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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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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于在证券发行中实施保荐人制度(详见本刊2003年7月20日号《保荐人登场在即》)的讨价还价运动正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同时上演,博弈双方均为监管层和投资银行。

在北京,起因是中国证监会一系列的动作:7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国内10余家大型券商公开发放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召集这些券商主管投行业务的高层会聚北京,就实施保荐人制度征求意见,商讨细节;之后,中国证监会又向券商们发出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第二稿);7月16日,证监会再次召集一批大型、中性和小型券商,重新商讨这一对券商投行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话题。

7月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向全国所有券商投资银行部的每一个投行人员发出了一张表格,对于全行业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

据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表格包含两个部分,一张表格由投行人员自行填写,主要内容是学历、从业经历、做过的项目名称、个人在项目组中的位置。第二张表格由公司填写,主要内容是每个投行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做过的项目名称、这些项目在最近几年内是否受过什么处罚。

中国证券业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协会将对两张表格进行核对并做出统计,之后写一份报告交给证监会。“我们首先得知道按照一种标准,会产生多少名保荐代表人,按照另一种标准,又会产生多少名保荐代表人,这些人做的项目中,到底有多少是受过处罚的,如果按照新标准,保荐代表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就在监管层对投行人员进行大摸底的同时,投行人员也通过各种渠道表述自己的看法。“目前争论的焦点在于责任和权利问题,监管层必须解决四个关系,即保荐人与企业的责任权利、保荐人与中介机构的责任权利、保荐人与监管机构的责任权利、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权利,如果这四个关系不清楚,保荐人制度就很难真正推动。”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欧阳西称。

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朝晖也提出,保荐人只是一个中介机构,法规不能赋予保荐人对于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权,法规只能赋予保荐人对于上市公司知情权,一定的调查权,以及向监管部门的检举权。显然,保荐人对于上市公司行为的约束只能依靠检举权。

“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募集资金挪用、利益侵占性关联交易、利益侵占性资产交易、违规担保的公开披露并不少见,但为什么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控制?原因在于惩罚强度不足,无法提高违规成本。”刘朝晖说。他认为,推行保荐人督导责任的同时,一定要同步增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否则,达不到预期效果。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谁有资格成为保荐人。成立于2000年的银河证券因为成立时间所限,按现行标准,将没有一个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总裁朱利曾经在证监会召开的券商会议上公开表示不同意见。而很多大型券商投行部的老总也因为一直没有做具体业务,不可能拥有保荐代表人资格,他们也不断地向监管层反映意见。

“保荐人制度今年年内肯定会出台,大家只是在讨论操作细节。”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的一位人士肯定地告诉记者。

无独有偶,香港同样陷入了对保荐人制的辩难之中。2003年5月30日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出了《加强监管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咨询文件,建议由港交所设立共同机制监管,并引入“黑名单”制度,即不合格者不准再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该文件预期10月底公布结果,新规则可望于明年1月实施。

咨询文件要求上市公司保荐人和牵头包销商需在招股章程内发表声明,向联交所保证其曾为招股章程资料的完整准确性做了尽职审查。新建议倘实行,日后新上市公司有任何问题,保荐人都需负担责任。

咨询文件建议设立认可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人名册,被列入名册的每家公司和个别人士须签署书面承诺,以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责任。而未能符合条例的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会被纳入“不可接受的个别人士”名单之内(类似于黑名单);如果涉及重大错误的话,有关个案还会被转到证监会调查,相关人士可能不准进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工作。

一石激起千层浪。8月1日,10家中小型企业融资公司联合署名一份意见书,反对监管机构建议保荐人为其他专业中介人的工作准确性负责,尤其反对要求保荐人及包销商签署声明确保招股内容准确无误。

向监管机构陈情的10家中小型企业融资公司,主要为本地及台资背景,其中七家在主板及创业板新上市保荐市场甚为活跃:从去年6月到今年6月,共出任10家主板新上市公司保荐人或联席保荐人,市场占有率约为24.4%。

目前香港投资银行最为反对的是保荐人须对招股书作承诺及签署,以及推行“黑名单制”。“这是将责任个人化,却又没有规管核数师,很不公平,”香港一家投资银行人士表示。

据悉,有外资行声称,若当局强行立法,不排除会建议客户转赴新加坡上市。事件更激起部分业界拟成立“保荐人协会”,为保荐人争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