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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术语学习词典的选词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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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术语学习词典是术语教育基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术语学习词典要在基本术语与一般术语各子类的属性特征的基础上平衡选词,要针对异读、异形、多义、同形异指等问题进行科学立目。

关键词:术语学习词典,选词立目

中图分类号:NO4;H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1)03-0016-07

引言

对于初入学科知识殿堂的人,术语教育至关重要。术语教育的任务是在掌握学科相关基本术语的基础上,培养“术语意识”与“术语观念”,从了解术语代表的知识单元进人知识组合与知识生成,最后掌握学科的整体知识结构。另外,术语是一种词汇现象,其词义中承载的虽然是学科知识,但根本性质仍然是语言交际工具,是本学科学者学术思路的口头和书面表达工具,因此术语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受教育者学会用术语进行学术思想交流,在交流的基础上进行学术思维和学术创新,或者做好学术服务。

术语教育是新生事物,涉及面也比较广,首先要求做好术语教育资源的建设。术语教育基础性资源主要包括教材和术语学习词典(也可称“术语教学词典”)。关于术语词典,陈楚祥介绍了术语、术语学、术语词典之间的关系,郑述谱根据当代著名词典学家Hartmann对术语词典学(termigra-phy)的界定,界定术语词典的学科所属,并介绍了俄罗斯术语词典学的发展概况。笔者之前对术语学习词典的编纂宗旨及语料库建设原则、释义方法做了探讨。在此,以法律术语为主,讨论术语学习词典的选词方法。

一、选词标准

术语学习词典收录术语,不收普通语词,即使有些普通语词具有独特的学科表述功能。如法律学科中,“可以”等词具有较稳定的法意表述功能,但却非法律术语,因为它们不具备术语最基本的指称学科概念的专业。关于术语与功能词的关系笔者做过集中探讨,此处不再详述。

另外,不同于查考解码型的普通词典,由于释义内容的丰化,术语学习词典的选词应该掌握适量的原则,这需要对本学科的术语进行严格的甄选。由于入选的术语大多是学科常用的基本术语,使用频率高,经常在使用中产生异读、多义、异形同指、同形异指等问题,对词典的立目产生干扰,须严格把关,否则将会影响术语学习词典的规范性和规定性特点。

1.主收基本术语

词汇学中将词汇分为基本词汇与一般词汇,依此思路,可将一个学科的术语分为基本术语和一般术语。术语学习词典主要收录基本术语,这些基本术语大多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1)专业典型性与本源专用性

基本术语的专业典型性指的是这个术语具有本学科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知识概念的指称功能,是基础知识框架不可或缺的框架元素,否则知识框架将不复存在。基本术语一般具有本源性特点,在本学科语域中产生,多为本域专用。选词时坚持这一优选衡量标准有其操作意义,因为采用这种狭化基本术语的处延的思路,更能明确体现这类术语鲜明的专业性和学科独占性,在词典编纂中易于按照统一的策略进行处理。

术语的语域专属性在自然科学术语中体现得比较明显,但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则较模糊。这主要是因为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紧密相关,大量基本术语被借用到普通语域。要全面理解“本域专用”属性――不要求一个术语只能使用在本学科的论著、教科书等专业书面语和学术交流的专业口语中,如该术语被借用到其他语域(如普通语域),只要其使用时带有完整的本学科专业语境(即专业知识框架),没有引申出其他俗化意义,也属“专用”。现代语料处在发展变化中,不宜作为分析样例,从语义、语用已经不再发展的凝固型的历史术语中较易看清问题。如“引虚”是《唐律疏议》中的重要本源本用法律术语:

若诬人反、逆,虽复未决引虚,不合减罪(T342)(按:T表示律条,下同)

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一等(T344)

虚,即不实,假也;引,有“自承”义,“引虚”字面意思是指承认不实。在《唐律疏议》中的法律义位指“先前告人犯某罪,后来撤回控告,承认所告不实的行为”。《中国古代法学辞典》中有独立的法律义项:“诬告人申明所告事实虚假。”《汉语大词典》不收此词,可见其少见于普通语域。据我们建立的“唐五代语料库”的文献测查,“引虚”在隋唐五代时期即使在普通语域使用,也带有完整的法律框架和法律专业语境,如:

武太后曰:“赵推之得唐子产手状即告,今子产引虚,自是子产之罪,何得枉断杀推之?宜令停决,正断奏闻。”(《通典・刑七》卷一百六十九)

此处的“引虚”在使用时带有完整的法律知识框架。按功能语言学的理论,法律情境语境中的场界(field)是法律事项,参旨(tensor)中的人际参指是有行使法律权利的人,功能参指是纠正不规范的法律程序,语式(mode)中使用法律术语“引虚”是这个法律框架存在的决定性要素。因此,“引虚”在此也属本域专用。

再如“保辜”,它是《唐律疏议》中一个典型的本源专用性基本术语,T307有专门的解释与规定,指在殴人及殴人致伤的情况下,以后果可能呈现的期限,规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验证期,依验证期内出现的伤的结果,确认伤的后果与危害行为的因果关系,作为确认罪责及判定犯罪性质的制度。“保辜”为单义术语,只有一个法律义位。在“唐五代语料库”测查其在其他语域中的用例,只在《全唐文》中发现两个用例,“甲雇乙锉草。乙睡误斩指断,请保辜。不伏”,和“保辜之请,法未可依”,这两处均是法律义位,所带的也是完整的法律知识框架,体现的也是法律语境要素,属专用。

从可操作性角度看,笔者建议把学科基础性强但与普通语域纠葛较深的术语放在一般术语中进行处理。

(2)使用的高频性与分布的广域性

利用学科语料库的词频统计材料,并根据术语词素的编码量测查,较易获得高频术语列表。高频术语表明该术语在学科领域中的常用性和学科内部的高知晓性,是界定基本术语的重要参考标准。但在执行这一标准时要注意两点:

第一,并非词频高的术语全是本学科基本的术语。有些高频术语可能高密度地分布在一个或几个学科分支知识结构中,不具备使用的广泛性。由于语料库无法做到绝对平衡,可能会导致词频统计的数据出现“统计扭曲”现象,难以准确反映该术语的真实语用。如果在词频参数的基础上,再辅以体现分支学科覆盖面的分布度参数,能更好地界定该术语在学科知识体系中的基础性和重要程度。

第二,有些术语词频并不一定高,但在学科知识框架中具有独占性,也应定为基本术语。如上文的“保辜”和“引虚”,这类术语最易被过多依靠语料库选词的词典编纂者所忽视,而失收这些术语,学科总知识框架就会有重要知识单元的缺位,难以完整。所以词典编纂的词目选择不能持“语料库至上”论,必要的手工选词至关重要。

(3)历时稳定性、传承性

从历时视角看,基本术语在一个学科的发展史中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会随学科的发展而被新术语取代,术语的语义也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这也就意味着这类术语指称的学科概念和代表的学科事物保持稳定,如法律术语“初审”“再审”“法官”“审讯”“初犯”“证人”“赦免”“自首”“罪状”“重罪”“轻罪”“讯问”“赃物”“拘留”“徒刑”“死刑”等,在《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法典中都是基本术语,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保持基本术语的身份,具有显著的古今传承性特点。

有时术语内涵会稍有变化,但核心内涵没有改变,如“死刑”古代有“绞”和“斩”两种次刑及相应的行刑方式,现代“死刑”在行刑方式上有很多改变,但这并未改变“死刑”的“最高刑罚”“剥夺罪犯性命”的核心意义。

有时术语的词形会随汉语本体的历史发展规律发生变化,但其基本性和传承性没有变化,如古代法律术语中的“刑”“法”“罪”等单音术语,虽然现代法律用“刑法”“法律”“犯罪”双音词取代,但它们所指称的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直稳定延续。

(4)较短的语形与较高的术语编码度

基本术语一般词形不长,但多具有较高的构词编码能力。例如在《法律辞典》中,“犯罪”是基本术语,单独列条解释。这部词典收录的约7000条法律术语和专名中,以“犯罪”作为基本术语构成“犯罪地”“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等56个术语。类似的基本术语还有“法律”“管辖”等。如果向立法文本语料扩展测查,这些基本术语构成的带有法律专业意义的一般术语或固定搭配就更多了。

这些具有强构词编码能力的基本术语可称其为学科元语言,词形更长、表义更复杂的术语大多是基于这些编码度高的学科元语言生成的,同时,这些基本术语也常会成为其他术语释义时的释义元语言。

2.酌收一般术语

(1)重要的一般术语

在一些学科基础性知识框架中,除具有独占性的框架核心元素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支撑性框架元素,也是词典必选词目。如果失收,这些框架虽不至于瓦解,但缺少有效支撑,体现不出框架的基础性和重要性。

例如法律学科中的罪名术语多而复杂,法律学习词典不可能都收录,但一些重要的罪名不可不收,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拐骗儿童罪”等,它们是相应基础法律知识框架的定名术语,法律学习词典虽然收词有限,但也要建构一个基本的小型法律知识主干系统,缺少这些基础的定名术语,则不可能体现出系统性。

(2)有俗化用法的一般术语

所谓的“俗化用法”主要指术语语用中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学科语域与普通语域的语用纠葛。有俗化用法的术语是普通语域与专科语域的过渡概念,掌握这类术语是学科入门者进入枯燥的专科知识领域的捷径,但不能因此不加限制地选人学习词典,必须以本学科专业性和基础性为根本鉴定标准。这类术语主要分为两类:

a)语文词典称为“术语词”的术语

语文词典主要收录普通语域使用的词语,也收录产生于专科领域、但借用到普通语域的术语,往往也是民众普通生活的构成要素,如法律、经济、文学等。这些术语大多属人文社会学科,在词汇学研究中被称为“术语词”。

例如法律术语“初犯”:

《汉语大词典》:1.法律上指第一次犯罪,对累犯、再犯而言。2.指第一次犯(错误)。

《法律辞典》:“再犯”的对称。指第一次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再如“证人”:

《现代汉语词典》:1.法律上指除当事人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人。2.对某种事情提供证明的人。

《法律辞典》:指除当事人以外以自己的见闻和感知的具体事实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汉语大词典》是历时性语文词典,尽量根据义项产生的历史顺序来排列,因此“初犯”的词义中体现的由法律义位向普通义位引申的过程比较典型。《现代汉语词典》是共时性语文词典,依据首出义项为基本义、常用义的体例来结构词典,但有时基本义或常用义的逻辑排列、分析排列与历史引申顺序基本一致,也体现出从法律义位引申出普通义位的时间顺序,“证人”一例即是如此。

《汉语大词典》中以下一些用例表明:学科义位不但引申发展出普通义位,还发展出其他语域的学科义位:

如法:1.谓按法律或方法办理。2.守法;守规矩。3.得法;适宜。4.越发,更是。

定律:1.制定法律。2.法律;条例。3.规则;规矩。4.科学上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

常法:1.固定的法律、制度。2.通例;通常的原则。3.谓长久之计。

律条:1.法律条文。2.引申指一般的规则或守则。3.法则;规律。

律法:1.法律。2.律吕的法则。3.指格律。4.规律。

漏网:1.指法律条文的疏漏之处。2.比喻侥幸逃脱法网。3.鸟兽鱼虾等从网中漏掉。多指逃过了搜查、追捕或歼灭。

裁判:1.法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诉讼案件加以裁定和判决。2.泛指时事情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3.根据体育运动的竞赛规则,对运动员的竞赛成绩和在竞赛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评判。4.指在体育竞赛中执行评判工作的人。

法理:1.法律;法律原理。2.相术家谓骨法及皮肤纹理。3.佛教语。佛法的义理。

自然科学术语变成普通语域的“术语词”,除了其指称的概念是民众生活的构成成分,还因其在造词上有时有形象感或具有特殊的文化意味,易引起人的联想和类比,能产生修辞上的新颖性效果,所以常会被借用到普通语域。有的进入修辞模式,成为偶用性的术语活用;有的稳定使用后,就会在学科义位的基础上产生了普通义位,成为稳定的普通语域词汇系统中的“术语词”,例如汽车术语“安全带”、数学术语“拐点”等。

b)普通词术语化后形成的一般术语

普通词的源义项是普通义位,后来借到专科域,获得专门的专科概念指称功能,成为专科知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成员,这个过程称为普通词的术语化或专科化过程。这部分词语因为产生在普通语域、知晓度高,在术语习得方面有先天优势,如能保证其基础性和专业性,也可酌收。如《汉语大词典》中:

驳斥:1.反驳指斥。2.法律用语。犹驳回。

回避:1.顾忌。2.避让;躲开。……9.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某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检察、审判等活动。

异议:1.不同的意见。2.指持不同意见。3.法律用语。指法官对狱案判断有不同意见者,得提出另行讨论。

当事人:1.跟事情有直接关系的人。2.法律用语。指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告。

证据:1.证明事实的根据。2.证明;考证。3.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件的材料。

辩护:1.谓能治事管理。2为维护自己或别人的利益而辩解。3.法律用语。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控告的事实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驳回:1.反驳回绝。2.掉转;回转。3.法律用语。指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认为无理,不予处理的批复。

从《汉语大词典》的义项排列的历史顺序来看,以上这些例子的法律义位都是从普通义位引申发展来的,是典型的普通语词术语化后产生的法律术语。

(3)他源借用性一般术语

他源借用性术语跨几个专科域使用。典型的他源借用术语的语义是自足的,可在词典中有独立的源学科义位,借用到本学科,所获得的学科指称功能与学科意义是本学科语境中专有的,与此语境共存,并有强烈的依附l生,脱离此具体语境,本学科指称功能丧失,还原成源域学科义位。因为这类术语对本学科的隶属度低,且易与源域意义相混,所以除非它们能在相关分支学科的基础知识框架中发挥支撑作用,否则要慎收。

例如《法律辞典》收“承保”“保险人”等为法律术语,它们是典型的保险专科术语,凭语感很难将其列入法律词典。但在“保险法”学科分支中,在规定保险领域的法律行为时,这些词就构成了保险法类相关法律知识框架的必要成分,不可缺少。这种重要性可在释义中体现出来,例如《法律辞典》释“承保”:“是指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保为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前一句解释的是保险学科意义,而后一句则是法律上的专门意义。两个学科的意义合而为一,互相支持,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这是一种独特的二值变体。这类术语可少量收入术语学习词典。

二、术语学习词典的立目

选词初定后,就要进入立目阶段。立目就是归纳术语的不同词位变体,确定一个主形作为词目词。普通语词在高频度的使用过程产生了很多复杂的异读、异形、异体、多义、同形等情况,增加了立目难度。术语以术语规范为核心,虽然要求单一性和单参照性,但上述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难以消除。术语学习词典在立目方面,应着重关注异读术语、异形术语(异形同指术语)、多义术语、同形异指术语(同形词)。正确处理这些术语的立目,本身也是术语规范工作的组成部分。

1.异读术语与异形术语的立目

异读和异形术语是术语词位的“无值变体”,其指向的概念内涵与外延是一致,术语的功能与语用也完全一致。在术语学习词典的立目中,对待异读和异形术语,建议根据国家语委异形词整理的“通用性、理据性、系统性”原则来进行处理。

异读术语主要体现在文读与白读、普通话与方言读音的差别上。应该规范异读术语,因为不同的读音会影响口语交流。国家规范《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中有规定的,词典注音时则必须遵从,如地理学术语“地壳”的“壳”只能注“qiao”,中医药术语中的“荨麻”只能注“qidnmd”,而“荨麻疹”只能注“x6nmdzhen”,不能出现混注或多种注音。没有规定的,应该以经典辞书和行业达成共识的读音为参考标准,这类异读术语较多属于历史性、传承性学科,人名、地名、花名、茶名等历史沿习下来的专名中也很多。作为术语学习词典,语音的辨析不是重点,但建议给出推荐读音或标准读音后,后面使用“俗读”“也读”“旧读”等方式标注学科内的异读,以方便本学科内部不同年龄段、不同知识背景和文化背景的人员之间的交流。

异形术语违反术语的单参照性原则,也应加以规范。造成异形术语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因词汇化程度不稳定造成词形不稳定

有的术语词汇化程度不够,词形不固定。这种异形术语主要表现在非核心词素有别,更为典型的是增删个别虚词,特别是“的”“地”等助词。这类术语都体现着一定的不规范性因素。例如《法律辞典》立目“雇佣关系”,开首说“又称‘雇佣劳动关系’”,点出异形术语。这两个术语的异形是因为学科内使用时对其理解不同造成的,其实“雇佣”包含了“劳动”的意思,“雇佣关系”更简洁,语义也自明,所以作为主形。这对异形术语也反映了这个术语的词汇化程度不彻底,词素的可增减性、可拆分性比较强。

这类术语立目时可根据词频原则及语法原则做出强制规定,只采用主形,坚决废除异形。

(2)构词理据不同造成的异形

因核心构词词素不同而形成的异形术语,大多在构词理据上有不同,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有着重要的辨析价值,所以应该尽量全面搜集,并以主形立目,将异形术语用括注的方式标出,或用“也称”“也叫”“俗称”“旧称”等方式标注。

如法律术语“隔离犯”与“间隔犯”为一对异形术语,是对隔时犯与隔地犯的统称。根据语义的自然性和可理解性,用“隔离”比用“间隔”更贴切,“间隔”语义欠明确;另外,从语料库测查,前者的使用频率更高。所以《法律辞典》以“隔离犯”为主条释义,“间隔犯”也立目,但只用参见方式引向“隔离犯”的释义。作为一部查考型的大型法律词典,这样立目有一定的道理,但对于术语学习词典,“间隔犯”不应立目,宜在“隔离犯”条目的释义中用“也称‘间隔犯”’的语句体现二者的异形关系。

(3)异体字造成的异形术语

这类异形术语主要体现在类似中医药等历史性、传承性的学科中。这类术语使用历史久远,在使用过程中,其定名常因异体字的干扰而形成异形术语。国家已经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可将其中因异体字原因而形成的异形术语按照此表进行整理。新研制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计划恢复51个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被废除的异体字,这些异体字的字用严格限制在人名、地名及科技术语用字方面,主要是针对术语规范的。字表后,术语学习词典要严格执行。

音义用完全相同的异体字是极少的,大多异体字也可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一定的构词理据性,所以本类术语的立目方法可参考上面第2类。

(4)由于翻译所造成的异形术语

首先,很多现代科技来自西方,术语是科技知识的表征,必须通过直接翻译西方术语引入。翻译时有不同的译者,选用汉字表音译音节时,不免出现异名术语,不同译者所用的语形可能获得学科不同群体的使用和支持,造成异形术语并存。

其次,有些术语是通过日语翻译为汉字词,我们再通过借形的方式引进汉语科技术语体系,汉语术语体系中还存在借自港澳台的译名与大陆译名并存的问题,这些都是异形术语出现的原因。如计算机术语internet,台湾译为“网路”,大陆译为“网络”,随着两地的交流深入,这两个词在大陆都有使用,而且“网路”由于其具有更明显的隐喻联想色彩,使用率在不断上升,形成异形计算机术语。

最后,有时也可能是历史原因形成异形术语,如microphone,民国时音译为“德律风”,后来音译为“麦克风”,又出现纯意译的“话筒”,由于纯音译词能指示词源,体现一定的西化时尚性特点,所以现在“麦克风”“麦克”与“话筒”通行,形成了异形的广播术语。

本类术语由于能体现一定的翻译理据,立目方法可参考上面第2类。

2.多义术语与同形异指术语的立目与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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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术语的单义性和单参照性要求,多义术语是一种反术语的现象,却又是各学科特别是人文社会学科中不可回避的现实。根据认知术语学的观点,多义术语有一定存在的合理性,是原型范畴特点的重要体现,符合科学认知心理。例如法律学科中的多义术语有时拥有多个法律义位,用来分别指称既有区别又有关联的概念、事物。

造成术语多义的原因很多:

有的是不同分支学科用同一词形表示不同的内涵,例如《法学词典》中的“加重处罚”:1.在法定的最高刑罚以上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有加重处罚的规定,指在行政处罚标准以上加以处罚,但属限止加重性质。两个义项语义没有变化,但其法律内涵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法律词典则必须分立,从而形成多义性。

有的多义术语是因语言功能形成的,多有词类兼类现象,如首义项很多时候为动词,而次义项多为名物化后的名词性义项。例如《法学词典》中的“共犯”:1.即“共同犯罪”。2.指共同犯罪中的罪犯。词典设两个义项进行分指――一指动词性的犯罪行为过程,一指名词性的犯罪主体。

术语学习词典应该尽量避免多义词语,一些区分度不是很大的义项应该尽量合并,即:如果只是指称功能发生微别,意义引申能体现紧密的联系性,语义的桥接特点鲜明,即可采用合并释义的方式,也可用“也指”等方式表述,不增列义项,尽量减少多义术语的出现。

确须增列义项的术语,一定要保证待增列义项相对于原义项的足够区别度,这一点的衡量标准主要看其在不同分支学科中是否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内涵,例如“加重处罚”可列两个义项。

同形异指术语是更典型的反术语现象,但多出现于不同学科之间,可以形成较明显的区别。如英语术语transmission,用在无线电工程学科、机械学科、物理学科、医学学科中分别是“发射”和“播送”、“传动”和“变速”、“透射”、“遗传”和“传染”的意思,语义上有联系,但内涵有本质区别。

这种情况对于术语学习词典的立目没有影响,因为术语学习词典是单科性的。如果在同一学科内出现同形异指术语,一般是因为多义术语的某个义项外延所指发生实质性改变而形成的,在术语学习词典中应该立为两个词目,用阿拉伯数码上标表示,释义时一定要紧扣其在学科知识框架中的内涵和所指来进行。

三、结论

术语学习词典所收录的术语必须保证有明确的学科义位,收录量应该是基本术语>一般术语(流通度中等但在基础知识框架中有重要作用)>一般术语[有俗化用法术语(术语词)]>一般术语[有俗化用法术语(专科化形成的术语)]>一般术语[他源借用术语]。其中基本术语应该占绝大多数。

多年积累的术语词典优秀选词经验和规则应该继承。例如,虽然术语学习词典收录基本以术语为主,收词量有严格限制,但成套词(即同语义场、同知识框架)应该尽量收全,保证把同知识框架中最基础的对义术语收齐,如法律学习词典中收录“被告”就一定要收录“原告”,其他术语视情况酌收。

要针对异读、异形、多义、同形异指等问题进行科学立目。尽量合并区别度不高的多义义项;坚持术语学习词典的单学科化,避免同形异指术语的立目;对于异读、异形术语只以主形立目,用“也称”等标注有互补性的异读或异形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