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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30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民主浪潮,这不仅指一大批原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纳西方式的多党制议会民主政体,就连西方国家本身,也经历了一场“再民主化”的洗礼。
20世纪70年代以后,冷战时期激烈的意识形态对抗逐渐缓和。这一大环境使西方国家对民主的自我理解中,对既有制度的批评再度浮出水面。这是西方“再民主化”的前提之一。所谓的“再民主化”,或者如吉登斯所说的“民主制度的民主化”,体现为对西方既有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充实,具体内容包括选举制的改革、议会制的完善、权力的下放、机构精简,等等。
之所以需要对民主加以“民主化”,是因为西方国家虽然已经牢固地建立了自由民主制度,但人们还是普遍地感觉到存在“民主赤字”的问题。“民主赤字”即民主不足,它主要表现为普通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仍然缺乏足够的影响力,人们对民主失望而导致的政治参与水平下降以及国家机构的迅速膨胀和官僚化。
按照吉登斯的说法,面对“个人自主性的需要以及更加具有反思能力的公民群体的出现”,“民主制度的危机导源于它还不够民主”。针对这一现实,“民主制度的民主化”意在通过引入一些新形式的民主机制,同时完善原有的制度,以进一步强化公民对政治事务的参与。
在过去30年间,越来越多的西方理论家与政治活动家意识到,传统的竞争性多数票决民主制具有其内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在这种体制下,胜者全胜,负者全负,容易产生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复杂的政治决策往往被简化为相关政策支持者与反对者的人数对比,即政治力量的对比,结果导致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缺乏理性与共识。第二,少数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一些恒定的少数群体的利益往往被忽略、被牺牲,而一旦这些群体意识到他们在多数票决民主体制下注定只能成为牺牲品,他们往往会作出退出相关政治过程甚至政治共同体本身的选择,从而可能导致社会分裂,政治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也就难以避免。正是为了克服传统民主制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共识民主论应运而生。
共识民主又称协和式民主,是针对奉行简单多数票决的“多数民主”提出的,它强调政治决策必须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的共识基础之上。共识民主论总结并提炼了欧洲一些国家,比如荷兰的成功经验,标志着欧洲传统的统合主义模式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
共识民主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哈特。1968年,李普哈特就在其《包容政治:荷兰的多元主义与民主》一书中系统分析了不同制度对分裂社会(指被宗教、语言、民族、地域或者意识形态等因素分割的社会)的影响,认为分裂社会能够通过建立一套特殊的制度规则(联盟、一致否决、比例代表制、部分自治和联邦制等),在多元的政治结构中实现稳定和民主。
1984年,他又出版了《论民主:21国的多数政府与共识政府》,进一步把这套“特殊的制度规则”概括为“共识民主”,并且对共识政治与所谓的多数政治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共识政治制度包括五项因素:庞大的内阁、行政与立法的平衡、多党体制、多维的问题和比例代表制等。
李普哈特通过大量个案研究表明,从总体上看,与多数票决民主相比,共识民主具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灵活性与包容性,因为这种民主形式“强调共识而非对抗、主张包容而非排斥、力求使处于统治地位的多数的规模最大化而不满足于微弱多数”,因此“共识民主不仅能代表少数群体的少数利益,还能更准确地表达每个人的意愿,而且更具包容性,能够代表更多的人、更广泛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下,“政府不会偏袒一部分‘压力团体’的利益”,它“有能力用分散的成本创造出普遍的利益,而多数政府却会用分散的成本创造集中的利益”。
共识民主模式在增进社会团结、降低政治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学者们的高度评价:“大多数证据表明,共识体系中的输家比多数主义体系中的输家更认同政治体系及程序。民主越具有共识,失败者越有可能对民主的功能作用感到满意。”
总之,“多数民主模式是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和对抗性的;而共识民主模式则以包容、商讨和妥协为特征”。李普哈特相信:“共识民主国家的绩效比多数民主国家更为突出,无论在哪个阶段、对哪些国家、采用哪种测量手段,得到的结果都是如此。”
《多元化与同一性并存》,王缉思等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10月。本文选自该书“第一部分”,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