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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现行出口退税方式存在的弊端与改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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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至今仍采用1994年确定的按退税企业身份不同采取差别管理的退税方式,人为造成退税企业的矛盾,并导致退税企业、退税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在退税方式选择上出现选择偏好的差异,这也正是当前出口退税效率不高的原因所在。当前紧要任务是全面推行“免、抵、退”和“外贸免税采购”制度等途径,改进出口退税方式,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关键词:差别退税;选择偏好;出口退税;评估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033-02

2004年至今,我国出口退税在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出口退税范围和出口退税率等方面进行了持续和广泛的变革,但出口退税方式,仍沿用1994年确定的差别退税的管理办法。①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在当初有效的差别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出口退税企业因身份的不同,而遭致不同的税收待遇,从而产生不同企业之间的重重矛盾。

一、有差别的退税办法造成不同企业间的重重矛盾

1.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外贸企业不按“免、抵、退”办法退税。但随着出口经营权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生产性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资格,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出口而非出口。因此,外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生产性企业虽然因实行“抵、免、退”政策,增强了直接出口的积极性,但各自为政,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企业压价恶性竞争、重复出口问题。

2.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不重视对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支持,有违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同时中小型企业由于融资能力的有限,对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更高。有区别的出口退税政策,使得中小型出口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3.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与部分出口企业的矛盾。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企业购进原材料、燃料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无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出口退税资金到位。

4.不同贸易方式之间的矛盾。如我国目前对一般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而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则采用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同的免税政策,进料加工原材料免税进口,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加工费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更有甚者,对生产企业同样以一般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却不予办理退税。

二、有差别的退税办法,使出口退税各方在选择偏好上有所差异

1.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上的选择偏好差异。对出口企业而言,“免抵退”办法最为有利,因为出口货物因增值税额减免后,以该部分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同步减免;“先征后退”的办法次之,因为外购进项税额可以按适用退税率退税;最不利的是出口不予退税和出口货物免税的办法。

2.退税税务机关在退税方法上的选择偏好差异。对管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而言,偏好“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因为该管理办法手续简明,便于操作,退税管理成本最低。

3.对地方政府在退税方法上的选择偏好差异。对地方政府而言,偏好与“先征后退”的办法,因为该办法对地方财政影响最小。

出口企业、退税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在退税办法选择上的机会成本不一、偏好不同,出口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和退税税务机关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虽有退税办法的选择偏好,但事实上处于无法选择的境地,从而出现由于出口企业身份不同,采用不同的出口退税办法,形成事实上的政策歧视,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三、改进出口退税方式路径的选择

(一)对生产性企业出口,全面推行“免、抵、退”的退税方式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应与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抵顶的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免、抵、退”的退税方式,是较好解决退税受益范围不确定难题的措施。在异地采购出口的情况下,必然出现不同地区从中获益的差异。地方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采取地区间的经济封锁的政策,阻碍了合理有序的区域分工。如图所示,采用“免、抵、退”的退税方式,将退税环节不由出口地提供而由享受收入的出口货物采购地政府提供,采购地享受25%的增值税收入,但承担25%的出口退税;出口地政府不参加增值税收入分成,也不负担出口退税。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出口退税受益范围不确定所带来的问题。

2.“免、抵、退”的退税方式的进一步完善。首先,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的退税方式。其次,对“免、抵、退”进一步完善。一是保持现有基数不变,“免、抵”不调库,这可以降低出口退税的总体规模,减少地方财政的超基数分成负担。二是“免抵”仍调库,但不占用基数,基数全部用于退库,“免抵”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地方财政,从而减轻地方的分成负担。

(二)对外贸企业,推行“外贸免税采购”制度

“外贸免税采购”,是指外贸企业在采购出口货物时,凭有效单证向生产企业按免税价格采购商品,出口时也补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对外贸企业采取额度管理和出口核销的管理办理办法。

(三)取消来料加工免税,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政策

来料加工业务判定的标准是进口料件占出口商品20%以上,出口商品中80%的国产料件中已征税款不能退税。这种做法,不利于鼓励企业尽可能采用国产料件进入国际市场。建议对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与一般贸易一样,采取进口照章征税,出口实行退税,使出口退税方式趋于统一。

(四)取消“专给性”的“以产顶进”的退税办法

对钢材、中标机电、新疆棉等实行“以产抵进”的退税方式,是在通货紧缩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政策。这些点名享受的免税政策明显不符合出口退税公平原则,对非名列的企业和地区就是退税政策上的歧视性措施。因此,取消“专给性”点名企业和确定产区享受的“以产顶进”的退税办法。

(五)放宽对企业出口退(免)税的限制,提高退税效率

由于出口骗税现象的存在,出口退税管理机关通过增加退税凭证、增设申请退税环节的做法,来增加出口骗税难度。这种“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的做法,不仅无法根绝出口骗税,而且殃及诚实守法的企业,使得本应顺利退税的企业不能及时得到退税。应该适时、适度地取消对企业退税不合理的限制,提高退税效率:一是取消内外销比例限制,结算季度的抵留限额可让企业结转下期抵扣,也可办理退税,减少预缴税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二是生产企业外构货物手续完备,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先办理出口退税。

(六)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机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

根据效率原则,根据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出口退税信誉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具体做法是,依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征税、退税、银行等部门静态和动态指标,建立起退税评估机制,对出口企业进行A、B、C信用等级考核。对出口退税信用登记为A级的企业,按简化凭证办理退税,即企业出口货物后,先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待收齐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后再核销;对出口退税信用登记为B级的企业或当年新获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所有规定的退税单证收起,且所有规定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对信用登记为C级或三年内发生过出口骗税的企业,除进行正常的检查外,还应进一步核实货物购进与出口的真伪、票证的真伪后,再行办理出口退税。退税信用等级每年审核一次,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降低退税信用等级,并追回所骗退税款。

参考文献:

[1] 宋长军.出口退税机制运行效应及对策[J].税务研究,2005,(7).

[2] 邓毅.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率[J].涉外税务,2004,(8).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出口退税体制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5,(6).

[4] 游振宇.我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困境与对策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