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借鉴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借鉴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作为居民第二“身份证”的信用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个人征信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欠缺完善。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个人征信建设现状,在借鉴西方征信体系的基础上,来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关键词:个人征信 信用评价 现状 借鉴

按信用主体不同,征信可以分为对政府征信、对企业征信及对个人征信。个人征信是指由社会征信机构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及社会其它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储存,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最终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个人信用及信誉状况服务的活动。自1970年,乔治·阿克勒夫提出“信息不对称”在信用市场引发的问题——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后,国内外学者对个人征信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西方发达国家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个人信用产品供不应求将对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个人征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意识缺乏。目前,个人对于信用的认识大都停留在社会学层面上,即从道德领域来衡量一个人的品质。而对经济学中的信用,意识相对淡薄,作为个人第二身份证的“信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违约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银行、保险领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屡见不鲜。居民对个人信用的漠视直接影响了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影响了个人将来的融资行为,进而阻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作用的发挥。

(二)征信机构垄断而又单一。银行是个人筹融资的主要渠道,个人信用的采集主要由各商业银行负责,并呈报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个人信用报告,在银行系统内部共享。个人征信由商业银行垄断,缺乏其他市场中介的参与,导致征信活动缺乏竞争与透明。这种体制导致个人征信在采集、汇总、共享等方面存在垄断,缺乏相应的监督,最终不利于个人征信机制的健康发展。

(三)个人征信法律不健全。随着市场与信用的发展,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如《经济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但在个人征信的具体执行和信用数据采集、共享、使用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如消费者个人隐私、信用数据采集的内容及共享的范围、征信过程中消费者权利的维护等欠缺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国外个人征信体系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已相对完善,尤其是美国,征信已经有逾百年的历史。我国个人征信尚处在初级阶段,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研究国外个人征信的基本做法对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将大有裨益。

(一)征信模式

目前,国际上个人征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征信;一种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央行征信模式。

我国推行的是央行征信模式,即中央银行设立中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由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全国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央行模式下,处于央行监管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强制性地参与公共征信。与我们不同的是,央行模式下超过一半的国家在商业银行采集信用信息时,确定了最低信用数额,只有超过这个数额的贷款才纳入信用信息采集。许多国家没有规定最低数额,每一笔贷款信息都必须在中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记。

由于央行模式信息统计具有强制性,因此严格的惩戒措施不仅对参与者的约束及整个系统的良性运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数据的及时与准确。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征信,是一种第三方独立征信的运作模式,即由信用当事人、征信机构和授信机构共同作用,进行独立且市场化的运作。目前美国有三大成熟的信用中介公司,Equixaf、TrnaUsninos和 Experina,又称个人征信局。除以上三大征信局之外,全国还有许多小型征信机构,主要协助征信局对本地区信息进行采集与处理。它们信用采集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个人生活、健康预测、资产、违反交通规则报告、病历、医院账单等。个人征信局与其数据提供商及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约束。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着自愿协商原则,没有强制性要求。

(二)征信立法

市场模式下,由于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运作,因此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美国制订了专门的征信法律,并通过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来确保个人征信的健康运行。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复机构法》、《隐私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所有这些法律,对信用数据的采集、共享、使用及消费者的权利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信用个人对自己的信用信息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不实的负面信息具有申诉的权利。《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经重新调查发现信用数据的确不准确,或者无法证明准确,征信机构应当立即对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三)信用评估方法

西方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总结出了几种信用评估方法,主要是5C、5P和5W原则。5C原则是金融机构对客户风险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主要有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city)、抵押(collateral)、条件(condition)及资产(capital)五部分组成。个人品德,如个人责任心、职业道德、是否恶意拖欠、是否有犯罪记录等直接影响个人是否履约;能力,在这里主要是指个人的偿债能力,有许多指标可以衡量,主要是个人收入水平;抵押,在个人信用中,主要看抵押品的价值及变现能力;个人资产,如存款、房产、有价证券、专利、版权等,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个人条件,主要指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健康状况、婚姻状态等,这些条件同样会影响个人的履约能力。

(四)征信监督

美国市场模式下个人征信制度能够得以运行,最根本的保证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更重要的是银行相关部门和政府的监管。银行相关监管主要是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体系等;各级政府依据法律的要求来实施监督职能,不直接参与个人征信的监管。除此监管机构外,美国还制定了完善的个人征信监督框架、严格的失信惩罚制度等来约束征信主体的行为。

三、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的个人征信模式。尽管我们目前推行的是央行模式,但与西方完善的央行模式相比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应准确定位政府在个人征信中的作用,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政府应该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对征信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减少直接性行政干预,进一步完善央行独立性。鉴于美国运行有效的市场模式,我们应该适当鼓励民营征信机构的参与,加快行业监督与自律建设,这样有利公平竞争,有利于征信产品的创新,增加征信产品供给,促进个人征信市场良性发展。

(二)谨慎处理个人负面信息。西方很多国家在信用数据采集过程中,有最低数额的规定,低于这个数额的信用数据将不纳入信用记录。而我国没有最低限制,这样就形成了不同性质的不良记录。对于不同的负面信息,我们应该按照金融产品的性质(比如信用卡与额度贷款的区别),延误时间的长短等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惩戒。维护消费者对负面信息申诉的权利,简化申诉的处理程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

(三)规范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共享及使用。在个人信息的采集上要做到全面与隐私兼顾。个人信息采集不仅采集银行记录,可以适当涉及社会公共记录。对于容易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婚姻状态、宗教、信仰及犯罪记录等在共享方面尤其要谨慎,信用采集与共享机构要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做到有针对性信息共享。央行根据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汇总形成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该是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参考,而不是一种硬性标准。各授信机构应根据自己承受风险的能力来按不同的信用状况授信,而不是如今市场上,按信用报告“一刀切”(要么所有银行都可以给你授信,要不就是所有银行都拒绝授信与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反映不同主体的不同信用状态,让各个主体在市场上根据自己的信用状态获得相应的授信额度,提供不同成本的信用产品,创新出多样化得信用供给。

(四)健全个人信用体系。首先,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信用评分模型是美国的FICO信用评分模型。该模型通过对个人信用中的不同衡量指标进行打分,如,自然情况,经济情况,职业情况,信用情况及社会公共记录等,以上指标基本涵盖了5C原则的各项内容。在FICO模型下,个人信用评分在300-900之间,分数越高,个人信用越好。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熟的信用评分模型,创建适用于我国现状的个人评分模型。尽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基本都能从以上五个方面考虑,但是欠缺标准指标规范。除个人银行信用记录外,其余方面带有授信人员很强的主管揣测。这种主观故意行为容易滋生信用寻租现象。因此,建立标准、统一、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是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核心要求。其次,完善个人信用立法体系。参照发达国家的征信经验,在完善与个人征信相关的基础性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借鉴西方做法,研究针对个人征信方面的专项法律。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环境。

最后,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已经严重影响了消费信用的发展。市场经济在我国刚刚确立,社会征信还处在起步阶段,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还未意识到保持良好的信用对自身工作与生活的影响。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征信与授信机构在业务过程中,要对客户尽充分的告知义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高居民的重视程度,这样才能从根本改善我国的征信现状。

参考文献:

[1]丁邦开.洪庚明 金融信用法律环境论[M] 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08

[2]王小奕 世界部分国家征信系统概述[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 .05

[3]邬润扬 资信评级方法[M]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04

[4]饶曦 个人信用征信问题理论综述[J] 武汉金融 2008.08

[5]孙亚 当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 中国房地产金融 2008.09

[6]郭羽诞 国外信用管理体系及启示[J]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6

[7]石晶 在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问题初探[J] 当代经济研究 2000.07

[8]刘珍 李霞 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J]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