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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存在本质的区别。时事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属于公共信息,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作品则是在时事新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表达作者的思想观点,具有独创性,因此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通过分清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的界限,有助于把握著作权法,认清保护新闻作品的法律限度。
从广义上讲,新闻作品包括了时事新闻、通讯、专访、特写、深度报道、新闻评论等新闻形式。本文所采用的新闻作品一词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即指除时事新闻以外的其它新闻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把时事新闻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而新闻作品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理,阐明著作权法为何不保护时事新闻、而新闻作品却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从而界定著作权法保护新闻作品的法律限度。
时事新闻
为何不享有著作权
时事新闻是指狭义的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法律不把时事新闻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条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我国已经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第二条第8款规定:“本公约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具有纯粹消息报道性质的日常新闻”。这说明我国立法与国际惯例也是一致的。那么,时事新闻为何不享有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理由。
1、从新闻的本质特征来看,时事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缺乏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
新闻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是真实性和时效性。这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特征要求相去甚远。在进行时事新闻报道时,记者只能在结构、表达方式、语言等方面略加润色。新闻的主体信息集中于新闻要素,新闻要素是指构成新闻必须的材料,也就是通常说的五要素。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就是要求这五个要素必须真实并得到快速地传播。
2、从著作权法原理来看,时事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唯一表达形式,所以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仅保护特定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或事实。而且,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如果某种思想或事实只有唯一的表达形式,那它也不受著作权保护,因为唯一的表达形式是对客观事实、规律的“发现”,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同样的客观事实、规律的“发现”所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我国著作权法采纳了这种立法精神,在第五条中明确排除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类型,其中第二类的“时事新闻”与第三类的“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它们都属于唯一的表达形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时事新闻的报道形式存在差异,但是其主体要素方面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客观事实发生的人物、时间、地点、情节、背景等主体信息不可能存在差别。而且,从受众角度来看,受众最关心的问题是及时获得真实的信息,即在什么时间,什么人,由于什么原因,在什么地点,做了什么事情。就同一时事新闻的传播效果来看,受众不管是读报纸,还是听广播或看电视,他们所获得的新闻信息应当是一样的。由此来看,新闻报道只是对这些信息的客观反映,这种信息传播总的说来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唯一表达形式”。
3、从公众利益角度来看,排除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信息的快速、广泛传播,有利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报道的目的,是为了传播公共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从而对公众的思想和行动产生影响。从内容属性方面来看,时事新闻属于公共信息。所以,不管是谁先“发现”了它,都无权占有该信息。此时,公众的知情权是第一位的。如果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的话,其后果将会对广大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新闻作品
享有著作权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明文规定保护新闻作品,但根据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标准要求,新闻作品完全符合这一标准,因此,新闻作品具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种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中并无新闻作品一类;不过,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是概括性的标准,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标准,符合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那么新闻作品就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按照这条规定,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作品,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二是该作品必须以特定的表达形式存在,即具有可复制性。
新闻作品与单纯反映客观事实的时事新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时事新闻不具有独创性,新闻作品在时事新闻的基础上表达作者的思想观点,具有独创性。“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各种体裁的新闻作品,如评论、杂文、散文、通讯、特写、述评、调查报告、采访札记、报告文学、理论文章、小品文以及有相当部分带有记者研究思考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等,或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文学色彩,或是具有一定的对现实社会的科学研究的价值,具有独创性,都不属于时事新闻,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作品是作者在付出许多创造性劳动之后的智力成果,它具有独创性且表达固定在特定表达形式之上,可以进行复制传播,所以尽管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但却保护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允许合理使用的“时事性文章”,它主要是在时事新闻的基础之上所进行的深度报道或新闻评论。这类新闻作品通过对时事新闻的分析、评论,表达作者的思想观点,体现了作者的认识和个性,具有独创性,所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但同时,由于这种“时事性文章”具有很强的时事性,其中的新闻信息以及各种相关的思想观点都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所以,著作权法对这类作品的保护又设定了限制,其他新闻媒介或个人可以依法对这些作品合理使用(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注明新闻作品的出处即可)。这样,通过合理使用的规则,著作权法既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保障他人的合理使用权利,以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第二类新闻作品,是受到完全保护的新闻作品,包括时事性文章以外的其它新闻作品,如新闻通讯、新闻特写、新闻故事以及其它纪实性作品、传记类作品等等。这类作品不同于时事新闻及时事性文章,它基本上与时事性不相关,而只是作者在真人真事的基础上的再创作,表现了作品的思想观点,具有独创性,完全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因此应当受到与其它文学、艺术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
保护新闻作品的法律限度
不少研究者由于没有清楚地界定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之间的本质区别,结果根据新闻作品之中的独创性因素来质疑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立法。同时,也有一些新闻媒介或个人,没能够准确地理解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规定,错误地认为一切涉及新闻信息的作品都是不受保护的。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限度作进一步的界定。
界定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限度,关键是将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区别开来。笔者认为,区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标准有两条,第一条标准是看主体信息是新闻的五W要素还是思想观点,这也可以从受众的角度来判断――受众所获得的是新闻要素的信息还是某种思想观点。有时候,新闻信息之中既有五W要素的信息,也有记者、专家的思想观点,那么,看这条信息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看哪个是主要的。即便是在新闻作品之中,涉及新闻的五W要素方面的信息,其他媒介也可以自由引用,因为这些内容依然属于公共信息。区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第二条标准,是根据新闻媒介的定位以及新闻信息所处的版面位置来加以判断,一般来说,每日出版的新闻报纸上的新闻版面的新闻信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播报的新闻信息,这些一般都是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对于这些时事新闻,其他新闻媒介在引用时只要注明信息来源即可,不必付费。至于新闻周报、新闻期刊、以及其它的新闻评论等新闻作品,这些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