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建议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建议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任何立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其发展也不例外。综观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不同立法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即一人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的发展潮流,所以我们也应该充分肯定一人公司,重视其体现出来的独特价值;其次,我们也要正视一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自身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及时的纠正一些错误,不断地促进一人公司的发展,使其能够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一人公司结构制度

一、一人公司的存在价值

(一)一人公司可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健康成长

一人公司要求较低的资本数额从而激活原来在传统公司法框架下的社会闲置资本,摆脱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羁绊而得以释放,意味着为只有一个投资者却想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平台,它使投资者免于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使得只有一个投资者也能实现选择的多元化。同时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唯一股东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责任来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

一个股东与董事往往两为一体,既省去了股东会议,董事会执行等繁琐程序,从而免除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的消耗,同时也使得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面对瞬息万变的行情,灵活迅速地做出相应的决策,而这种优势是其他类型的公司所不具有的,是其独一无二的价值。

(三)一人公司可以起到转化经营风险的作用

股东可以利用有限责任规避投资风险,这极大地促进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对于那些拥有雄厚资金和创业欲望的投资人来说,他们最大担心莫过于因为一次经营的失败导致自己倾家荡产、一蹶不振,一人公司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例如大公司可以利用转投资的方式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用以协助完成其经营目标,而风险却由其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来承担,从而无形之中转化了大公司的一部分经营风险,这也使得一人公司的价值不仅在于扶植中小企业,也在一部分上辅佐了大公司的发展。

(四)一人公司的价值还在于可继承性

即当一人公司的股东死亡时,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从而继续经营公司,而不至于公司因股东的丧失而解体,进而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由此可以产生企业的维持效益,从这种意义上说,一人公司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

二、一人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

我们在充分肯定一人公司的价值的同时,不代表我们认为它填补了公司法的漏洞是完美无缺的,相反,任何一种新生制度的出现必将伴随着一些制度本身带来的缺陷,一人公司也不例外,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来具体阐述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从债权人利益角度

1、不利于债权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保护。一人公司由于股东只有一人,因此并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没有股东的集体决议,没有股东间利益的制衡,可以说它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隐患。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只有一人,并且没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所以经常发生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而当公司出现经营困境,遇到不可避免的困难时,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而公司由于财产混同,必将少于原有财产,但是根据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一人公司财产偿还债务,在一定意义上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的利益保护。

2、易导致债权人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一人公司的出现可能使股东对有限责任的利用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甚至形成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正如有的法学家认为:“法人财产独立和法人参与者负担有限风险的思想,在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形式上获得了最高体现。”与之相应,一人公司对分离原则的规避也由于失去监督机制而变得轻而易举,实质上会使股东在享受权力的同时没有义务的约束,从而使债权人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二)从股东责任的角度

1、一人公司还给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机会。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在于实质上只有一人操纵公司,因而可以说为其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谋取自身的非法利益打开方便之门,由于没有内部制衡机制,股东可以毫无牵制的利用公司的法律人格进行各种欺诈交易,隐匿财产和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种种行为。

2、股东基于滥用权力进行侵权行为也可以轻易的避免法律的制裁。举个例子加以说明即公司的股东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利润,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由此侵害了公司和其他普通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并由此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的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双重规制,被侵权人只能请求公司履行侵权责任,而公司的有限财产也许并不能弥补由于股东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股东却可以免于承担个人的财产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给股东规避法律制造了机会也是一人公司的弊端之一。

3、治理机构的不完善对债权人利益保障不力,间接地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热情。从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说,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应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者的相互制约使得其成为公司的最佳治理模式,它有利于公司的各项决策更加合理化,同时也能使股东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而一人公司则不具有这种特点,它的股东的唯一性,不可能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的发展前景与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的个人素质,而人都有追逐利益自私自利的一面,因而这种发展方式必将因为个人原因而受到束缚,而债权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多会选择复数股东来合作,这也就间接地抑制了股东的投资热情,这不得不说是一人公司的弊端之一。

三、对于完善一人公司的对策与建议

一人公司虽然存在着上述的各种缺陷,但是无论是我们承认其合法地位之前,还是之后,我们都应该明确其已经作为一种制度和公司形式大量存在于社会的经济生活之中了,因而我们不能抹杀一人公司,而只能更好的引导使其充分发挥其价值,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一)改进一人公司的设立、运营程序,完善监督管理

1、应该提高一人公司的准入门槛,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管理。如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且股东必须一次缴清,不得分期付款,可以说这项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代表了它的偿债能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公司债权人的最低债务担保,这项规定也有利于增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效地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应更加注重对一人公司的登记管理。不仅在设立过程中要进行登记管理,而且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也不能忽视登记。要使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落到实处,使其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质很容易发生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所以在一人公司上更应该落实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使最低资本的规定具有实际意义,防止其成为名不符实的公司,沦为空壳,而为了达到这种要求还必须加强对公司的监督,但是监督要以必要的限度为条件,不能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侵害其经营管理权。

3、加强对它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财产混同。严格限制一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可能发生滥用公司人格的经营行为加以杜绝。

4、完善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全部有一个人决定,国外立法一般都强化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如美国规定一人股东和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留;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5、强化资本充实与维持义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人公司中很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强化资本充实与维持义务,应自一人公司成立后和解散前都应保持与公司资本相当的现实资产,这就需要必要的外部监管。

(二)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首先,要完善一人公司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即有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但是必须设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其次,监事会对公司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的成员应该有司法行政部门选定,通常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中选定,来独立的履行监事之责,而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且此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由此便完整的建立了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使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资源得到有效地制衡,这样才能更好地影响公司的行为动机,塑造行为选择,实现公司绩效的最大化。

(三)完善一人公司的理论构建

1、建立基本储备金制度。对公司而言, 资本就是生命, 而公司资本的充实就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保障。鉴于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极易侵犯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在公司立法时规定一人公司运作过程中建立基本储备金,倘若账上的资金减少到一定程度时, 授权银行对基本储备金予以冻结。当公司出现了必须支付的债务,等到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查,证明确实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方可解冻基本储备金。偿还债务后公司仍未破产的, 在公司的下几笔业务进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储备金, 如此反复。通过建立基本储备金, 可以使一人公司不致轻易破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丰富一人公司的存在形式。一人公司虽然是对传统公司法的创新,但是目前还只是局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所以我认为还应该准许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人公司更加完善,更加成熟。

(四)其他途径丰富完善一人公司

首先,适当的减少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鼓励创业,制造更多的就业

机会。从一人公司的发展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出,他是在个人资本积累的同时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公司形态,它在本质上是让有一定财力的个人投资创业,进而创造更多的财富,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基于稳定社会秩序,减少交易风险的角度出发,限定了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标准,它确实起到了降低交易风险的作用,增强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但是也从另一个方面排除了一部分热情的投资者,所以从发展市场经济,鼓励创业的角度考虑,我认为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适当地减少,但是也应该高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不仅增强了投资者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也不违背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设立一人公司的初衷,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有益创举。其次,建立一人公司的信用体系。现代商业活动的基础是信用,对一人公司的种种严厉限制,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不遵循信用的情况下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建立一人公司的信用体系,是一人公司有效、良性运作的较好途径,一人公司注册登记时就开始对其信用进行记录,并可以使公众查询,如果有不良纪录必然会导致公司丧失商业信用,失去交易的机会,这将极大促进一人公司自觉地保持良好的商业信用,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使一人公司得到良性发展,对完善中国信用市场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莫小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对策.经济特区对策与策略, 2010,(3).

[2]王有昌.一人公司制度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企业论坛,2010,(12).

[3]王保树.中国商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11.

[4]周延.一人公司的利弊分析及其立法思考.学术论坛,2003,(3).

[5]梁克秀.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8).

[6]李亚男.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评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2).

[7]孙燕.一人公司制度的合理性.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0(1).

[8]郭忠浩.一人公司制度价值评析.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4).

[9]王婉莹.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