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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对萨班斯法案独立性改进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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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美国《萨班斯法案》中关于会计监管的内容和措施入手,主要通过该法案的法律条款说明了其在加强审计独立性方面的重要影响,从审计独立性方面有针对性地分析了会计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该法案对我国会计监管制度建立的启示。

关键词: 《萨班斯法案》 会计监管 独立性

一、会计监管体系中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一)国外事件中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通过安然事件,可见会计监管体系中独立性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根据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理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需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这样可以改善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建立制衡机制,防止公司管理层舞弊。安然事件和数次舞弊风暴表明: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体现在独立性的缺乏,独立性制约着独立董事制度的效率和效果,独立董事不独立,由其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自然也就名存实亡。

2.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公共监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具有双重作用:既要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但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资金来源等方面都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密切,所以其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监管对象的制约,因此,注协的监督效能受到质疑。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都要求审计师不仅要做到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从形式上看,安达信一直是安然的外部审计师,而且兼任其内部审计师,在提供审计鉴证服务的同时还提供咨询业务。从实质上看,安然的审计几乎是自己审自己,独立性荡然无存。由上述表现可以看出安达信与安然之间的密切关系有损安达信形式上的独立性。

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证券市场的权威监管者,应该是一个独立性的机构,只有在一个绝对威信、公正的组织领导、监管下,市场中的其他各要素才有可能保持独立、公允。但是,SEC受到大型事务所的资助或者是牵制,致使SEC在制定监管政策过程中受到干预,所制定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

(二)国内有关缺乏独立性的表现

一直以来,国内都认为美国的会计监管体系是最为完备的,因此较多地倾向于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分析我国发生的数次财务舞弊案,不难发现我国与美国一样存在着严重的独立性缺失问题。

二、《萨班斯法案》有关独立性的改进措施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萨班斯法案》第2章专门讨论了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提高措施:原则上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上市客户提供某些非审计服务等。这些措施将进一步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而影响审计质量。然而,法案只是在形式上使事务所与客户保持了独立。

(二)增强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萨班斯法案》肯定了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工作关系密切而且利益相对独立,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职能。所以,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加强会计监管。但是,《萨班斯法案》并没有在本质上解决审计委员会的独立问题。

(三)成立公众会计监管委员会

《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组织转向行业外的独立机构――公众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PCAOB的成立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PCAOB的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将使PCAOB设立所体现的独立性可能仅仅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

《萨班斯法案》对于安然事件中暴露出的独立性问题都有认识,而且也较针对性地给出了改进措施,这些规定或许能帮助改善形式上的独立性,但由于独立审计的根本矛盾仍然存在,实质独立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三、《萨班斯法案》对我国会计监管的启示

由于我国原先体制和审计行业发展程度的不同,加上法案本身还存在着争议,因此,我们不能照搬《萨班斯法案》的措施,可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快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建设。

(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内部会计监管是第一道防线,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不能全部迎刃而解,关键在于保证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加紧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业务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额外收益,另一方面削弱了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提供审计业务与非审计服务,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咨询业务的监管。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根据美国暴露出的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和漏洞,可以发现仅仅依靠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进行会计监督是不够的。因此我国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督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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