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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场双赢的慈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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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慈善投资对明星群体和民间社会都是双赢的,明星群体可以在投资中获取社会舆论的肯定,为自己事业和财富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而民间社会更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并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慈善循环系统。

5月12日的上午,四川的天气像往常一样朦胧中透着些许晴朗,人们照常整备好仪容和心情来到工作和学习的单位开始了再也平常不过的一天。或许就在那个上午,某位年轻的母亲刚刚为嗷嗷待哺的幼儿哺过乳;或许就在那个上午,某位菜农因为菜价和顾客发生过小小的口角;或许就在那个上午,某位老师刚刚表扬了某个学生学习的进步;或许就在那个上午,某位公司职员还在为股票的起落而欢欣或者沮丧……

这一切平常的平常,是否在现在看来已成为了一种最高的幸福?而当最为平常的事物升华为遥不可及的奢望,这是否又是人间最大的悲剧?

尽管我们不愿面对,不愿提起,但是我们知道,汶川地震遇难者的数字仍在积累,仍在增长。截至18日14时,这个数字是32477入。而且,根据权威部门估计,这个黑色的数字最终可能要超过5万。汶川地震的震级已由7.8级修订为8.0级,最大烈度达十一度,危害程度超过唐山大地震。数以万计的共和国公民,数以万计的同胞,都因这次惨烈的灾难而消失殒命。

面对强震带来的灾难,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诚,上演了一幕幕感人肺腑的爱心大援助。无疑,在这场爱心大援助中,演艺界的众“星”们带了一个好头,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生动地诠释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民族精神。

为明星们再次鼓掌

娱乐圈似乎总是有太多虚荣浮华的表面,太多不着边际的炒作手法,太多骗人眼泪的矫情,娱乐圈给我们的好像永远都只是一副歌舞升平、绯闻不断的姿态。但是,因为一场地震,让我们也看到了娱乐圈的另一面:用公众影响力,以身作则,关怀灾区,送上绵延的爱心。

面对地震,中国娱乐圈交出了一份令人感动的答卷。到5月17日为止,明星或以个人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为灾区捐款的总额已过亿元。娱乐圈这一刻散发出来的人性的光辉,令人觉得分外亲切而温暖。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享有由此带来的光环和各种好处,同时对社会也应肩负着更多的公共责任。明星具有远超过普通人的公共影响力,但赋予明星影响力的正是广大普通民众,因此,明星对社会从道义上有着不可推辞的责任。地震无疑是牵涉公众的大事,明星们有义务站出来,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动员公众参与到赈灾行动中去。

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榜样的力量却是无限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众人拾柴火焰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演艺圈捐助名单里的名字还在不断增加,它的意义绝不止为赈灾,它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将在未来继续净化着演艺圈。

捐款也是一次理财行为

明星捐款行为有助于自己“人气”的提升。从推广和宣传的角度来说,明星名人的人气往往是他们积累物质财富的第一步。在明星名人的事业、人生发展路线当中,“捐款”“散财”似乎是一个必经之路,同时也是一次境界提升的机会。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慈善投资对明星群体和民间社会都是双赢的,明星群体可以在投资中获取社会舆论的肯定,为自己事业和财富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而民间社会更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并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慈善循环系统。

当地震发生后,演艺界的诸多人士立即带头捐款。冯小刚徐帆夫妇、张国立邓婕夫妇、王中军、刘德华等第一时间联系某门户网站联合发出倡议,呼吁所有爱心企业、热心公众,积极关心地震灾情,向灾民伸出热情援手,及时捐赠,帮助灾区人民渡过生活难关,并且他们也分别捐款10万元。

也许,有人会怀疑,他们此刻高调露面,是否有作秀、炒作的嫌疑?尽管我们也无法为此打保票,但只要为灾民出了一份力、只要为人民解了一点忧,是作秀又何妨?就让这样的作秀来得更猛烈些吧!

也许,有人会质疑,明星们仅仅捐款10万元,与其收入相比,是否不成比例?10万元似乎的确不多,可能买不到明星们的一件首饰、一件礼服。可是,捐不捐是态度,捐多少是自愿。捐总比不捐好;今天捐了10万元,不一定以后就不会再捐。我们会为普通人通过短信向灾区捐款几块钱喝彩,为什么不能给捐10万元的明星们一点掌声?

另外,每个人表达爱心的方式可以不同,不必拘泥于捐款多少,不必动辄上百明星的电视晚会。美国8・11发生后,杰克,尼克尔逊这样的大牌却担任起筹款的电话接线员,默默充当背景。在灾难面前,抛掉老套路的明星做派,再多做一些普通人从事的实际赈灾工作,可能会更加亲切感人,更能使赈灾的号召力深入人心。

用免税激发更大的捐赠热情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2007年中国公民捐赠行为及公益意识调查报告”指称,约60%的捐款人不知道凭借捐赠发票可以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特定对象的慈善捐赠,可以享受个税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或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为灾区捐款捐物,就不应该斤斤计较“免税待遇”,否则的话,爱心就已经打了折扣。这其实是误解了慈善的本意。慈善需要爱心,也需要一种氛围,税务部门为捐款捐物提供全额免税的待遇,其实就在营造这样一种慈善氛围。

举例说明:

某歌星2008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万元,取得演出收入4万元(税前),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8825元,其中:

(一)工资、薪金收入应缴个税1225=(10000-2000)×20%(适用税率)-375(速算扣除数)

(二)劳务报酬所得(演出收入)应缴个税7600元=(40000-40000×20%)×30%(适用税率)-2000(速算扣除数)

如果该歌星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慈善机构捐赠给地震灾区2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这3万元捐款可从该歌星当期应纳个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面有两种办法进行扣除,一是,分别扣除;二是仅只扣除劳务报酬所得(演出收入)环节的个税。

(一)先把5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抵扣掉,然后将未抵扣完的捐赠款22000元(30000-8000)抵扣劳务报酬所得环节应纳个税,这时实际应纳个税为2880元=(18000-18000×20%)×20%(适用税率)

(二)用30000元的捐赠款全部抵扣劳务报酬所得环节的应纳个税,而对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的个税忽略不计,这时实际应纳个税为2825元=1225(工资、薪金收入应缴个税)+(10000-10000×20%)×20%(适用税率)

两者相较,后一种抵税方法比前一种抵税方法仅只少缴税款55元,差距不大。但是,捐赠后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被抵扣掉大约6000元,这里的6000元就是纳税人“义举”应享受到的税收优惠。

专家同时提醒:只有通过向经国家审核批准的公益性团体或通过政府机关的捐赠,才准予扣税,那些试图绕开“组织”直接对个人的捐赠或者没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捐赠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比如个人自己接洽的直接助学行为或直接向震区灾民发放钱物就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扣除政策。而善款捐赠的机构尽量通过可以享受税款“全额扣除”的社团组织,以争取在表现爱心的同时个人利益最大化。

捐赠全额免税的意义不在于政府少收了多少税,不在于为捐赠者节省了多少税款,更在于传达这样一种善意:政府部门时刻跟慈善者站在一起。而这样一种制度善意,也必然会激发更广泛、更持久的民间捐赠热情,为灾区争取更多宝贵的资金和物资。

谁在第一时间捐出了善款

专家告诉我们,爱心捐赠是一项完全自觉、自愿的行为,并明示其三项原则:一是发自内心,量力而行,多少不限,但不要给自身的财力和心理造成负担;二是参与捐赠是爱心的体现,但“少量”捐赠、甚至没有捐赠的人并非没有爱心;三是杜绝捐赠过程中的一切炒作和攀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