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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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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纠纷是社会当中最常见、所占比例最大的纠纷种类。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存在“有纠纷找法院”的行政指导意见,民众形成了凡事诉法院的习惯。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纠纷特别是大量民事纠纷并不需要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不仅耗费纠纷双方的时间、金钱;也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目前针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多适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都纳入解纷机制中。然而,如何合理科学地分配几种不同解纷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关键词:民事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递进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83-02

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每个人在处理事物和人际关系时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和关键,然而可以分配的利益和资源是有限的,无法绝对满足各方:因此在人们纷繁复杂的交往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矛盾纠纷。

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途径很多,按照强制力、权威性从小到大排序为纠纷当事人自行和解、民间组织机构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目前在我国,民众将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首选途径的现象一直存在。以笔者的实习经历为例,笔者于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分配包括庭前文书的制作发放、参与案件庭前调查、旁听庭审及合议庭分析案件以及宣判后案卷的整理归档。成都中院民一庭负责的民事案件范围涵盖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有权确认、其他侵权纠纷等。一个合议庭平均每星期从立案庭接收的符合立案形式条件的纠纷案件有50个之多。在严格的审限压力下,法官和书记员每天必须不停歇地忙碌。笔者实习所在的合议庭最忙碌时曾经一天之内就四个案件进行了庭前调查谈话并且就八个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如此高密度的处理纠纷使得纠纷、案件处理越来越趋于形式化,合议庭针对案件的关键问题没有充分的时间和人力进行详细地了解推敲,便容易出现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同时越来越多的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帮助无形之中也加重了解纷成本,庭前调查谈话是案件正式进入庭审阶段前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案件主审法官会在该步骤对案件有一个较为详细全面的调查了解,直接影响之后可能出现的庭审,同一天当中法官会就多个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很多当事人常常需要花费大半天的时间等待自己所属案件的调查排序,庭前调查若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即择日庭审、等待宣判执行。总结起来,当事人花费在一个民事诉讼中可预期的成本一般有——准备立案材料的时间和金钱,花费工作日时间去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待法院立案后再前往法院领取庭前材料,根据法院安排的时间进行庭前调查,再参加庭审、最后领取判决书予以执行。合议庭处理完一个案件通常历时一个月:庭前调查(以庭前谈话或者法官前往现场实地调查为主)至少一次,庭审,合议庭合议,制作判决书,最后整理归档的案卷材料两至六卷不等。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诉讼是很特殊的一种纠纷救济模式,作为众多解决纠纷途径的一种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相应的适合适用的纠纷范围必须符合它的特点。假如被滥用,不仅浪费国家资源和民众的时间金钱;而且处理结果不一定能使当事人满意,反而弊大于利。

诉讼解纷的程序性与专业性很强,通过多环节的审查判断过程彰显司法的公正威严,从而使得判决所得出的纠纷解决结果在民众面前更具有威信力。不仅如此,由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的法官来充当中立的裁判者会让复杂疑难案件得到逻辑清楚、条理明晰地分析,这就意味着诉讼适合用来解决情况复杂、争议点较多、案件事实不明确的纠纷。现实中,民事纠纷大都流向诉讼,其中很大比例的案件属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类型。而当事人执著选择诉讼作为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类诱因:“争议双方沟通不良导致矛盾激化”;“对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认知不清,不论发生何种纠纷均诉至法院”或者“认为只有法院的判决才能针对对方当事人形成威慑力,从根本上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因此,大力发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民众了解认知其他的纠纷救济手段达到理性选择救济途径是分流纠纷、减轻司法工作负担、帮助各种纠纷得到更有效快速解决的重点。

一、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的自身完善

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主要体现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民间组织调解(人民调解)、仲裁、法院庭前调解。

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从现在看来普遍呈现适用率低、管理混乱的情况。1996年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比例为20.2%,二审案件为18.9%;2000年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比例为8.9%,二审案件为10.3%;2003年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比例为9.0%,二审案件为8.6%。缺乏监管产生的处理纠纷的随意性及适用率的低迷导致民众对诸如人民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的认知机会大大减少。所以在为纠纷寻找救济手段的时候,民众就不愿意再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重新了解学习一个陌生的但是可能更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加上媒体近年来为宣扬法制建设,鼓励民众建立起权利意识而大肆报道例如“一元钱官司”的新闻,让广大民众把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错误地等同起来。

要改变现状,诉外解纷组织机构形象重塑是必要的。

第一,人民调解员和仲裁员的选任和上岗培训可以参考人民法院:选任考虑年龄阅历,资历方面需进行专业知识素养的考核——人民调解员应当考核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一定的心理基础知识的掌握;仲裁员对仲裁实体、程序法应熟练掌握。第二,司法机构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特别是人民调解组织。由于分布范围广、设立层级差别大、任职人员素养水平不一致使不同的人民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同一性可言,各个组织自成一套管理制度,对纠纷的调解也因人民调解员的主观随意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缺乏合法性的救济途径很难获得纠纷当事人的内心认可。如果接受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诉外纠纷解决机构一方面能够规范管理,缩小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处理纠纷的差异;与此同时也通过司法机构得到法律认可,提升当事人对其纠纷解决结果的信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