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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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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2009年开始实施,其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劳动合同签约率低这个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作用。但“我行我素”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又到一年清算“双倍工资”的时候了,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双倍工资”的问题呢?

用工满一年,企业规避“双倍工资”无效

【案例】张某高中毕业没有考入大学,走出农村随男友一起到城里打工。经男友一亲属介绍,在该亲属负责的一个大型企业谋得了一份仓库保管员的工作。不知是因为张某没有主动要求还是企业一时疏忽,入职近一年,企业一直没和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走茶凉”,前不久介绍张某的企业的负责人病逝,张某因与男友同居未婚先孕,企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据理力争,在当地工会的支持下张某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了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可对近一年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却被企业以“张某当时没有主张签书面劳动合同”“事过多月”等坚决拒绝。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用工的主体,是所用劳动力的管理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些均不应以劳动者主动要求为前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没有主张”“时过数月近一年”,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是枉费心机。

双倍工资”按基本工资发给,并非“不错”

【案例】田某是一位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外出打工,进城后被市里一大型水厂聘用,作了水厂的送水工。起早贪黑的他已在这个岗位工作了九个多月,可厂子始终没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厂子对设备进行大修,全厂停产,田某被辞退。田某向厂方提出了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问题。发放工资时,田某发现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包括加班费,而不包括双倍工资。田某向厂方提出疑问,厂方说就按基本工资发给。加班费等究竟应否计入双倍工资发放基数?田某提出质疑。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在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双倍工资的月工资”也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加班费等应计入双倍工资基数。

合同到期不续签,没续签期间应开“双倍工资”

【案例】前年从农校转入技校的黄某从技校毕业,毕业后应聘到某市郊修理厂做电焊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后,黄某继续在该厂原岗位从事电焊工作。公司没要求,黄某也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最近厂子派黄某去外地边远山区作游动焊工,黄以孩子小每天上幼儿园要接送,妻子身体不好,也上班,一个人忙不过来,予以拒绝。厂方和黄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黄某就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劳动合同的第四个月,提出补发双倍工资的问题,厂方以和黄签过劳动合同为由,不同意黄某的请求。

说 法: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黄某在原岗位工作,厂方没与黄某续签劳动合同,黄某主张期间双倍工资的要求应予支持,其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时间段为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至续签劳动合同当日的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