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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贷服务创新及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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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在多重因素制约下,面对农村的信贷需求日益呈现区域差异化和多样化的态势,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等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加农村地区的信贷供给,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本文以益阳市农村金融服务实践为调查,提出了创新农村信贷服务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服务创新 金融产品 农村金融

一、制约益阳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的因素分析

(一)体制层面:农村经济结构与农村金融架构不匹配,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的内在基础缺失

随着益阳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征越发明显。农业生产市场化进程加快,专业化分工和区域化布局特点显现,贸、工、农一体化的新型农业产业化体系正在成形,农村种养大户与农业龙头企业已初具规模。打工经济带动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农村个体经济不断发展。同时益阳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很不均衡,分散型传统种植农业仍然普遍存在。这种农村的经济结构使得各类农村经济主体对信贷资金需求都较为旺盛。

益阳的农村金融架构呈现出单一化与非农化特征,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二是涉农金融机构职能缺位。这样,以商业化改革为主导的商业银行大幅淡出高风险低收益的农村金融市场,而植根于农村的小型金融组织发展缓慢未能弥补农村信贷市场的缺失。“退出”快而“进入”慢,出现“小法人”应对“大三农”的局面。这种农村经济结构与农村金融架构之间的不匹配和明显的非对称性,导致农村信贷市场总体失衡,从而使得农村信贷服务创新失去了内在基础,不利于其进一步发展。

(二)机制层面:农村信贷需求特征与信贷供给机制的矛盾,影响了农村信贷服务创新内在动力

当前我国农村信贷需求受到人口、土地、自然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益阳农业生产的特点为经营规模小,农户数量较多生产分散,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导致金融需求数额小、零散、成本高。益阳农村信贷需求与信贷供给的不平衡表现为:一方面,农业生产受天时、季节影响较大,对资金的需求也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农民资金需求的时效性强,希望办理贷款的手续简便;农产品市场波动大,自然风险大,农业利润不大,农户希望银行贷款利率不要浮动过高;农村可抵押资产较少,贷款的财产性责任承担能力较差。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来讲,集约化程度较高的信贷品种,便于管理与成本控制,规模化信贷投放能获取较高的收益,信贷资金向大项目、大集团、大城市流动明显;金融部门在向商业化转轨的进程中,严格风险控制,普遍存在贷款权限上收,实施严格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贷款标准等,信贷审批管理出现了申报过严、手续过繁、时间过长、审批权过分集中的现象;信贷供给要求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较为充分的质抵押物,能提供较为完整的财务报表信息。

金融机构商业化的信贷运作机制无法适应益阳农村地区资金需求,形成了农村金融信贷产品供给与需求相互借位,造成农村金融信贷产品的寿命周期短,推广性与可复制性差,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开发的涉农信贷新品种应用范围窄,经济效益低,部分金融信贷新产品仅能作为“样品”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而不能形成广泛适应的产品进行推广。金融信贷创新的本质是为了扩大市场,获取更高收益,而益阳农村资金需求的特点决定了益阳农村贷款交易具有管理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总体特征。而商业市场化的信贷服务创新机制在农村地区变得方向不明,因此在农村地区开展信贷服务创新就失去了内在的动力。

(三)监管层面: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评价机制客观上抑制了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积极性

除了以上两点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导致的益阳农村信贷服务创新不足外,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机制上的滞后也制约了益阳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农村金融监管差异性不足。由于我国合作金融法规的缺失,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基本与商业银行趋同,具体的监管评价指标与大型商业银行基本一致,忽视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没有区别的风险控制,在农村地区的负面作用日益突出,农村信用联社组建之后导致资金运用权限上收,信贷管理程序更严格;内部信贷激励机制不到位,过于强调风险控制,造成基层信贷人员不愿多发放贷款;不少地方的农村信用信贷资金转向大中型企业,大量资金上存或从事投资活动,加剧了农村资金的“虹吸”现象。以资本充足与不良资产控制达标作为主要监管评价标准,使农村信用社更多精力放在了风险控制与化解债务上,而忽视农村信贷业务拓展,更谈不上信贷创新。

二是农村信贷创新监管不明确不到位。目前,各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创新,金融信贷创新必将带动信贷产品、经营方式的变化创新,但对金融信贷创新的管理标准、方式与方法仍然按现有制度的监管模式进行,却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灵活的监管机制,缺乏相应的保护和激励措施推动农村信贷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是信贷监管模式与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不匹配。随着大量农村高效经济作物的出现和规模经营、特色农业的发展,农村资金需求周期随之延长,一些特色农业生产周期大多在1-3年,再加上农业产业化带来的产业链延长,使农村资金运转周期更长。而目前,受上级年末贷款余额规模控制,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大多数贷款期限明显偏短,一般定在一年之内,难以满足农户和涉农企业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

(四)环境层面:现有的金融外部环境严重制约农村信贷创新的积极性

一是政策扶持力度有限。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应充分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对支持和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予以合理补偿。而目前实际情况是大量支农贷款、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得不到贴息和补偿,致使农村供给意愿受到限制。当前,在我国尚未建立小额贷款政策性补偿机制的前提下,高成本、低回报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要实现业务常态化和健康持续发展,确实感到难以为继。

二是农业保障机制缺失。目前,农村地区仅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只有水稻、棉花、油菜、能繁母猪等。一旦承包经营户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地上附着物重大损失;或因市场形势变化导致地上附着物价值大幅降低,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导致信贷风险防范困难加大。如该市南县农村信用联社尝试性地创新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和土地流转贷款,但考虑农村保险机制不健全,该类贷款业务风险程度高,受自然灾害影响,2008年发放的上述贷款到目前有15%难以收回。

三是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由于农村信贷服务对象数量多、地域分散,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目前,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花费大量的信息费用搜集农户信息,农村金融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信贷服务的深化和金融产品的推广。

(五)管理层面:服务创新意识不足严重阻碍农村信贷服务创新深化

一是经营观念落后。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仍然沿袭“等客上门”的传统做法,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意识和客户之上的理念,缺乏创新服务意识,导致信贷服务效能低下。

二是金融产品单一。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当地政府及人民银行的牵引下,加大了对农村金融产品的开发,但农村金融服务依旧难以适应“三农”对金融的需求,贷款条件苛刻,贷款品种、贷款额度、期限与农民生产消费实际脱节甚至相悖。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通过系统上存、资金拆借等方式将大量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或非农领域,农村金融抑制问题较突出。服务方式和手段严重滞后,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支付结算环境、保险产品等问题较突出,并逐渐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

三是资金外流突出。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向城市移位、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残缺,县域资金外流“失血”严重。据调查,6月末,益阳市4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近180亿元,占4家银行各项存款的近60%。在这样一种资金形势下,各农村信用社被动成为了广大农村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但由于其资金势力相对单薄、可运用的资金相对较少,支持农村经济、服务“三农”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以南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例,6月末,该社各项存款为9.87亿元,各项贷款为8.87亿元,存、贷比达到98.9%。分析显示,由于经营规模小,风险度较高,70%以上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的信贷业务是小额农户贷款,对于农村经济组织、中小企业根本无力,也未过多地考虑提供信贷支持。此外,农村金融创新的人力资源缺失,也是导致农村信贷产品创新能力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信贷创新水平的主要因素。

二、对策建议

(一)调整市场定位,培育农村信贷服务多元创新主体

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整体合力与竞争机制作用,夯实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的内在基础。继续调整完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中的业务分工与市场定位。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新型金融组织与小额信贷机构,规定新型金融组织与小额信贷机构将资金主要运用于当地,服务“三农”、促进当地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积极引导农村民间融资,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使民间融资在政策许可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开合法经营。

(二)加强政策指导,增强农村信贷服务创新动力

一是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依靠法律和政策引导推动建立农村信贷稳定增长机制,结合农村经济的特点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建立金融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相关制度。同时,充分重视政策在激励需求和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出台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扩大政策扶持农村金融覆盖面,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二是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应加强“窗口”指导,完善对农村金融的再贷款支持,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领域。加强对再贷款投向和使用效果的考核,确保农户贷款稳步增加,支农功能稳步增强。另一方面整合力量,形成多方支农投入合力。在继续巩固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县域机构的作用,调整完善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向商业化转型,在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完善小额信贷组织、民间金融经营灵活、集中闲散资金、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

三是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经营观念,增强“三农”服务意识,在加强贷款营销、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和降低贷款利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联户联保贷款等业务,创新授信和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效率。加大对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创新开发新业务、新产品,逐步推广农民工银行卡、商业汇票、理财、投资咨询等业务,改进和创新支付结算渠道,加快电子化建设,更大范围的满足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

(三)推行差异性监管,实现农村信贷服务创新可持续发展

一是基层央行要及时根据农业生产信贷资金需求的变化特点,引导农村信用社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产品;针对小额农贷的局限性,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和经济能人保证贷款等信贷管理形式,适当提高小额农贷的界定标准。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出台适应农村经济信贷需求特点的信用评定、授信管理、贷款发放、信贷管理机制,加大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农发行要转变职能定位,扩大支农贷款面。四是农村信用社要将支农化作自身一种内在的经营需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及信贷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品种,在增加农村投入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四)建立风险分散机制,激发农村信贷服务创新潜力

一是建立政府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发挥对农业经济的补偿作用,对出现因大面积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农村信贷风险的金融机构直接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是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职能,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建立银行与保险业在农村金融中的协作机制。

三是健全农村各类信用担保体系。加强信用乡、信用村和信用户评定工作,积极培育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农村信用和个人信用四大主体。政府应明确对破坏信用环境建设的责任人严厉的责任追究;农村金融机构要以“信用评级”为载体,引导农村小企业诚信经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政府财政扶持,民间组织或个人入股的方式建立农村股份制担保机构,以扩大农村金融支农的覆盖面。

(五)发展抵押担保业务,拓宽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空间

加快农村产权制度的纵深改革,着力消除现阶段土地制度所制约的信贷抵押障碍,丰富农村抵、质押品种,完善产权评估、土地流转交易管理等配套服务,及时出台林权、水权、土地经营承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可供操作的管理政策,为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提供条件。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对额度较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推行如“农村基本经营权证抵押+公司担保”、“农村基本经营权证抵押+基金担保”、“农村基本经营权证抵押+经营户担保或保险”等方式。积极研究专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担保方式,开发各种形式的联保、互保农村信贷创新产品,不断拓宽农村信贷服务的范围和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