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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该不该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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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调高个税的起征点是今年“两会”热点。但代表委员的提议,并没有在本次会议期间被正式采纳。正如专家所言:“个税起征点难调”。那么,个税起征点该不该提高?难在哪里?为什么?三位专家观点交错,对读者或有启发。

个税起征点难调,难在何处

改革收入分配、提高个税起征点,再次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有代表委员提议将起征点由目前的2000元调高到3000-5000元,结果并未被采纳,人保部和财政部官员一致表示,目前暂不考虑个税起征点调整。本来,按照去年财政部的规划,个税改革方案会在2009年出台,若进展乐观,最快2010年7月实施。但事实却是,关于个税的改革一年来并无实质进展。

据财政部最近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共完成个人所得税3949.27亿元,同比增长6.1%,比2008年回落10.7个百分点。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2483.09亿元,增长10.8%,比上年增速回落17.3个百分点。这组数据告诉我们三个事实:第一,劳动者工薪所得是个税的主体,去年占个税的比重达62.88%;第二,尽管去年个税增长仅6.1%,但是工薪所得税增长10.08%,工薪所得税增幅高于GDP增幅(8.7%),也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9.8%),都说去年是减税之年,可是对工薪族来说并非如此;第三,国家统计局公布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农村一般不缴个税),如果以三口之家计算,劳动者月收入约为2150元(纵然按四口之家也不过2800元),现在起征点为2000元,大部分劳动者都要缴纳个税,显然不符合调节收入差距的个税初衷,而来自财政部的数据,缴纳个税人群在9000万以上,城镇劳动者不过2亿多人。

调高起征点本是个税改革中适当缩小收入差距的最简便易行的办法。因为一则按家庭负担征税,目前中国暂不具备这个条件;二则在个人收入中,工薪收入已基本联网,税基易于统计,而其他收入则相对不透明;三则如上所述纳税人群过于庞大,提高起征点可减少相当部分本不该缴税的人缴税,利于社会公平。

那么,调高起征点又难在何处呢?一个直接原因是2009年恰遇金融危机,财政和税收收入增幅大幅下调: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幅仅为11.7%,其中税收收入增幅为9.8%,而2004年至2008年税收总收入分别增长20.7%、19.1%、18.6%、33.7%和18.8%;至于个税,如上述2009年增幅更跌至6.1%,而2008年达16.8%(工薪所得税增幅更达28.1%)。在笔者看来,去年两会有关部门之所以会乐观表态2009年启动个税改革、调高起征点,正是因为2008年个税(特别是薪酬税)大增;到了今年“暂不考虑个税起征点调整”,乃是因为去年个税增幅大幅下降。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是理论问题,不是改革方向问题,更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实际问题。今年国家还要实现积极的财政政策,虽说减税,老百姓的税收负担还是难以减轻。

至于为什么减税之年老百姓税负难减,那就涉及经济结构和分配关系的改革。近七八年来,我们始终是:个人收入增长百分之七八,企业利润增长百分之十几,财政收入增长百分之二十,在三者关系中总是轻个人而重国家,这样的分配格局要动,又何其难哉!■

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使工薪族受益

“两会”期间,除了房价、物价飞升等民众密切关注的议案提案外,是否要提高个人征税起征点,也引起了人们的热议。那么我们为何要求对个人进行征税?为何提高个人的征税起点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共鸣?

在我看来,对个人进行征税,主要存在两大作用:一方面,可以调节个人的收入水平,避免社会整体贫富差距过大,减小社会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对民众的收入进行再次分配,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富裕,使绝大多数人能够享受国家发展的福利。因此,对个人进行征税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谐。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谐,党的十七大曾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总理也在两会前夕专门提到:“如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依据如何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由此可见,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解决社会的贫富矛盾。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人民的收入增幅巨大。因此,对个人税收起征点进行适时调整,也是无可非议的。对此,我完全同意对个人税收起征点进行适时提高。

从浅层次而言,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收入分配调节,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举例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开征,经过多次的调整,现在个人税收起征点为2000元/月。根据调查,1981年我国职工平均工资约60元/月,而起征点为800元,约为工资的13.3倍;而2009年我国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2000元/月,如果按照13.3倍计算,个税起征点为26600元。根据这个比较结果,很容易推算出这个结论,即30多年前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向少数高收入者进行征收,工薪阶层并非征收主体;但是现在,那些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这明显违背了个税征收的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此外,由于近年来房价、物价飞涨等因素,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如果不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提高,将进一步减少工薪阶层的实际收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不利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更深一步,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还能够提高民众的实际收入水平,刺激民众消费需求,以应付全球金融危机。众所周知,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社会的发展只有凭借多股力量的支持,才有望在短时间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根据西方的发展经验,消费支出是经济增长的最大动力,因此扩大民众的消费需求显得尤其重要。但是不幸的是,我国消费支出对GDP的贡献率却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如果我们能够提高个人征税起征点,那么,也将间接刺激民众的消费需求,从而拉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面对近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我国实体经济也受到巨大冲击,导致民众的收入大幅萎缩。因此如果能够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将使大部分的工薪阶层受益,也将从一定意义上刺激我国经济的恢复,尽早走出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

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使绝大部分的人能够享受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谐,这既是我国现阶段发展建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我国民众的整体期望。■

张启新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提高并非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

人们对提高个调税起征点的关注事实上并非仅在这一次的“两会”上,它是近年来人们一直在争论的问题。之所以争论,其背景在于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且这一贫富之间的悬殊距离并非由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个人的能力差距所造成的。处于贫之一极的人们有着深深的不公平感、被剥夺感。于是乎,代表委员们带着良善的愿望,在“两会”上再次提出了该提案,以求有某种程度上的改善。

但是,提高个调税起征点真的能够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吗?有人真切地算过明细账,个调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于收入在2000-3000元,或到5000元之间的人们而言,其获得的纳税减免利益每月不过200元左右,而对相对高收入的人而言,获益效果明显,至少在每月2800元以上。就此而言,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

再从纳税人数来讲,根据税务部门统计,在目前2000元的起征点上,全部纳税人数不过9000万人,如果提高到3000元或5000元,个调税纳税人将减至5000万人或3000万人。提高个调税起征点是被作为有利于中低收入的弱势群体的对策提出来的。试想,在一个拥有庞大的劳动年龄人口的国家,达至纳税级别的人口若仅这3000-5000万,换言之,除了这3000-5000万人为正常的群体外,其余均为弱势群体的话,那么,我们30年来的改革开放所获得的所谓的经济增长奇迹算什么?即该提案若被采纳实施,目前的纳税人中,将有4000-6000万人“被弱势群体化”(“被┈”在目前甚为流行),“弱势群体”进一步扩大,岂非又一大奇迹?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可以说是税负较轻的国家,即便如此,在其1.27亿总人口、6000多万就业人口中,纳税人数高达5200多万人。而在其每月十三四万日元的最低工资(东京)中,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3万多日元处。换言之,即使拿最低工资的人,也需缴纳所得税。

笔者无意否认目前起征点处于中低收入阶段的事实,只是想说明,提高起征点对其目的而言,功效微乎其微,而在其他层面,却有值得思考和商榷的地方:

其一,对贫富差距原因的认识,众所周知,税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它不是造成贫富差距的根本所在。诚如有文章言,“减税不如增收”;

其二,所谓的“弱势群体”并非真正的弱势,它是由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造成的。此外,还有观念上的误区。比如,最近常见诸报端的一句话,谓之逐步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的成果”。这句话怎么听,都有一种恩赐的口吻,似乎有一种让“广大人民群众”坐享其成的感觉,“广大人民群众”就在这不知不觉间被幻化成需要“照顾”的“弱势群体”。事实上,广大劳动者没有获得与其付出相应的劳动报酬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而它又是源于诸如非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由不同行业或企业性质造成的收入差别,以及没有正常意义上的劳资双方就劳动价格的谈判机制(这也是造成劳动力短缺与过剩这一矛盾现象的原因所在)等等。

其三,是对纳税的思考或认识。亚当・斯密曾在《国富论》第四版中指出,“所有的租税对支付者而言不是象征着奴隶状态,而是象征着自由。”只有公民作为自由独立的人,才能将其财富集中在一起,形成政府,支付税金是形成政府的基础的非常重要的行为。正因为纳税是形成政府的积极的有意义的行为,因此,纳税不但是义务,同时也应该把它看成是一种权利。正如投票有权利与义务之争一样,关于纳税,也具有权利性与义务性之两面性。也因此,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纳税是将每一个个体的公民与社会、政府连接起来的基本形式之一,从而使其具有一种融入社会的连带感。就此意义而言,只要税制结构合理,低收入者同样能够成为纳税人。关键是所纳税金要对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和公共事业做出卓有成效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