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网络时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网络时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在网络时代,不仅出现了域名权等新型知识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只能在原有的制度体系中对其进行保护。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广泛性,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已是现实不能,一旦有侵权行为,对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将是巨大的。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网络作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使得他们无法逐一找寻著作权人获得许可,同样面临侵权与否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在网络环境中延续和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正逐渐成为各个国家共同的选择。本文集中阐释了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从集体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对新问题的解决方法,揭示出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新问题,通过对相关国际组织和某些国家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探讨该制度在网络时代的自我完善。

关键词: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①。从法律地位上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从各国集体管理机构的布局来看,一些国家按作品的类别分别成立协会,另一些国家则以包罗万象的统一协会来管理各种创作领域。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选择,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种是设立综合性的统一机构,将各类作品著作权都包括在内;另一种是按作品的类别分别设立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三种是以美英为代表的自由竞争的集体管理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采用:其一是版权人行使其权利变得不切实际或得不偿失时;其二是需要使用的版权作品数量巨大,其使用者难以逐一取得使用授权。这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

2.代表著作权人同作品使用者谈判并发放使用许可证。

3.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情况。

4.收取作品使用费并按约定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

5.在必要时代表著作权人行使诉权。

二、在网络时代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进入网络时代之初,不少网络服务商直接担任起载于管理本网站作品的管理工作,虽然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网络服务商作为利益分享者理应与著作权利人处于平等地位,如果同时赋予其对作品的管理权则很有可能发生侵犯作者权利的情况。另外,考虑到著作权的私权性质,对其进行行政管理也是不可取的。比较之下,集体管理制度更加适于在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利益之间创造平衡机制,在给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更有效地行使了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是一种解决网络信息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

1.降低交易成本,搭建沟通著作权人和利用人的桥梁

设立并完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很好实现法律的效益价值,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基本原因是在民间的、市场的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分散的个人所不可能决的版权使用付费问题。

2.有利于国际间的著作权保护和文化交流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得著作权作品可以跨越国界,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传播,这对著作权地域性原则提出新的挑战。目前,国际上已形成了以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间的相互代表协议为基础,以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简称CISAC)的章程和规定为游戏规则的全球性的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网络系统。即参加了CISAC,签定了协会间相互代表协议后,某一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即可按国际规则受到其他协会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保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于1994年正式加入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通过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作,可以使得著作权超越国界,不仅能够有效保护本国作品在国外受到保护,而且可以促进本国作品打入国际市场,提升国家文化地位,从而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新问题

在数字环境下权利人个人无法有效行使的权利越来越多,集体管理在数字环境下应该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应看到,在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1.集体管理可能涉及到新的作品类型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多媒体、数据库、计算机程序(软件)等都是目前被广泛使用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些作品的权利人比较复杂,往往涉及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不同类型的权利人。对于一些分类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国家而言,由于权利人分属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些新形式的作品无法确定应该属于哪个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需要对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调整。

2.集体管理可能涉及到新的权利主体

数字环境下版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种类会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相关权的权利人除了现有的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之外,新的利益集团开始争取他们的权利,例如:网络内容服务商、多媒体制作者、数据库制作者等。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传播作品的行为。作为作品的传播者,法律应该赋予他们同先前出现的传播者一样的权利。虽然目前国际上对这部分团体的保护并没达成统一的意见,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分歧②,但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对这部分团体的利益进行保护。例如:欧盟在1996年就颁布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指令》,指令中的特殊权保护实质上就是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

3.集体管理可能涉及到新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③是为了解决版权保护在数字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而制定的国际公约。这两项公约增加了一些伯尔尼公约中未明文规定的权利:发行权、出租权(出租权仅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录音制品)。同时,针对数字环境下的网络传输,专门增加了一项向公众传输的权利。另外,基于数字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利用,新增了技术措施权与权利管理信息权。这些新权利中有些应该考虑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在数字环境下,权利人往往需要授予集体管理组织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权利才能够真正实现集体管理。

四.在网络时代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若干设想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沿革及现状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较晚,始建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长期以来作为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2001年,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第一次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写进法律,初步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性质,使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5年正式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则是我国专门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2008年5月2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正式成立,2008年11月5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宣告正式成立,这两个新成立的协会和中国音乐协会一起,标志着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又迈进了一步。但是相较于前述几个国家,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二)在网络时代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设想

1.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界定和模式选择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通常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公益性的信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则是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间机构或者半官方机构。随着我国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和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这一性质的认定得到法律和法规的认可。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是从我国著作权发展的情况出发,更适宜建立半官方或官方性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在网络版权集体制度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同时,可以逐步过渡为还原为民间性的社团法人,这样可以避免强势垄断地位的形成,使得政府可以充分实行监督权。

在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方面,信托授权管理方式是著作权人向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最佳选择模式。这样,集体管理组织就能采用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将其所管理的所有作品的所有使用权一次性授予作品使用者。这不仅能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效率,节省费用成本。

2.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了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权利人个人更加难以控制对自己作品的使用,逐步扩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应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即那些由著作权人单独行使存在困难的权利,不应盲目扩大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避免造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因此还应建立起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制度。

3.网络环境中集体管理的具体程序

(1)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的方式和传统的获得授权方式不同,传统的方式主要包括签订会员协议和与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而在网络环境下,很难通过上述方式有效的获得授权,而只有代表的权利人数量越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网络技术的作用,通过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作品授权系统程序和著作权网上登记系统程序等相关技术措施和手段来提高获得授权的效率。

(2)向使用人颁发许可证。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人授予使用权时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揽子许可,即集体管理机构将其管理的全部财产权授权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限次数地使用,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契约;另一种是"个别授权契约",指集体管理机构将其管理的特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授予使用人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使用作品的方式和主体过于复杂,所要使用作品的种类与数量也过多,所以,个别授权契约几乎无法可行。从方便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同网络服务商在谈判的基础上发放一揽子许可协议。

(3)制定公平、合理的收费和报酬分配标准。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事关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对使用人来说这一问题也至关重要。最主要的焦点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制定一套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制定收费和分配标准应该和现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标准应当保持大致相同。在充分参考现有付酬和收费标准的同时,结合网络环境中作品使用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费用收取和分配制度。

结 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历史进步,也奠定了人类知识发展及法律进步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应当在在充分认识和尊重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使之起到既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和繁荣,又有效和合法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作用。面临网络世界对著作权制度带来的的巨大挑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完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新产生的问题,在网络时代对著作权的保护还有赖于加大立法、司法建设,以及在普及法律、培养公民遵法守法意识方面、在加强国际间和政府间的合作等方面加大力度,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协调好各方的利益,以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达到知识生产与传播的平衡,共同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版.113

②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3・54

③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这两项条约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 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第1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4]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5]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第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 吴永福.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中).

作者简介:李妍(1988-),女,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1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