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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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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由于理解偏差,导致部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终身制”、“铁饭碗”,在很大程度上排斥该类合同的签订,导致违法事件的出现,对营造企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起了阻碍作用。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倾向于劳动者一方,但是如果我们理性来看待的话,就能发现,该类型的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也起到了全面的保护,本文从订立条件、特征、解除和保障四个方面来系统进行说明。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订立;特征;解除;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1-02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正常订立

1.实体条件。(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程序条件。在具备了以上的实体条件之一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即:(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动议而劳动者表示同意的。

(二)非正常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以上可以看出并不是劳动者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订立的,该类型合同的订立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遵循。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即终止时间不明确。

2.具有稳定性: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下面就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角度来分别说明如何行使解除权。

(一)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解除上来看,劳动者如果未出现法定终止情形,用人单位无法正常解除劳动关系,若强行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额外支付赔偿金,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成本,而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存在合同期满和工作完成的情况,若用人单位不续签,则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的保障

该类型的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是不言而喻的,从上面的订立、特点和解除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起到了全面的保护,那是否意味着对用人单位没有保障了呢,其实《劳动合同法》在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在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从订立的情况来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明显的,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二者是平等的,但一旦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就从属于用人单位,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隶属关系。不仅如此,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财力相比较,劳动者始终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弱者合法权益又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该类型合同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肆意侵犯,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强行性、义务性法律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义务规定。

(二)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障

1.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教育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专项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后跳槽的,应当分摊用人单位为其教育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解决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弊病,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了职工渴望稳定的要求,使他们避免黄金年龄过后,无所依托。从用人单位来说,某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说明该劳动者对该单位的忠诚度越高,对该单位的贡献越大。与业务精湛的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有效的阻止这部分人的随意流动,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进而言之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