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企业集团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企业集团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分析

第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由一定数量企业以互相之间在经营方面形成稳定协作关系为基础,在统一的机构协调下,依据一定原则组成的企业群体。它以一个或若干个企业为核心,通过控股、企业合同或其他方式,使核心企业控制一系列从属企业,从而形成众多企业的结合体。在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也被称为控制企业,从属企业被称为被控制企业。

第二,企业集团的法理基础。

当投资主体为法人时,便形成法人持股结构,这是导致股份制公司之间联合并发展为集团的直接原因。而作为法人的股东, 其投资于股份制公司的目的在于希望能获得收益;而当法人与其持股的股份制公司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时,法人便由持股变为控股,如此便形成了公司法上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典型的企业集团是股份公司形式高度发达的产物,其本身表明了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在这种联系中,母公司是集团内核心企业的主要形式,子公司是集团内从属企业的主要形式。

二、我国企业集团发展中存在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集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处于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之中,其发展所处的环境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企业集团缺少法律规制。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多是由企业按集团协议或内部章程予以规定。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集团内核心企业与从属企业的关系仍适用一般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承担有限责任和独立责任。在集团内,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法律上的独立掩盖着从属企业对核心企业严重依附的事实,核心企业往往会通过各种形式对成员企业实施实际性的控制,使单个成员企业围绕整个集团的总体利益而动作。

第二,企业集团中的垄断问题。

企业集团可以依靠规模经济的优势取得规模效益,有力地推动经济的发展,但出于企业集团特殊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极易形成垄断,其后果是妨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的企业集团尚处在初级阶段,尚不具有经济性垄断的现实性,但随着集团机制的完善和竞争力的加强,集团经营走向垄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发展企业集团中的权力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经济生活,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妨碍了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使企业集团对市场形成垄断,成为公平竞争的重大障碍。

三、企业集团发展中存在问题及法律对策

第一,加强关于企业集团的立法。

大多数国家是依据其他部门法中的一些规则对企业集团间接地调整,即间接地依据公司法、商法、银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我国虽然在企业集团法上形成了一套法规、规章,但其法律规范化不够。针对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为企业集团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尤其是处理好作为核心企业的母公司和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的纳税问题,这不仅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第二,进行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加快公司制度的建设。

公司制度是企业集团发展的基础,我国企业集团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对现有企业进行改制。形成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使母公司成为集团战略发展的决策中心,以发挥其在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从属企业,应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集团内的全资从属企业,应向多元股权结构改变,从而使其成为集团内核心企业的控股子公司。通过大规模的公司制度建设,积极地培育企业集团的基础。

第三,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管制。

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带来的垄断性问题,应以反垄断立法予以解决。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导致的经济性垄断予以管制。是控制企业合并的核心内容。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又要有效地控制企业集团的规模,防止垄断的形成,将控制企业兼并作为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当列举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使禁止行政垄断成为一个可以操作的法律既要禁止纵向行业垄断,又要禁止横向地区垄断。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