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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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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起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本文主要讨论进口应税消费品,特别是进口存在两档比例税率且复合征税的卷烟时,海关征收关税以及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问题。

关键词:进口环节 应税消费品 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一、进口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3)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4)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例1:甲公司2013年3月从美国进口一批小轿车,其关税完税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关税=500×20%=100(万元);组成计税价格=(500+100)÷(1-25%)=800(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800×25%=20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800×17%=136(万元)。

例2:某市区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进口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13年3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进口一批化妆品,其完税价格为2 000万元,进口关税为200万元,海关代征的消费税为942.86万元,代征的增值税为534.29万元,取得海关完税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本月生产领用80%用于生产成套化妆品。相关票据均已通过认证。(2)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5 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 34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1.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 [5 000+2 340÷(1+17%)]×17%=1 19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534.29(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 190-534.29=655.71(万元)。

2.应纳消费税。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后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准予按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税款=942.86×80%=754.29(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5 000+2 340÷(1+17%)]×30%-754.29=1 345.71(万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2)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4)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销售数量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例3:乙公司2013年3月从美国进口一批容积为150万升的无铅汽油,其完税价格为6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资料,乙公司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关税=600×20%=120(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150×1.0=150(万元);组成计税价格=600+120+150=87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870×17%=147.9(万元)。

(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消费税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卷烟,粮食、薯类白酒)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2)从量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4)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消费税税额。(5)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例4:某企业从国外进口10吨白酒,完税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假设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关税=500×20%=100(万元);从量消费税税额=10×2 000×0.5÷10 000=1(万元);组成计税价格=(500+100+1)÷(1-20%)=751.25(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751.25×20%+1=151.25(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751.25×17%=127.71(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二)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相同,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50 000支)为150元。

例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2013年3月从国外进口卷烟32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400 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 000元,保险费用8 000元。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20%。根据上述资料,该公司应进行如下纳税处理:

1.每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400 000+12 000+8 000)×(1+20%)÷(32×250)+0.6]÷(1-36%)=99.38(元),单条卷烟价格大于70元,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

2.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00 000+12 000+8 000)×(1+20%)÷(32×250)+0.6]÷(1-56%)×(32×250)×56%+(32×250)×0.6=652 363.64(元),或者=[(400 000+12 000+8 000)×(1+20%)+32×150]÷(1-56%)×56%+32×150=652 36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