位。在此处,曹丕认为“文本同而末异”,认识到文学各体在共性特征之下均有其特定的内在规律,而诗赋,在对其进行类型的定位后,也承认它们有着区别于他体的某种内部的规定,然而却不离“文”的共同本源。作为文学体式的一类,它们也渐渐脱离了传统风化的束缚,有了独特的抒情体式与文学体制内的要求,认为诗赋之“丽”与“雅”“理”“实”一样,是某种文体的所需具备的独有的内部特征。由此,诗赋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就这一点可以说,这是脱胎于这个“自觉”时代的必然结果,也是曹丕个人在文学批评上思想解放,理念通脱的学术成就的表现,而《典论·论文》的这一主张对于开启魏晋南北朝文学领域重视诗赋的文学风尚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先声作用的。

在艺术上,曹丕提出诗赋欲求至“丽”的文学标准,强调诗赋二体的形式美,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曹丕文学批评中对于纯文学的审美追求,由此,他将对文体的评价与规定性上升到了审美层面。

在这里,曹丕并没有说明诗赋作为文体一类的社会功用与风教意义,而仅仅是强调了诗赋“丽”的文学标准与艺术追求,注重诗赋的形式美。昔者扬雄有“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的提法,他所认为的“丽”所须遵循的原则依旧是在儒学限度内的,然而这对于曹丕的文学批评主张却有直接性的影响。在诗赋渐进的发展过程中,曹丕所提出的“丽”事实上与汉代文学观念的“丽”有所偏离,却更纯粹,它转而指向文学自身,进入了纯文学的维度。我认为并不能狭隘地将其理解为强调辞藻的漂亮,曹丕所言的“丽”,当是一种诗学美学意义上的美,淡化了政治,冲破了传统儒学正统的思想钳制,这一点在流脉上似乎与对诗赋独立地位的界定有某些本源性的相通之处。的确,曹丕提出的诗赋之“丽”的特性有着深刻的历史内涵。他强调文学创作要符合“美”的原则性,此处的“美”具有浓厚的古典意义。而古典意义上的美,核心内涵是和谐。将“和谐”放置到古典文化领域,有其合法性,符合古典时代对文学作品(这里主指诗赋)特殊的规定性。先秦古籍中早有对于“丽”的记载,《周礼·夏官·校人》载:“丽马一圉,八丽一师。”郑玄注:“丽,耦也。”由此,我们大致可以推测,“丽”本身便含有双数成对的意思。将“丽”的拓展至文学的诗赋创作领域,应该说其中是有着骈偶对仗的句式要求的。丽,有关诗美,是对于文学形式的某种规定,应当是能够延伸至所有文体所具有的文学特性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的。我认为,作为一种古典意义上“美”的涵盖,“丽”的内容除辞藻华美之外还应包含词采的和谐,结构的整饬,语态雍容典雅,声律铿锵,等等。在这一点上,曹丕的文论主张将对文人诗赋创作的要求上升到了审美层面,在艺术维度中进行文学批评,越来越倾向于注重文学体式本身和文人自身的审美创造,而淡化其长久沿袭的风教色彩。“丽者,美也,赏心悦目也,它表达了作者对文学艺术的一种比较纯粹的审美需求,一定意义上摆脱了‘寓教训’的政治功利目的”。③此外,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曹丕将“文章”放置到“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历史大背景之下,而此处的“文章”当是包括了诗与赋的,上面所述,他的文论观独起一笔论诗赋,由此才更能够真正彰显“诗赋欲丽”的特性,这是曹丕文论精神的相协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