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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司法活动中,随着现代法治对司法活动要求的提高,司法礼仪逐步被摆上重要的位置。本文就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制度提出粗浅设想,包括建立法官任职宣誓仪式、制定具体的司法礼仪规范、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司法礼仪培训、考核制度等,以期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中国特色;司法礼仪;法官行为
我国是传统的礼仪之邦,但我国的司法礼仪制度却远远落后于西方法治国家。[1]司法礼仪并非可有可无,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也是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因此,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我国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设计。
鉴于法官职业是最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当前法院实际,笔者将就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法官任职宣誓仪式
法官是以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良知为共同社会理想,以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共同的行为准则,以高尚的品行、深厚的法学功底、精湛的学识、高超的职业技巧、崇高的社会地位而为世人所敬仰和瞩目,成为法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法律职业者宣誓任职制度就是一种较好的教育手段,可以增强法官的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前不久天津法院的新任法官任命便采用了宣誓上岗的做法[2]。
笔者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规范了法官的选拔程序,法官法的实施统一了法官任职的学历要求以及法律工作经历标准,彰显了法律职业独特于一般职业的崇高性与神圣性。我们不妨借鉴天津高院的这一做法,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律职业者任职宣誓的礼仪制度。各级法院建立法官任职宣誓仪式:法官任职前应当面对国旗、法徽作出庄严的承诺;誓词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应郑重报诵自己姓名。通过朗读任职誓词,让法官体会心灵的震撼,使其深刻地感悟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所肩负的光荣使命和历史责任。从任职的那一刻起,便誓要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二、规范司法礼仪内容,制定具体的司法礼仪规范
2001年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我国的司法礼仪只有原则性的规定,2010年新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虽从多个环节规范了法官行为,但是仍不够细化,在实践中掌握起来还需要一些更加统一、具体的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某些省市法院也对其进行了大胆的探索,比如2007年河南省高院便出台了全国首部省级《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2009年浙江省高院公布了《法官司法礼仪规范》,2011年贵州省高院正在就《贵州省法院工作人员司法礼仪守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由此可见,制定一部统一的《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乃当务之急,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着装礼仪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承担义务,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要求法官上班时间着制式服装,开庭时着法袍、手持法槌,强调了程序性和礼仪性,体现出法庭设置的中立和公正、法官强烈的敬业意识,暗含着庄严与神圣。法官制服、衬衣、领带等应当保持清洁、整齐,纽扣应系完全,衬衫袖口、领口切忌污垢不堪等。着制服时,不得将法官制服与其他衣服混穿。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穿着法官服。在季节交替时应特别注意,如果法官两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应统一制服。
在穿着法官袍时,法徽应配戴在红色前襟4颗金黄色领扣的正上方;在穿着法官服配戴大法徽时,法徽应配戴在西服左上口袋的正上方,而配戴小法徽时,应配戴在西服左驳领的正上方。[3]
穿着制服时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穿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二)规范语言礼仪
语言表达是一门艺术,如何表达可以让当事人接受是一门学问,作为一名称职的法官就要不断总结、探索语言技巧。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同时,2010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严禁使用审判忌语。具体来说,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应使用普通话。使用普通话不仅体现了法官较高的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且有利于向不懂方言的公众进行法制宣传,避免了不懂方言的当事人在语言上可能感受到的歧视。
2.法官应使用专业用语。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法律职业也不例外,法律语言即是这一世界或帝国的普通
话。[4]法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时候要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当面对知识层次较高、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当事人,可以言简意赅,措辞严谨,既要直击要害又要点到为止;而面对一些文化层次不高或法律知识欠缺而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法官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问题,对当事人不能理解而又必须弄明白的法律名词或专业术语,法官应当耐心解释。
3.法官应使用文明用语。
审判实践中,因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谈话态度、谈话水平出现偏差,从而制约和影响案件质量与效果的现象屡见不鲜。不适宜的话语会造成当事人难堪、反感甚至激怒当事人,产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反应,引起公众对其裁判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因此,法官在面对当事人时态度要诚恳、声音要适度,语调要平和,并控制好语速;法官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避免随意性的语言。更不能表现出以权压人、以势压人的语言,不得使用侮辱、讽刺、挖苦、谩骂等语言。
(三)规范行为礼仪
“行为检点,是社会对法官提出的基本要求。”[5]每位法官都应当自律,严格要求自己,改善不良习惯,培养文明、得体的行为,以树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因此,法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开庭时,除巡回审判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审判庭开庭;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开审判席;严禁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案卷、报刊等文件材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身体不端、玩游戏、掏耳朵、剪指甲、吸烟、吃零食等不雅行为;严禁酒后开庭。
2.专注庭审、耐心听诉,表情中立。庭审中法官的座姿要端正,腰背挺直,肩放松,庭审中入座、起座要端庄稳重。目光应当平视,询问当事人时目光应当专注直视;询问当事人要讲究顺序,对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辩论时间,法官要公平合理地分配;应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得有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屑或厌烦表情;不得有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现象。
3.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立案庭应当摆放座椅,提供饮水,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4.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法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的问询,应依法予以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如果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当,法官不得给予一方当事人过多的指导。
(四)规范惩戒机制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中虽然对“恪守司法礼仪”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法官的司法礼仪是否“正确”、是否得体,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也没有建立一套包括司法礼仪在内的综合考量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其能否有效地遵守和执行,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自律。所以,就存在部分法官对庭审规范和司法礼仪视而不见或明知故犯。这里固然有不重视程序和司法礼仪传统观念的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无疑是我们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法官违反司法礼仪的刚性制约措施。
笔者建议,有必要建立包括惩戒制度,惩戒机构、惩戒程序和措施的外部强制机制。比如,可以在中级以上法院内部推举资深法官建立类似纪检监察部门的“司法道德委员会”, 对法官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司法礼仪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司法礼仪规定的法官,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追究纪律责任、免除或者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等惩戒处理,并将该记录记入法官个人业务考核档案。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司法礼仪培训、考核制度
掌握司法礼仪知识,增强司法礼仪观念,提高礼仪修养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更是需要不断实践的过程。要及时总结司法礼仪文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将司法礼仪的教育学习渗透到专业知识的培训中去,培养法官内省慎行的职业修为。建议国家法官学院及各地分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法官进行司法礼仪培训,强化新任和在职法官的司法礼仪意识,提高法官的礼仪素养和礼仪技巧,使法官在工作中更加严格遵守法官司法礼仪。
同时,在法官的业绩考核档案中,明确司法礼仪这一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包括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处理能力、待人接物、沟通技巧等,引导法官自律、自省、自警。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的依据之一,以适当的方式将考核结果进行反馈,使干部正确了解和认识自己,明确下一步努力的方向。[6]分析法官队伍能力素质存在的普遍问题,增强培训针对性,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服务。
注释:
[1] 美国《司法行为准则》规定法官及其司法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德国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具备很高的理论造诣,而且要有极为丰富的阅历和社会实践能力,尤其在人格、品行上经受得住考验。参见《德国法官法》,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第172页。
[2] 2011年6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任法官任命书颁发仪式。颁证仪式上,新任职法官在国旗前举行了庄严的宣誓仪式,要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转自天津法院网,tjfy.省略/public/detail.php?id=15889
[3] 付雄《浅谈法院物质文化》,载叶三方、杨正明主编《司法视野下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第99页。
[4]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7页。
[5] 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445页。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推进考评工作的科学化》,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8年第2辑(总第12辑),第49页。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