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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失两指,索赔8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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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轧伤了他的三个手指

1996年4月25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司法局邓朝文律师高高兴兴前往桂林市全州县办案。这天风和日丽,他诉讼的案件办理也很顺利。4月27日中午,邓朝文一行三人在全州火车站搭乘217次列车踏上南返旅程。下午2时30分,途经桂林火车南站时,邓朝文突然想起还有急事要办,中途下了火车。由于急于出站办事,他没按正常通道走出车站,而想抄近道。在2号站台附近,他见到一列火车停在面前,便玩起了孩童时代的“冒险游戏”――违章从列车车身下钻过。

不想,这一钻竟引发了终生的不幸。当邓朝文的躯体大部分从火车底下钻出,左手三个手指还按在铁轨上时,火车启动了。随着车轮的转动,他左手的中指、无名指、小指被千钧之重的火车轧碎,顿时血肉模糊。手指轧烂的部分似要掉下来似的,鲜血不断往外流。他被这突如其来的惨景惊呆了,痛得大声喊叫,情绪无法控制。火车站一时也紧张起来,站派出所干警和站值班员纷纷赶来处理事故。当天下午6点钟,邓朝文被送往柳州铁路局桂林医院。

经医生检查,邓朝文神志清楚,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手掌尺侧及掌指关节处皮肤、皮下组织、指骨、掌骨严重破碎,腕关节内侧面及尺桡骨粉碎性骨折。诊断为“左手指及手掌辗轧伤。”当晚,桂林铁路医院为邓朝文施行了平腕截肢术――邓朝文永远地失去了一只手。

作为患者的邓朝文在手术之初,左手因绷带包裹不知手指全部被截掉,还以为拇指和食指仍保留着,对院方的抢救抱着感激之情。

事发当天的6点半,邓朝文的爱人周某便接到桂林火车站值班员唐某的长途电话,远在罗城的她心急如焚!她马上打电话给桂林的妹夫代其赶到桂林铁路医院看望丈夫。

第2天,周某即火速赶到桂林。听说丈夫的左手已被全部截掉,心中疑惑不已:“火车站的人打电话跟我说只轧坏了三个手指,怎么全截掉了呢?”她随即一阵眩晕。

她强忍着悲痛赶到医院,邓朝文尚不知手术实情,还劝慰她说:“我还有两个主要的手指,不会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的。”

望着蒙在鼓里的丈夫,周某心想:“他太冤了!”她决定找院方要求看看被截掉的手指。

“院长,我想看看我丈夫被截掉的残指!”周某见到该院院长,即强烈要求道。

“要它干什么?早让护理员给处理掉了”。院长回答。

到手术后第4天拆线时,邓朝文受到了一生中最大的刺激:“我的拇指、食指哪儿去了?我的拇指、食指应该能保留的呀!”他禁不住质问医生,“我的拇指、食指呢?怎么不告诉我手术情况?怎么不征求我和家属的意见?”

“你当时情绪极不稳定,要死要活,无法征求你及家属的意见。为了抢救你,减少并发症,才实行了这种急诊手术。”医生解释道。

“抢救时,我已把我家里的电话告诉了你们。再说,我的妹夫40分钟后就赶到了医院,应该等我的亲人来了后征求完他们的意见再动手术呀!”邓朝文抗议道。

踏上漫长的4年索赔

邓朝文出院回家后,手术切口一直处于麻木、疼痛状态,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无情的后果折磨着他的心灵。

邓朝文原是罗城县司法局有名的律师,当地许多老百姓及单位都信赖他,常找他作为人打官司。经济收入也相当不错。

然而自他失掉一只手后,请他的官司没有了;自己单独出去办案也不可能了,失落感袭上心头:自己才35岁,今后的日子还很漫长!无奈之下他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要争取日后的生活赔偿金;二要为日后方便生活、工作,安装一个假手,以便与不幸的命运抗争。

邓朝文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即开始与桂林火车南站交涉事故受伤赔偿事宜。但车站作出的答复是:已为邓朝文支付了住院医疗费;其手轧伤是自身原因造成(钻车底);加上车票未经剪口,按法律有关规定,铁路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邓朝文则认为医院截掉其拇指、食指应属医疗事故,因而强烈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双方争执未果。

1998年6月17日,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终于对邓朝文手术致残一案有了结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1999年3月29日,邓朝文一纸诉状将柳州铁路局桂林医院告到法院。要求桂林铁路医院赔偿他安装生活自助具(假肢)所需费用58万余元(按其活70岁,需装换8次计算);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赔偿费26万元,两项赔偿费合计84万余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闹得沸沸扬扬、长达4年之久的医疗事故案,并安排了经验丰富的法官主审此案。

1999年7月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证:(1)桂林铁路医院医务人员对病人左手伤情判断有严重失误,导致无明确适应症的情况下给病人施行了左手平腕截肢术。根据邓朝文当时的伤情,应通过清创,切除严重毁损部分,充分止血,保留左手拇指和食指及桡侧掌腕关节,然后采用二期植皮,修复残存的手指。(2)医务人员对病人受伤后的全身状况没有作全面客观的分析,致使在病人清醒的情况下,未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实施手术,明显违反截肢手术规程。

桂林铁路医院在法庭申辩:原告邓朝文违章钻越列车车底,造成左手掌掌骨粉碎性骨折,掌腕关节,食、中、无名、小指辗轧伤。根据国家有关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及邓朝文当时的受伤程度,入院时已属6级残疾,该责任应由邓朝文本人承担。医院方的“过错”是在病人情绪极不稳定,无法征求意见的情况下,施行了急诊手术……;邓朝文平腕截肢后的残疾等级应当是5级,医院只能承担6级至5级伤残损害差额部份50%的赔偿。邓朝文则反驳说:“我手受伤是一回事;但手致残是另一回事,造成致残是医院的医疗事故所致。受伤和医疗事故是两个法律关系。”

1999年8月2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分析后认为,如桂林铁路医院医务人员对邓朝文的伤情判断准确,严格按手术规程施行手术,手术方式得当,则可能保留邓朝文左手的部分功能,但不可能保留左手的全部功能。因此,邓朝文对自己左手平腕截肢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邓朝文要求桂林铁路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及被告桂林铁路医院主张只赔偿5级伤残与6级伤残损害差额部分的50%,均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法院不予支持。责任由二者分担,即邓朝文自负30%,桂林铁路医院赔偿70%。

根据邓朝文的情况,其左上肢以安装普及型的中档假手为宜,更换时间为5年1次,计算到70岁为限。原告提出的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过高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判决如下:

1、残疾者邓朝文的生活补助费51432元,由桂林铁路医院赔偿36002.40元,邓朝文自负15429.60元。

2、残疾用具费148000元,初装费4500元,二项合计152500元,由桂林铁路医院赔偿106750元,邓朝文自负45750元。

3、桂林铁路医院赔偿邓朝文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有不服,邓朝文以其不应承担医疗事故所造成后果的部分责任、原判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桂林铁路医院以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违反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不合法,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为由,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6月上旬,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此案给原告、被告及广大群众提示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如果原告不违反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冒险钻火车,何致其悲惨的结局?医院如谨慎科学地制定手术方案并术前征得原告或家属同意,何致好心救人,却落个被索赔84万?看来在人们法制观念日趋增强的今天,无论个人或单位,都应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否则,自酿的苦酒只能自己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