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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我国警务改革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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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十年来我国警务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着。由于各地具体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导致改革模式的差异。但总体来看,其表现为两种总模式和六种分模式。这些模式实际上涉及到的是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即侦查主体的变迁问题。而侦查主体的重构,应该在保障打击犯罪的效率和侦查权行使的公正性情况下依据法律循序渐进地开展,侦查主体的重构反过来又为解决警务改革的实践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警务改革;模式;侦查主体;侦查效率;侦查权

中图分类号:D631.1;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3-0018-08

Research on the Modes of Policing Reform of China in Recent Ten Years

On the Change and Reconstruction of Investigative Subject

XIAO Jun,LIU Wei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In recent ten years,China's policing reform is in an orderly way.The different factors such as local specific environment lead to the diversities of reform modes.However,they can also be divided into two general patterns and six sub-patterns to study.These patterns involve the change of investigative agencies and personnel(investigative subjects).The construction of investigative subjects must maintain the efficiency of fighting against crime and fairness of using investigative powers,which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carried out step by step.Reconstruction of investigative subjects,in turn,provides valuable experience to solve the practical issues of policing reform.

Key words:policing reform;modes;investigative subjects;investigative efficiency;investigative power

一、警务改革模式之概览

近些年来,警务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些改革是在人们意识到警务设置模式存在问题的背景下进行的。因为传统的设置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暴露出种种弊端,改革迫在眉睫。具体来说,我国之前基本就是上面粗、下面细的“倒三角”型的警务设置模式,这种模式造就了低效率的严重后果,坐机关的警察多,办事的警察少,所以办案效率不高是理所当然的,而这更加剧了我国警力配置不足问题的严重性。此外,这种模式还制约了警察的积极性。如此反复,恶性循环。所以,无论从机构还是从人员上看,“倒三角”型模式显然已经落后,必须将警务模式进行重构。

综合而言,在这近10年的警务改革中(本文以吉林辽源2003年2月以来的改革起算)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为“撤销机构式”,另一种为“多警合一式”,本文考察的对象包括黑龙江、河南、吉林、福建、上海、重庆等一些典型省市(当然还有一些省市也进行着改革,本文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具体见下表:

说明:“多警合一”的总模式可能是“撤销机构式”的结果,亦可能是单独地进行“多警合一”之改革,此处的第二种总模式特指后一种情况。

二、警务改革模式之理论分析

从表1看,考察的对象可归为两种总模式和六种分模式,这些模式中有的虽然相似,但仍存在着不同,因为没有哪一种模式普遍适应每个地区。以警务改革,即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变迁为例,由于每个地区的内在要素和外在环境各不相同,所以警察组织的类型之不同是在情理之中的,这其实就是权变理论(Contingency Approach/Contingency Theory)。该理论认为,最成功的组织形式是适合自己环境的特别情形。这种“特别情形”(Special Circumstance)是由特殊的组织要素、结构、环境组成的,它们的不尽相同造就了各自组织的功能不同,适应性(Adaptation)也就有所不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实际上,权变理论是系统论在组织(管理)问题上的具体应用。而系统理论也要求针对不同的要素、结构、环境来寻求适合自己的最佳方式。所以,系统的内在要素(及其组成的结构)和包绕系统的环境都是应该研究的,它们是制约和控制组织的要素。因此才产生了一系列适合各自的警务改革模式。而警务改革实际上就是组织机构的改革,尤其可以理解为侦查主体的改革,包括其变迁与重构(因为组织机构中涉及到侦查主体,而组织机构的改革亦是侦查主体之变迁和重构)。②

本文中的侦查主体特指有法律文件规定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警种,因为从广义上来说,公安机关整体具有侦查权,是侦查主体。

从系统论出发,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些(侦查)主体要素组成的结构(要素组合)能够发挥应有的功能吗?对于第一种总模式,要素包括①市公安局;②区县公安分局;③派出所。改革之前,这三种要素组成了市一级的侦查主体结构(①②③)。改革之后,要素组合变得不同,组合一为①②,即撤销了③;组合二为①③,即撤销了②;组合三为①和新机构,撤销了②③,增加了一个机构与市公安局成为新的组合。要素不同,结构也就不尽相同,但希望达到的目的,即改革的目标是相同的,也即希望通过优化结构来优化功能,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异构同功”。但显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有的结构并未达到预期的功能,至少其中的某一项功能未达到,如不能保证侦查权行使的公正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