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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镇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率下降问题与对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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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通过各级有关部门的宣传发动和采取有效措施,广大适龄青年报名参军的积极性高涨,本地区报名人数远远超过了与征集任务数规定的比例,并出现了竞争激烈的局面,为选拔合格兵员提供了保证。但从去年(2011年10月)随着国家对退伍军人“硬性安置”政策的改变,一些地区、单位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的人数有所下降,少数单位经过了再动员,才完成征集任务。分析主要原因,除了受“硬性安置”政策改变的影响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 适龄青年择业观进一步转变,当兵已不是“最佳”选择

一是,社会的发展进步,引发传统择业观念转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各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自由就业机会相对增多,人们对择业观念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现在城市青年接受新事物广泛、思想活跃,传统的要捧“铁饭碗”的思想改变了,“当兵”已不再是城市青年曲线就业的主要选择。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青年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为广大青年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的机遇。自谋职业的人数逐年增加,使往年的“当兵热”在降温。三是,高等院校连续扩招,为青年进入高校深造提供了机遇。根据调查情况,近三年高校升学率达到81%,有的区域甚至达到9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没有被录取的人中,相当一部分是女生,而且高考以后某些高校仍在扩招。四是,民办大学的增多和教育任务不断提高,为青年提供了更广阔的深造条件和就业机会。民办大学所设专业一般相对比较热门、实用,对未进入普通高校的青年吸引力较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费上大学的人数逐年增多,加之每年高校入学到征兵工作开始,期间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差,使一部分本想当兵的青年被吸引到民办大学;原来有些大学毕业本想当兵的青年,应聘加入到民办教师的行列,及时就业。五是,国有企业“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得到有效改善。国有大型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即正式工与非正式工的工资相差悬殊,所享社会保险待遇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一些城镇适龄青年应征参军到部队,只是为了返乡后获得“正式工”。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企业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原来正式工与非正式工“同工不同酬”、待遇相差悬殊的现象一去不复返,许多适龄青年经过短期培训后,直接应招参加工作。致使应征对象人数大幅减少。

2 独生子女的特点,对适龄青年应征报名有一定的影响

据最新调查统计,目前城市的独生子女已达到92%,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和身心特点,势必影响家长对其子女所去部队、地域的热切关注。如,有的青年已经应征报名,但在得知部队驻地比较偏远或条件比较艰苦后,表现出不积极参加体检行为。这种情况,在已报名的青年中每年达15%左右。另外,多数适龄青年的家长询问孩子会到哪里当兵,会不会去边远地区等,这部分家长既希望孩子到部队锻炼,又害怕孩子到部队吃苦,犹豫不决。

适龄青年身体素质呈下降趋势,体检标准越来越严。随着城镇独生子女率的升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学生在校受教育时间的增长,许多应征青年养尊处优,平时不注意体育锻炼和对身体的保护,肥胖、近视、痔疮、皮肤病、尿检不合格等疾病率逐年上升,身体素质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现行体检标准相对于老标准而言,某些方面不是变宽了、变松了,而是更紧了、更严了。由于新体检标准“门槛高”,阻挡了一部分应征青年跨入报名的行列。

3 面对兵役征集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3.1 不断改革和完善兵役制度。近年来,征兵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法规制度应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如,在高校扩招的形势下,所剩城市适龄青年的素质可想而知,即使农村没有被录取的青年,整体素质也不如考上大学的素质好,在这种情况下,《兵役法》所规定的缓征对象应该进行修改。目前,在大学生里也出现了几种不同类型到部队工作的,国防生毕业后到部队可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相应职级军官;专业技术大中专毕业生,也可根据部队需要“签合同”到部队担任士官。这种变化,使在大学生里征兵难度变大。前两年,为了提高应征适龄青年素质,促使更多的适龄大学生应征报名入伍,国家曾实施对贷款学费攻读大学的适龄应届毕业生应征参军的,返还其贷款学费,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作用,应届毕业大学生应征参军到部队的出现了一大批,但因偿还贷款的办理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大学生学费由谁出”的意见纷争也很大,最终难以落实到底,不了了之、不再提及。“硬性安置”政策时,社会就业形势紧张时,大学毕业的适龄应征青年优先考虑,(高校在读生,同等条件下也优先考虑),那时大学毕业的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也不少。

3.2 法律法规应体现平等性。高等教育趋于普及的今天,高等院校的学生依法服兵役,应列入兵役工作的议事日程,才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的法律规定。

3.3 建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退伍安置保障体制。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士官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现阶段,应把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向多方位延伸,体现的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对有能力接收安置的单位要采取措施,促其接收安置。否则,除上交应承担的安置费外,还应处以相应的罚金。对无能力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单位,可以通过上交安置费的办法解决,上交的费用标准按应承担的安置任务量计算,并纳入安置保障基金,用作给自谋职业退伍军人的经济补偿。

3.4 建立退伍安置保障基金,消除退伍军人的后顾之忧。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安置政策的转变,按政府指定性计划安置的难度会越来越大,退伍军人待分配时间已有延长,在一些地区,分配后上不了岗或上岗后又在激烈的竞争中下岗的现象越来越多,分配在乡镇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退伍军人也有一种朝不保夕的危机感,这些对适龄青年应征报名参军的积极性都有一定影响。因而建立退伍军人保障基金,完善退伍安置保障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城镇服兵役者的后顾之忧是当务之急。退伍军人安置保障基金应由政府投入、社会缴纳、安置任务转移款、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的罚金等组成。其中社会缴纳是主要来源,目前可采取两种方法筹集:一是由未服兵役的青年交纳。既然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对适龄青年中未服兵役的人员征收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也在情理之中,同时也可增强他们的国防观念。二是采取社会统筹的办法予以缴纳。通过对某区域的调查计算,若以每年每人补偿4800元,除去城镇特困人员和伤残人员,每人每年只需交纳5元,有能力承受,完全可行。退伍安置保障基金的用途,是为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和退伍后待分配、以及就业培训等提供多种保险,如医疗和伤亡保障、待业培训保险、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