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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自由裁量权存在空间及控制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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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评标委员会运用自由裁量权违规评标的社会现象已逐渐引起各界的关注。本文借鉴行政法学自由裁量权相关理论,界定评标过程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特征,考察其存在合理性和滥用可能性,从立法、程序、监督层面和评标委员会的主观原因分析运行失控的原因,并对其控制路径选择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评标委员会 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 控制路径

一、引言

招投标过程中有大量的无法制定明确规则需由评标委员会自行处理和判断的评标行为,这些行为在现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细致规定,因此,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的自由裁量权。评标委员会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能提高评标效率,但不合法的收受贿赂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打破评标的公正性,或者随意打分使潜在的投标人丧失资格,使得资源配置产生结构性扭曲,阻止招投标中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分析评标委员会违规评标的机理,已有研究已认识到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在评标过程中的影响。何红峰等都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打分的信度与效度遭遇质疑的问题,而且在实践工作中给提出了一些措施。从研究成果来看,实践中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严重,其应有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但未对此问题深入探讨,能够用来借鉴的理论依据不足。韦龙义、郭彦领详细列举了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问题和现象,指出其参与权钱交易的形式和特点,然而只描绘了现象,没有从理论上揭示微观机理及其对招投标制的影响。特别是没有回答现行招投标制度下对评标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的状况下,评标委员会仍会愿意选择权钱交易的活动。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已受到关注,然而,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控制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现有研究大多只描绘了评分信度效度问题和权钱交易现象,从而无法科学揭示评标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保证评标规范性和公正性。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含义是有权主体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意志在多个方案中做出选择的权力。评标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特征:合法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一定权限范围内的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其权力行使超越法定的幅度范围就会出现不合法的行为;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在行使该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做出选择。本文在阐述评标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内在空间并形成合理的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理论框架。

二、评标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与可能性

(一)评标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由于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决定了自由裁量权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存在的必然性。(1)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能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有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或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时才发生自由裁量。导致立法缺乏明确性的因素有:在新的政府事务进行之初,不可能具体指明非常精确的必须遵循的政策;缺少足够的立法资源以澄清立法指令;缺少足够的立法动机以澄清立法指令;立法者有意回避存在争议的政策问题之解决;经验具有内在的可变性;语言的局限性。由于立法无法穷尽行政活动中的一切复杂问题,总是难免会出现具有滞后性或脱离现实而不完备的情况。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弥补立法不足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在特定的时空结构内,评标规则的不完备程度和立法缺乏明确性是既定的前提,难以囊括预计的所有评标内容而出现规则的漏洞,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是漏洞的补充与延续,一定程度上评标规则的模糊性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2)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能提高行政效率。评标活动中的评标内容范围广和涉及问题复杂性决定了法律必须为评标委员会设置自由裁量的空间,使他们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理性判断、灵活地处理各类评标事务,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以维护招投标过程的健康运行。

(二)评标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 评标过程中存在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其表现现象分为以下几类:(1)因任意无常而违反一致性和平等性。从自由裁量权的性质来看,自由裁断的属性使其不可避免被滥用。评标标准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但弹性空间过大也为其滥用提供了可能。比如,某项目评标标准中规定:设备60分、服务及服务承诺20分、设备应用情况10分、注册场所及注册资金5分、配电方案5分。在这个评分标准中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为:设备项目54分(7-60分),服务及服务承诺16分(5-20分),设备应用情况0分,注册场所及注册资金0分,配电方案5分(0-5分)。评委自由裁量权总分值达75分,占总分值75%,结果出现对于对一投标人评委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2)受不正当动机和利益分配而背离法定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存在应回避的利益关系,如上级领导的压力及亲戚、朋友、同事的说情,投标人与该评标工作人员之间有冲突或积怨等,会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3)因考虑不相关因素或未考虑相关因素而失去适当性。评标委员会片面考虑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措施区别对待违背公正性。

三、评标过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的自由裁量权控制 法律法规的宽泛规定给予其较大的弹性和空间,使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而又缺乏相应的执行标准和操作细则予以约束和规范,评标过程的实施依据来源于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法律规定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定了评标监督机关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国务院部门规章是规范该行业和领域的评标规定,各种立法部门在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差异。一些部门在制定评标规范时,不可避免会考虑保护部门既得利益,难以完全做到公平公正而体现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另一方面,法律规范中的弹性条款过多和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中制定梳理、细化和压缩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条文来监督和指导实际业务的专家评标很少,有的几乎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