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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疫苗”:锥心之痛,让人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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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本是用来防疫的,可在有些人那里,它却是谋财工具,害的主要还是孩子。媒体日前曝光的山东疫苗案,就让人在齿冷和愤怒的包夹中无法抽身。

据报道,3月11日,济南市公安局侦破特大非法经营疫苗案,作案者庞某卫与其女儿孙某自2010年以来,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5.7亿元。

如果说要用一个词形容看到该新闻的第一感受,那就是“震惊”:震惊于涉案疫苗数量如此之多,涉及地方这么广,更震惊于庞某卫母女的能力如此惊人――嫌犯甚至能在犯罪获刑的缓刑期间“重操旧业”,变本加厉地作恶;还震惊于这起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被发现得如此之晚,如今该案算是浮出舆论场水面不久,还在扩大查办过程中。

要知道,疫苗是种特殊药品,未经冷藏的疫苗是无效免疫,储存不当还可能导致抗原变性。在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本就堪忧的情况下,这类有致命危害的行为,更加剧民众的“问题疫苗恐慌”。

而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从研发到临床再到最后上市销售,要执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疫苗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可这些高准入门槛、严监管标准,在该事件中近乎全线失守:先是疫苗批发企业违法将疫苗出售给她们,接着疫苗脱离监管“体外循环”后,又顺利进入“内管道”,流入疾控部门、接种单位。

也就是说,这条“黑色利益链”连着疫苗批发人员和地方疾控部门、接种单位等,庞某卫母女则处在关捩位置。这无疑暴露了二类疫苗流通上下游的漏洞:那些无资质的疫苗贩子能得逞,就是利用二类疫苗流通上下游的漏洞,搞自己的利益输送,害百姓的命。

基于此,必须进行全链条溯责。而比追责更重要的,是反思漏洞。由接种者自掏腰包的二类疫苗,本该对公众实现从出厂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我国开始推广药品电子监管码,普通商品条形码是“一类一码”,药品电子监管码则是“一件一码”。可这项药品行业硬性指标已被取消,这实在让人遗憾――倘若能利用药品电子监管技术,实现整个流程的覆盖监管数据库,或能避免其销售运输环节的脱缰。

此外,目前由药监部门监管疾控部门主导的分发配送过程的制度设计,也有漏洞。按行政级别设计,地方药监局往往比主管疾控中心的地方卫计部门低半级。这也导致药监系统监管很难深入疾控体系内部。

都说“亡羊补牢”,但“杀人疫苗”问题之沉重,或许无法轻佻地用“亡羊”二字来形容。那么,在“补牢”方面,就必须加大力度,如此方能抚慰和消弭这种锥心之痛

(摘自《新京报》201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