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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运作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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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沙宁波(1985.11-),男,汉族,祖籍江苏邳州,现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摘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建立七年以来,在预防职务犯罪、建立诚信体系、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这项制度在群众基础及自身特点等方面的不断变化,原有的执行模式逐步的落后,一场关于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运作模式的变革正在悄然孕育。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社会管理;服务;制度;运作模式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概念及作用综述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是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依申请人的请求,对所申请的个人或单位有无贿赂行为进行查询,并在规定期间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的一种制度。普遍认为,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监督,其主要职权就是法律监督权。由于受到这一概念的思维制约,很多人都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通过这种监督将曾经有过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人拦在某些经济活动的门槛之外,进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效果。从2006年1月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开始,七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在清理潜在的职务犯罪风险、建立诚信体系、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凸显。

二、新形势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特征

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管理的不断发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以监督实现检察效能等特征的基础上,又显示出很多新的特征。其中,比较显著的特征有以下三个:

(一)逐步融入对社会的直接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的部门规章都规定了纯正的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和主管部门,而检察机关并不在其列,这也是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借助法律监督参与经济活动管理的至关重要的原因。可是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们发现检察机关逐步的绕过“监督”而直接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我国的《公司法》等很多法律及部门规章都规定了禁止具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人涉足某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岗位,但是所有的主管部门都无法在行贿、受贿方面获取的信息与检察机关相提并论。因此,介于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优越性,加之又并不是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委派完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其在无形中绕过“监督”职能,“代替”纯正的经济活动管理者来直接完成法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管理规定,从而实现对市场准入主体的管理就不难理解了。2012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取消了原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仅限于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当月15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又实现了全国联网,这些进步对于亟需此类信息的市场和经济主管部门来说无疑又有了前所未有的“诱惑力”,越来越多的政府主管部门部希望得到检察机关在市场主体行贿、受贿行为信息上的支持。有了这些,单就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来说,就为检察机关成为直接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直接管理者奠定了有利基础。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服务性显著加强。

社会管理,字面意思传统的理解重在一个“管”字。但是,随着建立服务型政府这一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司法的服务性也逐渐的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传统的观念正在被逐步打破。现在施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就具有很强的服务性,而且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其服务性会越来越强。从一方面来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作用进行定位时,其中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服务社会管理,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中也确定了其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功能。也就是说,这项工作对于我们工作的自身而言也许只是一种监督形式,但是对于整个管理活动而言,我们的监督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服务行为。另一方面来讲,我们刚刚开始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一工作制度的时候,确实是站在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去考虑如何利用这一手段来完善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但是,企业更需要一种公平的环境,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主管单位、企业法人以及个人开始认识到这个工作所带来的好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它已经逐步的变为很多企业的需要,我们的工作已经从原先的管理公共的行为逐步的转变为现在的满足公共的需求。行文至此,大家就会明白,当司法机关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某种需求而开展一些工作的时候,这项工作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服务性。

(三)适用性逐步深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适用性是否增强,是与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笔者认为,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应该从两方面来判断。一方面要从横向上看它适用的广泛性,这点主要是看适用的领域、部门等;另一方面要从纵向上看它适用的深入性,这一点主要是看在某一部门或者某一领域适用的程度。

从广泛性来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之初主要是针对于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采购五个方面。但是随着这项工作的展开,虽然说重点还是在这五个方面,但是在实践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早已经不止于这五个领域,甚至已经扩展到工商登记、保险行业等等。从深入性来看,一个单位在成立的时候要看主要组成人员是否有行贿、受贿行为,在成立之后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还是要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且更多的时候不仅仅是查询某个单位是否有行贿、受贿行为,同时要对某项工作、业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从这些角度进行分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仅是在宽度上有了更大的发展,而且是发展的更加深入、更加完善。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这些发展情况判断,其适用性与过去相比有了大幅的增强。

三、新特点引导下的运作模式构建

(一)传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模式的自我评价

前文中我们已经论证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同时更是一种管理行为,一种服务行为,而监督和管理、服务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正是这种性质上的差异,将让我们在对这个工作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和执行。

我们的传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模式是被动受理的模式,也就是当某些单位或者是个人有需要的时候到我们这里来申请查询,我们才启动我们的工作。而之所以我们会选择这种被动受理的工作模式,其原因就是我们将检察工作的监督性理解的过分死板,从而又过分的强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监督性质所导致。不可否认,这种传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模式在过去的数年中的确帮我们清除了经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潜在的风险,但是,有一点我们应该清楚,我们的工作成果不是我们的工作模式的成果,而是我们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应该说,我们一直以来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其实是一种事倍功半的效果。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对这种工作模式的效果进行评估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其实这也就是一种“办公室效果”。这一效果让那些被“禁足”于某些领域的案例,无法对即将涉足某些领域或者某一岗位的人起不到任何宣传和震慑的作用。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分析,对传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构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新模式的设想

如果说传统的工作模式是被动接受的话,那么,在管理性逐步深入,服务性逐步增加的特点下,未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模式的发展方向就应该是主动出击。一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为了一种需求,被动的管理和服务是显然无法让人满意的。这就好比当年北京地铁的建成,其目的主要在于国防,而且由于没有那么大的需求量,政府被动的管理和服务老百姓不会说什么,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当地铁成为北京市民不可缺少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时候,我们继续被动管理和服务就显然不行了。不过,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走出去需要的是全国所有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这将是一个非常浩瀚的工程,笔者认为这个工程的完成应该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推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初期,为了能够让这个制度尽快发挥作用,我们将这个制度设计在了某些准入程序中,因此,我们所受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完全都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准入程序上的需要。这样做在初期确实是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当这些程序设计面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以及对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迫切要求就显然有些黯然失色。因此,我们现在应当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程序性设计变为一种实质性需求。然而,这一转变需要的正是我们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推广,通过推广让更多的领域、部门及个人接受这个制度,让老百姓了解这个制度的作用,我们要达到的是当老百姓认为某项工程的承包商有问题时会说:“你们通过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了吗?查询结果公布给我们看看”这样一种效果。甚至要通过推广让更多的私企、个体工商户在招标招商时也要求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要达到这样一种效果,至少要在以下两方面做足功夫:

1、宣传和反馈工作。这里的宣传不是简单的宣传,而是一种普及宣传,就像第一台电脑问世一样,开始的时候在人们眼里它简直就是怪兽,但正是依赖于对电脑的作用和有点不断的宣传,然后有了一点销量,再将消费人群的反馈情况收集起来,整理以后再改进,最后将这些信息再宣传出去,最终形成人们“这是一个好东西,你有,我也要有”的心理。这就是普及宣传和广告的区别,广告仅仅是让人们购买某个产品或服务,而普及宣传还需要改变人们的心理和习惯。

2、廉政文化工作。女人化妆,化妆品才会有市场,而女人为什么会化妆?其实这就是一种“美”文化,由于人类爱美,而女人化妆后的容颜又被人类纳入“美”的范畴,所以女人化妆,而化妆品也有了市场。廉政文化是一种软实力,是廉政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当廉政文化被弱化,就算廉政制度再好又有谁去用它呢?相反,当廉政文化成为一种信仰,那么与廉政相关的制度也就自然为人们所接受。

第二步:请进来。所谓请进来,是指要让群众尽可能的参与到我们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来。前文中我们已经论述了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服务性,服务性的变化引导着我们工作的主动性,而“请”字恰好能够生动的体现我们工作的主动性,关键是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这个“请”字。我们当然不可能真的找到群众,然后再把他们拉进来,这种“请”太狭义。笔者认为,我们的“请”应该是一种吸引。在我们的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要提高检察机关的吸引力,可以说难度是不小的。

1、“请进来”,思想变革是首要任务。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而言,这种思想变革首要要求就是要时刻保持一刻服务者的心,就像一个企业老板,如果总是一味的表现出自己是商品所有者的姿态而没有热情的态度,长期下来,还会有谁来买他的商品。道理看似简单,可要真的做起来恐怕也没有那么容易。将自己变为服务者,这是对我们期望值的自我挑战,意味着要放下管理者的姿态,那时候公务员的优越感将被彻底颠覆。要在这种情况下将自己变身为服务者没有一套制度是肯定不行的。

2、关键在行动。既要有向服务者转变的行动,又要有工作上的行动。向服务者转变关键还是看监督与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与检查制度,然后将这种评价与检查的结果与考核挂钩。而工作上的行动就略显复杂,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承平在南通崇川区检察院调研群众工作时强调指出:“群众工作不能在深宅大院里面搞”。我们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也一样,要建立专门的群众工作区域和专门的查询窗口,不要动不动就让群众到办公区域来查询,贴近群众才是我们工作改革的重点。

第三步:走出去。要想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影响,让这项工作“走出去”就将是必行之道。要说过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我们不敢主动出击,是因为我们经验少,能力和群众基础不足,那么到了现阶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数据库也逐步得到了完善,加上数年来的运行,这项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笔者认为,如果要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走出去”,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让制度走出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要求,它既要求工作方式的专项化,又要求工作主体的多元化,也就是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时候,既要开展专项的工作,又要多部门配合。2012年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与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共建了工商系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项目,双方协议由崇川分局对所有在该局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崇川区检察院经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三日内告知查询结果。这一机制的创建就是对方式多元化、主体多样化的最好践行。通过崇川区检察院建立的这个机制我们可以看出来,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走出去,可以让这一制度与各个部门、领域充分的进行有机结合,从而起到深化机制的作用。同时,这一行为让很多单位或个人从申请者变为参与主体,增加其责任感,又可以反过来促进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让工作走出去。2011年5月,浙江省绍兴县检察院在绍兴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绍兴县的这一举措切实方便了当地群众,深得当地群众的好评,这就是让工作走出去的效果。让工作走出去才能真正融入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逐步的完善服务机制,一步步的打造品牌,再通过品牌效应来推动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选择,并且可以起到弘扬廉政文化精神的作用,帮助构建风清气正的环境。让工作走出去不是多设置几个窗口就行了的,真正的“走出去”是一种全民参与,只有为人民所用,才能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在“创造生产力”。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应该利用互联网,建立网上办理制度,在网上办理完毕以后凭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可以在任何网点打印查询结果,只有这样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得到普及。

四、结语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单纯的检察业务触角的延伸,更是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的构建,同时也是服务模式的一种创新。判断这个制度的好坏其实很简单,就是看它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公共的利益。提供这种利益的根源其实还是老生常谈的一句话“为人民服务”,因此,对于这个机制而言,说改革也好,说完善也罢,归根结底的出发点就是要看改革或完善的结果是否更方便群众。只要检察人员真正理解了服务的内涵,将自己视为一名普通的服务者,那么,要建立一个多好的制度都不难。(作者单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