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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汉穆拉比法典》被公认为世界上迄今发现并完整保存的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代表了古代两河流域立法的最高水平。本文就《法典》中的军事法条款展开分析,揭示古巴比伦时期军事法特点,凸显古巴比伦军事法律观念的进步。
关键词: 汉穆拉比法典;军事法;军人权利
中图分类号: D90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63-01
一、《汉穆拉比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
(一)境内法律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是其产生的政治根源。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前,各城邦国家业已存在着属于自己的语言习惯、文化传统和相关法律制度,当时,法是不统一的,主要是习惯法。自统一两河流域后,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奴隶主专制国家,为解决国内语言、文化、习惯的差异及各地法律不协调、不统一的状况,巩固国家统一,加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将两河流域过去存在的习惯法加以整理,以先前颁布的楔形文字法为蓝本,制定和颁布了适用全国的新法典,对巩固王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及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国家空前统一强大,商品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在商品贸易发展的影响下,土地、财产等私有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关系不断变化,原有的法律已不能满足新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必须制定一部新法典。与此同时,自由民对奴隶的压迫也日趋加剧,贫富悬殊拉大,进而导致大批债务奴隶的出现。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及时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要求一部通行全国的新法予以规制,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奴隶制,加强中央集权。
(三)自由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及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是其产生的社会根源。由于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古巴比伦社会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也日趋激烈,少数人成为富有者,多数人成为贫困者,大批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层层掠夺和重重盘剥之下,陷于破产的境地。不得不以身抵债或卖子为奴,这不仅给农业、手工业生产带来了不利和困难,影响粮食产量和手工业制成品质量的提高,且影响了武器装备的生产,严重削弱了国防。为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汉穆拉比决定限制高利贷者的剥削,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法典应运而生。
二、对《汉穆拉比法典》军事法条款的理论分析
(一)加强对军队的控制是《法典》中军事法条款的核心内容。军队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暴力机关,是巴比伦国家政权的支柱,出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考虑,汉穆拉比使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依赖于国家,从而形成一支完全效忠于的武装力量。因此,《法典》中的军事法条款必定是以控制军队为主线,研读《法典》中的军事法条款也不难发现这些军事法条款总是围绕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给军人以优待,保障军人及家属的生活;另一方面对削弱军队力量、破坏军人服役的行为以严厉的打击,这些军事法条款都是汉穆拉比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而制定的,控制军队也就成为《法典》中军事法条款的核心内容。
(二)《法典》中的军事法条款强调对军人地位的确认与保护。1.将军人确立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汉穆拉比认识到军队是国家的支柱,因而在制定《法典》的军事法条款时将军人确立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在法律上将军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主体加以规定,古巴比伦时期的军人分为两类:里都或巴衣鲁,德苦或卢布图。这在古代法中可以说是首开先河。整个《法典》将古巴比伦社会的居民分为两类:奴隶和自由民。军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是居中的,《法典》并没有赋予军人最高地位,也没有赋予他们最低地位,然而,军人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法典》中并没有体现这一问题。强调对军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军队内部关系中对下级的保护。军人的权利,就是从国王处领得一份服役份地,包括一般土地和两河流域能够从事经济经营的园圃地以及供军人及其家属居住的房屋,这块份地不仅可以保障军人本身的生活,还能保证供养军人家室和农场的生活来源。《法典》不仅规定了军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对军人权利的保护办法。
(三)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寓军于民是《法典》的一大亮点。汉穆拉比很注重军队的建设,为了保证战时可以随时召集士兵,采取了“寓军于民”的政策。军人从国家领得服役份地,条件是随时应招随国王出征,这种权利和义务,明确的列入《法典》的军事法条款之中。寓军于民的军人从国王那里所领到的田地、园圃和牲畜是不得买卖、转让、遗授和交换的,这样就可以把他们固着在土地上,一旦国家有事,可招之即来,如果招致不来,则处以死刑。这种做法旨在保证寓军于民的永存,使汉穆拉比可以拥有一支强大的随时征召的军队,寓军于民的实行,既可以保持国家的军力,又可以节省军费、增加生产。
(四)《法典》规定严惩违反兵役义务的军人。军人的义务:服军役,为国家而战。对于违反义务者,法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法典》第26条规定:“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强调了两大罪名,一是“不从王征罪”,二是“雇人以自代罪”。这两大犯罪是军人对国家最大的不忠,最为严重的失职,均处以死刑,并没收其份地交给代役者。
三、对《汉穆拉比法典》军事法条款的评价
(一)《汉穆拉比法典》是古代法中首次对军事法进行正式、公开、系统的规定。自古以来,军事活动就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活动,是统治阶级关注的重点,用法律规范军事活动就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立法重点。但纵观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是首次对军事法进行正式、公开、系统规定的成文法,称得上是古代军事法中的一朵奇葩,是我们研究古代军事关系的重要资料。
(二)《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以维护军人权利尤其是底层军人权利为中心的古代军事法。与其他国家军事法的立法宗旨相比,《法典》是一部以维护军人权利而不是以惩罚军事犯罪为中心的军事法,维护军人权利这点在之前的对军人权利保护中已明确阐述。然而,《法典》还对底层军人的权利保护做了规定,从《法典》第34条规定可以看出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的财物,使里都遭受损害,将里都出雇,在法庭上将里都出卖给更有势力的人,或把国王赐予里都的馈赠据为己有,该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这就严格规定了军官不得依仗权势侵害士兵的权利,《法典》能做出此规定在当时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三)《汉穆拉比法典》注重对军事力量稳定和军人基本经济权利的保障。为巩固和维持国家的统治,《法典》必将稳定军事力量放在首位。纵观这15条军事法,其中的任何一条无不反应出稳定国家兵源、保证军队的战斗力这一核心。然而,保障军人的基本经济权利是稳定军事力量的重要手段,《法典》规定服役军人可以领得份地,把服兵役与领得份地两者紧密相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这无疑促进了军事力量的稳定。
(四)《汉穆拉比法典》在一事一规则的情况下告别了临事议制的被动。从内容上看,《法典》不是一种对法的抽象规范,都是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即一事一规则,类似司法判例的汇编。分析《法典》的军事法条款,基本上是采用事实加结果的方式进行规定,有利于人们进行对照,处理纠纷。在当时的立法技术条件下,它体现从个别调整向规范性调整的特点,告别了临时议事制的被动,是法制发展的重大进步,对当今的立法实践也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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