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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贸易投资一体化是当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更表现为二者互补共存、互动发展的格局。因此,对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wto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关注与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变迁和相互影响入手,对在WTO框架下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WTO多边投资协定
当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表现是贸易投资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对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WTO贸易与投资规则发展的关注与研究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投资问题不再是独立的法律问题,而是与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由于贸易与投资的密切关系,WTO之中的投资协定都必将会对国际投资法制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以探讨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为出发点,对在WTO框架下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建议。
一、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
在历史上,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取决于国际化的进程,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次序关系,即先贸易、再投资,或者先投资、再贸易。传统的国际经济学中对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的研究一般是分离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采用所有权、内部化和区位优势等概念来解释跨国公司进行投资选择的动机问题。贸易理论要早于投资理论,它利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中探讨国家间发生贸易的原因、模式和福利效果。
(一)国际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变迁
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是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和变迁的,它经历了以替代关系、互补关系为主的阶段,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今天体现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控制下的并重、互动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小岛清通过研究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发表了大量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论著。他认为以往的国际投资理论尤其是以美国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都很难以说明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边际产业扩张论”。在这里,国际投资不再是对贸易的简单替代,两者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互补(或促进)关系。
(二)投资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起源
二战后,尤其是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国际化和投资政策自由化的深入发展,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趋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年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累积存量迅速增加,国际直接投资对各国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已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鉴于各国的投资实践,“乌拉圭回合”首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列入新议题,但在“乌拉圭回合”开始之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已经对新回合是否讨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数目繁多的双边条约,虽然多数规定了外资应享受的公平合理待遇,甚至不少还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但这些条款并不排斥东道国对外资施行一定的鼓励和限制。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无论怎样规定,至多只能扩及到国内法未涉及的事项。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作为资本输入国,它们在对待外资问题上普遍面临着双重任务:既要通过投资鼓励措施吸引更多外资,又要以适当的投资限制措施使外来资本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日益认识到,由于贸易和投资的密切联系,必须将投资与贸易作为完成全球生产的相互补充的手段,而不能看作为渗透市场的相互独立的策略。
(三)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相互影响
投资不属于贸易范畴,但是投资与贸易之间有着种种直接或间接的复杂关系,在1947GATT条款和总则中都没有提到投资。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在GATT专家组审议的一桩美国诉加拿大“外国投资审议法”(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以下简称FIRA)时,才“一石激起千层浪”,把投资问题摆上国际贸易谈判的议程。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人们更多地观察发现,已经不能孤立地、分离地看待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贸易与投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1、国际直接投资和贸易都是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的,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的一项主要因素,日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投资行为本身往往带动着大量的贸易,资本的移动往往伴随着产品,服务和技术的贸易。
2、贸易自由化作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主流趋势将促进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它有利于拓宽信息来源,提高信息传递质量从而保证国际直接投资在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低风险上运行;贸易自由化意味着关税、非关税、外汇、进出口管理等政策措施的放松,有助于降低投资的制度成本。
3、从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来看,国家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政策的法律往往是互相独立的,其结果是,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总是相互协调和相互支持的。 实际上,国际投资是受各国的贸易政策的影响的,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所以说,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的一项主要因素,正在日益影响着国际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而国际贸易又可以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
(一)WTO框架下缔结MAI的必要性
从长期来看,双边投资协定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一,现行的双边投资协定是错综复杂的,不能够给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标准化的、可预见性的政策信号,也很难解决国家间的投资争议。双边投资协定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符合相关方的特定情况和相互利益,因此,双边投资条约将给跨国投资者和各国政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其二,众多国家间纵横交错的双边投资条约,往往耗费大量的签署成本以及实施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据统计,若要在全球近 200 个国家之间健全双边投资条约的网络,大约需要签订 20000 多个双边投资条约。因而以全新的、权威的多边投资协调机制取代双边投资协定是历史的必然。
(二)WTO框架下缔结MAI的可行性
1998年12月,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该报告完整描述了工作组在1997―1998年间所做的工作。其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的讨论表明,尽管WTO成员普遍承认国际投资规则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它们对于是否有必要超越现行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安排从而在WTO内建立一个多边投资框架意见仍然不统一。
支持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成员方认为:1.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安排存在着重复、冲突与差距;这些差距和冲突会限制市场的可竞争性、扭曲投资流向、降低经济效率,并妨碍投资协议目标的实现;2.由于贸易和投资在经济上的互补性增强,而WTO仍缺乏一套完整的投资规则,可能会降低WTO现行的贸易规则的有效性;3.WTO现行的若干涉及投资问题的协议为建立多边投资框架奠定了基础。
反对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成员方认为:1.这些规则的出台可能会使政府丧失制定政策灵活性,承担巨大的成本;2.给予外国投资者开业权义务的规则,其本身就同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发展目标而保留管理外资政策灵活性的需要相冲突。
因而,在WTO框架下建立多边投资协议既有现实可能,但也存在很多障碍,如何在WTO框架下建立多边投资协议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代表了未来多边投资国际立法的趋势之一。
三、我国的对策建议
投资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我国在亚太经合会中承诺作为发展中国家将在2020年以前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说明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种趋势。就总体而言,中国仍属发展中国家,这一定位决定了中国在许多方面与发展中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一致。但中国同时也是转型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混合体,因而有自已特殊的利益:作为转型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体制规则的W TO 法律框架接轨难度大;作为大国较小国谈判地位有利,抵御风险能力强;对外投资发展迅速,有可能分享多边投资协定带给资本输出国的利益。
无论未来的多边投资谈判是在W TO 框架内或其他领域进行,中国在多边投资协定未来的谈判中应坚持务实的态度,不要把自己强行放在哪一类成员中,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以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南北两方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主动参与各种场所多边投资的谈判和有关规则的制定,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去影响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结果,使其尽量向有利于自身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方向靠拢,把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逐步向多边投资规则推进。
同时,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国内投资体制,继续对内放开各部门的经营权,完善国内竞争秩序,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健全良好的竞争秩序。
总之,WTO法律规则体系同时又是一个“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群,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多边国际法制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WTO框架下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和WTO影响下的投资自由化更在以加速度方式发展着,值得我们深入的学习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