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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赔偿后又签定出伤残等级,医方需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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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1年12月初,17岁的麻某左脚出現一个肿块,并出現疼痛感。经当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足腱鞘囊肿、纤维瘤,需要进行肿块切除手术,医方建议住院治疗。主治医生实施例行检查后,为麻某做了肿块切除手术。手术后,医方将切除部位的标本送往市一家专科医院做病理检查。1周后,报告单上的检查结果显示,该囊肿为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建议做免疫组化。术后11天时,麻某的左脚部出現出血、肿痛現象,而且不能下地走路,生活不能自理。麻某母亲决定转院到市一家中心医院治疗,经中心医院做免疫组化,院方诊断发現麻某左足细胞生长活跃,并见病理性核分裂,倾向恶变。

2012年3月,麻某病情稳定后,其母亲找到原治疗医院,要求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医院提出进行医疗事故签定来确认双方的责任。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方对患者实行手术切除肿物病检,是诊断性治疗,符合较小肿物医疗常规,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履行相关告知及术前签字,违反医疗常规。但上述违规行为并未给患者造成额外人身损害,与患者之后的症状无因果关系,医方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麻某母亲向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医方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及可能存在的伤残后果共计16万元,一并给予赔偿。

法庭审理认为,虽然鉴定结论认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整个诊疗及护理过程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导致原告没有及时、明确知道自己的病情,从而延误治疗。随依法判令该县医院给付麻某包括医药费、陪护费、后期治疗费共计57962元,对伤残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患者方未能提供构成伤残等级的有效证据,其诉求被驳回。

该判决生效后,麻某母亲于2012年7月26日向市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麻某做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评定结论为构成七级伤残。同时还认定在一定期间内,患者需要二级护理。2012年11月5日,依据伤残鉴定结果,麻某母亲再次将县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方承担七级伤残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情,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赔偿麻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1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非医疗事故情形下的过错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这并不影响医院存在过错时要承担责任。因为在责任划分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医疗事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一种是非医疗事故情形下因存在相应过错的责任承担。

本案中,医方不仅在诊疗中存在术前未对患者进行x线片、未行传染四项检查,也未履行相关告知及术前签字义务,违反诊疗常规,更为严重的是,医方在未等检查结果出来就盲目进行手术,致使患者遗留七级伤残,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民法原理,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可分为相应责任、适当责任和一定责任。“相应责任”,依具体情况可分为次要、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适当责任”,通常理解为次要责任;“一定责任”与适当责任接近,一般情形下均为次要责任。本案,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80%的过错责任,应属于主要过错责任。

一次过错损害可否再次要求赔偿?

无论是医疗过错损害,还是其他过错损害,侵权方再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現象屡屡发生。再次赔偿通常是本应一次性赔偿到位,而因种种原因在前次赔偿时未能涉及到的。比如,后续治疗赔偿新产生的费用,因伤残等级需要增加损害赔偿费用等等。本案,在原审时,患方就已经提出了伤残损害赔偿,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方时未能提供伤残程度的证据,而未获得法庭支持。当患方获得伤残等级鉴定之证据后,若不予赔偿,对受害方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因此,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医方承担伤残等级(包括后续治疗)费用,即合理合法。

哈医大医生被杀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获无期

2012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一名医生被杀、三名医生受伤案进行一审宣判,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李梦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2月7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被杀案在哈尔滨二审公开宣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伪劣设备北京地坛医院—主任获缓刑

近日,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消毒科原主任刘某被一中院终审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据检方指控,2007-2008年间,刘某在医院采购空气净化消毒设备的过程中,对于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冒用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尽到对消毒器械购入的审核和监督职责,致使医院经济损失297万元。西城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