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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身的“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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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手拉手逛街的情侣,听到后面来车时,男士将女士拉得更近些,关心地说:“别撞着。”但女士毫不领情,根本没想靠过来,勇气十足地说:“给他胆也不敢撞我。”言外之意很明显,就是“我没违犯交通规则,凭什么要躲呢?他若撞我,他得负责任,他赔得起吗?”笔者常见到这种情景,可以说见怪不怪了。但是,有一次笔者见到一位母亲用自行车到幼儿园接孩子,回家的路上,前方过来一辆卡车,这位母亲忙把车靠在一边,坐在车上的孩子却说:“妈,你不用怕,它不敢撞你。”这么小的孩子也会有这种心理,很令我惊讶。

的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充分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人身权利在我国神圣不可侵犯,每位公民头上都罩有这种法律保护的“光环”。这一点连那么小的孩子都懂,说明我国的法治理念已根植人心,无疑是件好事。有了法律的保护,让一些人生出“碰了我,你赔得起吗?”的心理,似乎也顺理成章。的确,一些人持有这种心理,让一些司机吃尽了苦头――赔得倾家荡产,甚至被关进监狱。但他们付出的代价也很惨痛,是身体的健康乃至生命。这让笔者联想起曾经办过的两起交通肇事案件。

案例一:一位母亲推着自行车在一条国道上行走,后座上带着他三岁的儿子。她听到身后的车鸣后,把车停在公路上一拐弯处,认为自己没占主道,后面的车足以从左边过去,不必躲让。所以她向后看都没看一眼,就这样站着等待卡车通过。可是,这卡车是拉伤者去医院的急救车,开得很快,司机发现情况后已经来不及处理了,车头拐过去了,但车尾刚好刮到了孩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如果这位母亲主动躲避一两厘米的距离,她就不会失去爱子。

案例二:一名醉酒的司机驾驶农用三轮车在乡间土路上行驶,由于酒精的作用,车开得飞快。如此颠簸的公路,如此快的车速,发出的巨大声响可想而知。然而前方一位同向右侧行走的妇女,竟然不屑回头一顾,结果车厢里探出的一块门板将其拦腰斩断。公安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该被害人并不存在耳聋的问题。

上述两起案例中的被害方对交通事故均无责任,司机均负全责,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肇事司机都是农民,砸锅卖铁也赔不起那么多钱,也许他们只能背负巨债度过后半生了,教训是多么惨痛!试想,如果被害人回头看一眼,稍稍避让一下,事故就可以避免了。

是什么使这些人“视死如归”,置生命安全于不顾呢?其实说白了,这是拿法律做后盾,用自己的生命来与他人叫板。人无完人,孰能无过,人人都会有过失。但对别人的过失用这种残忍的方法来惩治,这世界不是太恐怖了吗?儿时,我曾推着一辆推车玩,伙伴张某坐在车子上,双腿顺着车的前沿垂着。我想吓唬他一下,把他推到道边一个一米多深的坎子边。结果我把持不住,车子一下子扎了下去。我想张某的双腿肯定断了,大脑一片空白。当见到张某仰头笑着的脸时,我还以为他的痛觉没传到大脑呢。庆幸的是车掉下去时,他及时把腿收了回来。我至今都感谢他。如果他也有那种心理,一定是他断了双腿,而我的命运也会因此而改变。

法律的护身光环”与《西游记》中孙悟空用金箍棒给唐僧划的“光环”有本质的不同。孙悟空划的“光环”是保护唐僧身体不受伤害,而法律的保护方式仅仅是事后的经济赔偿或刑事处罚,赔付不了原有的健康身体及宝贵的生命,从这点上说,法律不能保护你。

主动保护你自己,也是保护了他人,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