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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 演变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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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和经济责任,被告人王宝林竟将伤者抛弃,致使伤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2007年3月2日,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宝林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前,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两个女儿合计人民币2.77万元。

车撞人后弃伤者

今年39岁的王宝林原系个体木工,初中文化,住海安县李堡镇丁所村七组,养育一双儿女。女儿目前已工作,儿子还在上高中,家庭负担较重。

2006年11月9日傍晚,王宝林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如皋返回海安。途经海安县西场镇壮志大桥南0.9公里处时,他与该地段步行过公路的77岁的老太太卢某发生碰撞,致卢跌倒受伤。此后,王宝林将卢某带离现场。为逃避经济赔偿责任,他途中将伤者卢某遗弃在海安县西场镇爱凌村四组胡桑田边,致卢某因头部外伤于当日死亡。

次日下午,当王宝林准备去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羁押期间,他与被害人的亲属就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判刑入狱恶果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宝林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宝林主观方面系间接故意,且系过失犯罪转化,有别于直接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处罚;犯罪后在准备去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可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宝林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宝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般的交通肇事发生后,只要报警和积极抢救,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即使后果较重,一般只会被判缓刑。但被告人王宝林在交通肇事后,竟然为逃避责任而将伤者移地抛弃,最终结果是不仅赔了钱,人还要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