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价格犯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价格犯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价格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当前,中国各地普遍出现了农产品和基本生活用品价格持续性上涨的局面,如何遏制价格快速上涨已经成为当前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而预防和制裁大量的价格违法行为又是重中之重。同时价格犯罪行为又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在世界范围内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均明确用刑法手段惩治价格犯罪。本文旨在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价格犯罪的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得出有利于完善我国价格犯罪法律完善的有益经验。

一、价格犯罪的概念

由于刑法学界对于价格犯罪的关注较少,对价格犯罪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笔者结合学界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概念的研究,将目前学界对价格犯罪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是指价格犯罪不仅包括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还应该包括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扰乱市场价格罪,就是指经营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经营中违背市场价格法规、实施越限定价,价格欺诈,非法价格垄断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狭义说,是指价格犯罪不应包括竞争,只是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2)违法说和违背政策说。违法说,是指价格犯罪首先具备行政违法性,违反了价格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具备刑事违法性。违背政策说,是指价格犯罪首先是违背国家价格政策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构成价格犯罪的基础是违背了国家的价格政策。例如有学者认为,“狭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则不包括竞争,只是指企业或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一切违背价格政策的行为。”(3)手段说和目的说。手段说,是指价格犯罪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手段进行,违反法律,才能成立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犯罪。目的说,是指价格犯罪必须以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才能成立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犯罪。例如有学者就指出,所谓扰乱市场价格罪,就是指经营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经营中违背市场价格法规、实施越限定价,价格欺诈,非法价格垄断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4)秩序说和公共利益说。秩序说,是指价格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价格秩序和价格法律秩序。公共利益说,是指价格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现有的价格犯罪的概念虽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可以将价格犯罪定义为:经营者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侵害国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国外关于价格犯罪的规定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价格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一致的。在其他国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价格行为,在我国也必然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价格行为,这一点不会因为社会制度的不同有所不同。法的移植本就是是我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法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参照国外对价格犯罪立法的规定,完善我国价格犯罪的立法。法国《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规定了四个涉及价格犯罪的主要罪名,操纵市场价格罪、低价倾销罪、价格欺诈罪、哄抬价格罪,该法律在第34条规定了操纵市场价格犯罪,第32条规定了低价倾销犯罪,第28条第1款规定了价格欺诈犯罪,第52条第1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哄抬价格犯罪,并在第55条规定了上述钱三个罪名的加重条款。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第178条第1款规定了关于操纵市场价格罪的条款,“以规定垄断性最高价格或垄断性最低价格的方式实施的垄断行为,以及划分市场、限制进入市场、把经济活动的其他主体排除出市场、规定或者维持统一价格的方式限制竞争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美国在其主要的一些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操纵市场价格罪和价格歧视罪,《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第3条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了操纵市场价格罪,《克莱顿法》第2条和《罗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规定了价格歧视罪。加拿大在其竞争法规定了低价倾销罪、价格欺诈罪和哄抬价格罪,加拿大竞争法第50条规定了低价倾销罪,第57条第2款和第58条规定了价格欺诈罪,第45条规定了哄抬价格罪。德国在其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和刑法中规定了价格欺诈罪、和牟取暴利罪,《联邦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了价格欺诈罪,德国民法第138条和德国刑法第291条规定了牟取暴利犯罪。

三、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1.刑法典及修正案。通过刑法典进行价格犯罪立法是最基本的方法,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先例可循,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操纵市场价格犯罪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以规定垄断性最高价格或垄断性最低价格的方式实施的垄断行为,以及划分市场、限制进入市场、把经济活动的其他主体排除出市场、规定或者维持统一价格的方式限制竞争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此外,德国、挪威、日本等国的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2.附属刑法。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经济、行政、民事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价格歧视等价格犯罪,也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立法模式。例如法国《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法律)第

52-1条规定了自然人哄抬价格犯罪:“以任何方式传播虚假或诽谤性信息,向市场抛出旨在扰乱市价的出价或比出卖人要求价更高的出价,或利用其他欺诈手段,实施或企图实施人为抬高或降低财产、服务或公共或私人证券的价格,处2年监禁和

20万法郎的罚金。人为抬高或降低价格的行为涉及食品的,刑罚提高为3年监禁和30万法郎的罚金。犯有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还受下列附加刑的处罚:第一,依照刑法典第

131-26条规定的方式,剥夺公民权、民事权和家庭权。第二,依照刑法典第131-35条规定的条件,张贴或散发判决书。”奥地利、瑞典、挪威等国的《价格法》,日本的《物价统制令》,瑞士的《联邦价格监督法》等都是这种立法模式。

3.混合型立法。还有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反垄断刑事立法来规制价格犯罪,这是指不具体规定价格犯罪,而是通过规制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暴利行为来惩治价格犯罪。具体来说,就是把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作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或行为方式,进而对价格犯罪处以刑事处罚。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第一条就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该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操纵市场价格罪,但其对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包括了对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同

对于价格犯罪的实施者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这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则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很不一致。

1.财产刑。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经济犯罪而言更是如此,纵观国外立法经验,无不以财产刑作为一个重要的刑罚方式。刑罚理论证明,罚金刑在抗制轻罪方面比短期自由刑有更好的作用。在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罚金刑在轻罪上的适用率已经超过了自由刑,成为抗制轻罪的主要手段。例如法国《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1996年7月1日第96-588号法律)第32条规定:任何商人,将或者宣布将一产品以其原状低于实际购买价的价格再出卖的,处50万法郎的罚金。该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将最低价或最低额强加于产品或财产的再售价、服务提供价或商业利润的,处十万法郎的罚金。

2.自由刑。在西方启蒙运动之后兴起,自由刑作为对野蛮的生命刑与身体刑的变革成为主要潮流。自由刑是将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人限制在一定区域内进行教育与改善,并剥夺自由以示惩罚,具有较财产刑强的威慑力。我国现在就以自由刑为刑罚的中心,国外许多国家也将自由刑应于规制价格犯罪。例如,德国刑法第291条规定:利用别人危机等情况作出的对自己有利而对另一方面明显不利的法律行为者,可处以三年以下监禁。再如,加拿大《竞争法》第50条规定:任何从事商业的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均可被控有罪并且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1)从事或参与与其知识不相称的销售,将商品以低于当时销售类似质量和数量的商品的竞争对手销售商品的优惠价格销售……

3.财产刑与自由刑并科。西方很多国家将罚金刑作为主刑,当然,为了发挥充分罚金刑的功能,还应规定其作为主刑能够与其他刑罚方法并科。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罚金刑可以和自由刑并科,在价格犯罪的刑罚体系中也不例外。例如法国《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法律)第52-1条规定了自然人哄抬价格犯罪的刑事责任:“以任何方式传播虚假或诽谤性信息,向市场抛出旨在扰乱市价的出价或比出卖人要求价更高的出价,或利用其他欺诈手段,实施或企图实施人为抬高或降低财产、服务或公共或私人证券的价格,处2年监禁和20万法郎的罚金。人为抬高或降低价格的行为涉及食品的,刑罚提高为3年监禁和30万法郎的罚金。”

4.财产刑与自由刑选科。还有些国家在财产刑和自由刑的配置上有一些不同之处,不同于财产性与自由刑并科,而是财产刑与自由刑选科。例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78条第1款规定:“以规定垄断性最高价格或垄断性最低价格的方式实施的垄断行为,以及划分市场、限制进入市场、把经济活动的其他主体排除出市场、规定或者维持统一价格的方式限制竞争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参 考 文 献

[1]王昌学,范永红.运用刑法武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有关增设扰乱市场价格罪的几点想法[J].经济与法.1995(5):12

[2]赵全新.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识及治理路径选择[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6):64

[3]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76

[4]王昌学.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M].法律出版社,2001:992~993

[5]王连生.价格违法犯罪研究[D].吉林大学.2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