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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欧盟普惠制方案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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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2004年10月20日宣布,将对欧盟现行的普惠制进行一系列改革,2006-2008年的优惠制度面向最需要的国家,简化和鼓励可持续发展。新方案获得批准后将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新方案是根据2004年7月委员会制订的指导方针来制订的。欧盟采取以下措施改进现行的方案:简化(现行的5个安排削减为3个安排);扩大受惠产品范围;实施对象更倾向于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国家;建立附加普惠制安排(“GSP+”)鼓励可持续发展。

欧盟贸易委员拉米表示,欧盟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的最大提供商,而且比其他所有发达国家所提供的总和还要多。发展中国家五分之一的产品出口至欧盟,欧盟进口产品的40%来自发展中国家。2002年,欧盟在普惠制下的进口额为532亿欧元,而美国仅为160亿欧元。因此,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应关注欧盟贸易普惠制的改革动向,适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享受欧盟普惠制对出口产品的优惠,促进与欧盟贸易的健康发展。

新方案与现行方案相比变化具体如下:

―简化GSP现行的5个安排简化为3个。

一般安排(敏感产品税率减少3.5个百分点,非敏感产品免税);

EBA安排:对50个最不发达国家所有武器外产品无限额免税;

新的“GSP+”安排:给予满足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特定标准的国家,对一般安排下的7200个优惠范围的产品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建立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新方案 用此“GSP+”安排代替现行的3个特别鼓励安排(反、社会和环境保护),针对接受关于社会、人权、环境保护和管理,包括反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国家提供特别的优惠关税,但欧盟从这些国家的进口应低于所有普惠制项下进口的1%。因此这些申请国家不仅要批准并执行27个主要支持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管理的国际公约,而且要提供证据证明是普惠制项下的小受惠国,并且其经济因缺乏多样性而易遭受攻击。

只要受惠国批准并执行了16个关于人类基本权利核心公约和关于良好管理和环境保护的11个国际公约中的7个公约,即可以享受附加优惠。同时对于没有批准执行的国际公约要进行表态。无论如何,2008年12月31日前需要批准全部27个国际公约。

―稳定的普惠制 由于现行的方案中毕业措施是每年修订一次,由此对受惠国和进口商都产生了不便。因此新普惠制方案将在3年内保持不变,包括毕业。

―增加了享受优惠的产品范围 一般安排下享受优惠的产品新增了300多条产品,从原来的6900多产品增加到7200条目可以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新增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和水产品。

―更加清楚、简单、公平的毕业程序 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某些产品组将被取消普惠制待遇,当这些产品在欧盟市场具有足够的竞争力,就不再需要利用普惠制。毕业制度最实质的变化是简化。现行的标准(优惠产品的份额,发展指数和专业化指数)将被一个简单的标准取代:在欧盟市场优惠进口占所有优惠进口的份额。产品不再按欧盟的行业分类,而是按照HS的大类。毕业的标准简化为: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组连续3年超过所有优惠进口的同类产品的15%。对于纺织品,阈值是12.5%。毕业不是惩罚,而是普惠制已经成功完成了其功能的标志,至少是在相关国家的相关产品方面。因此毕业是为了使最脆弱和最易受攻击的受惠国更好地利用普惠制。

―提高原产地规则的弹性 原产地规则是获取优惠的主要标准,但当时制订规则时的国际经济和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并且产品的加工制造方式也有所变化。根据欧盟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绿皮书”,改善原产地规则被广泛接受:形式(简单化),实质(修订原产地标准和原产地累积规则),程序(规范和操作控制)。为了更好利用优惠以促进区域合作,应加强区域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的区域累积。而原产地累积也将可以在不同的区域集团之间交叉累积(例如SAARC和ASEAN的国家的原材料可以累积)。

对新普惠制方案的评价

―更严格的毕业机制

根据现行方案,毕业可以是因为份额条款,也可以是因为毕业机制。最大份额条款指某受惠国是所有受惠国中的最大份额,当某一受惠国出口到欧盟的某类特定产品超过其他所有受惠国出口到欧盟同类产品总量的25%时,欧盟就会对该国的该行业产品实施毕业措施。最大份额的基本原理是避免一个受惠国在损害其他受惠国利益的情况下过分利用GSP优惠条款。为了实施行业产品毕业,方案把所有产品详细地划分为33个行业,如纺织品、鞋、服装、机电、矿产品、化工产品、食品、汽车等。毕业机制的标准是世界银行对国家的分类、发展指数和专业化指数。在新普惠制方案中,取消了按照发展指数和专业化指数来计算毕业的标准,由于其计算数据复杂,且由欧盟掌握,缺乏透明度,同时取消欧盟的行业分类,而根据HS的类实施产品毕业,但是其毕业份额阈值降低为15%,实际上是严格了毕业的标准。

欧盟的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毕业的产品均是因最大份额原因毕业。即受惠产品超过了所有优惠进口的同类产品的25%。此次欧盟修订了毕业机制,取消了原来为实施毕业机制而设置的产品行业组,而直接采用HS的类。在确定产品毕业时,则是依据受惠国出口至欧盟的某类产品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确定该国的该类产品毕业与否。即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组连续3年超过所有优惠进口的同类产品的15%,对于纺织品,极限是12.5%。而根据欧盟的统计,2002年中国出口至欧盟的产品的金额占欧盟进口产品的总值的33.1%,居各受惠国之首,因此虽然表面上提高了毕业机制的透明度,但其标准更加严格,因此对于我国大多已毕业产品而言,仍将继续被排除在欧盟普惠制优惠安排之外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纺织品、服装方面。

另一方面,虽然现行方案的计算复杂,但对于不同的国家,根据发展指数的不同,其毕业的标准不同,具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合理性。比如我国产品虽然在欧盟市场的占有率大,但是如果对该数字人均化,其实是很低的,所以虽然是欧盟的进口大国,但绝对不是强国。新的方案片面强调份额,实在是有失公平的。

―难以利用的GSP+

如果说毕业标准有失公正,那么所谓的“GSP+”,则是针对印度通过WTO胜诉欧盟在普惠制下对于原产于类似情况的不同受惠国家的产品获得不同的关税减免而出台的一个看似合理合法的工具。

现行方案包括3个特殊鼓励安排,均没有对普惠制项下进口份额作出规定。而新的方案提出要求要想享受“GSP+”,其进口额必须低于1%。如果鼓励可持续发展,也是应该统一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而通过这个看似合理的份额要求,实质上将中国、印度等人口大国排除在可以申请的范围之外。

―统一标准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欧盟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绿皮书”,欧盟将统一所有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使其有利于增进区域性合作,从而鼓励其他国家向这些最贫穷国家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这是积极的,值得欢迎的。而我国也应该尽早着手研究其统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我国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做指导。一方面,我国已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并已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建立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部门应积极交涉,尽早争取欧盟对曼谷协定成员国作为区域性集团以及我国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地位的认可。另一方面,欧盟委员会还提出了打破区域性集团的界限,实施交叉原产地累积规则的设想。我国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向周边国家投资建立加工装配企业,从而使我国有可能更充分利用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的关于区域性累计的优惠政策,为我国毕业产品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开拓更广泛的销售市场。

―加强行政合作,加大反欺诈等措施的力度

欧盟不仅在2006-2015年普惠制的指导方针中提到关于加强行政合作和反欺诈的思路,而且在10月13日公布的欧盟对纺织品和服装的报告COM(2004)668中也专门提出通过普惠制下的反欺诈规定加强行政合作和对普惠制下的进口实施监测。在新方案生效之前,我国的纺织品依然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因此,加强签证管理,确保每一份证书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链接

现行的欧盟普惠制方案

现行欧盟普惠制方案(现行方案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但如果新方案通过,则于2005年7月1日开始生效。)包括5个安排:

*一般安排;

*对最不发达国家地区的特殊安排;

*为保护劳工权利的特殊鼓励安排;

*为保护环境的特殊鼓励安排;

*对反生产和买卖的特殊安排。

欧盟普惠制的给惠产品只包括那些应纳关税的产品(第93章的武器和军火产品不在给惠产品之列),在欧盟共同海关税则下大约有2100个品目的产品最惠国关税是0,这些产品无须再享受关税优惠。现行方案根据产品的敏感程度将不同的产品分为敏感和非敏感两类,享受不同的优惠。在我国可以享受的一般安排下,大约6900个品目的产品享受优惠待遇,其中3300个品目的产品为非敏感产品,可享受100%免税的普惠制优惠待遇,另有3600个品目的产品为敏感产品。敏感产品的税率在从量税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削减3.5个百分点,从价税削减30%,纺织品和服装削减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