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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荷斯特豪斯的正当行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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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西方德性伦理的复兴过程中,规范论者对德性伦理的行为指导能力提出了质疑。荷斯特豪斯通过分析正当行为的概念、有德之人的行为和道德规则进行了有力回击。荷斯特豪斯的正当行为思想,不仅推动了当代西方德性伦理的复兴,而且也发展了亚里士多德主义。

[关键词]正当行为 有德之人 道德规则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2-0059-04

在当代西方德性伦理的复兴过程中,德性伦理学遭到了规范论者(以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者为代表)的质疑,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德性伦理无法解释正当行为问题,不能为行为提供指导,不具有实用性。他们常举的一个例子就是:为了让一个供出埋藏炸弹的地点,我们是否应该折磨他。在德性伦理里,我们该如何行为?一个可能的选择就是,运用诸如关心、仁慈或残忍的概念。那么,我们可能会认为折磨是错误的,因为它是残忍的。但如果不去保护那些无辜的生命同样表现出关心的缺失。因而德性伦理无法提供在两者之间进行抉择的标准。当然,另一种可能就是,设想一个有德之人在此情境下会如何行动,然后我们以之为榜样,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但规范论者认为,即使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得到的建议仍然是相当模糊的,甚至可以说没有任何作用。

德性伦理果真如此缺乏行为指导能力吗?作为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复兴运动的重要人物,罗莎琳德·荷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采用“同案犯理论”(partners in crime)证明,在行为指导方面,德性伦理至少并不输给规范伦理。

一、正当行为概念

在当代,规范伦理学在伦理学界占据着主导地位。规范论者通常认为,德性伦理“以行动者为中心”,思考的是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being),而不是做什么(doing)的问题,因此,德性伦理不能为行为提供指导,不具有实用性。荷斯特豪斯认为,虽然德性伦理是“以行为者为中心”,但这并不能说明德性伦理就不具备行为指导能力。相反,她认为德性伦理至少具有与规范伦理相当的行为指导能力。她分别对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德性伦理中的正当行为概念进行了分析。

荷斯特豪斯认为,行为功利主义对行为的指导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

P1,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这个行为能够促进最好的后果。但她认为仅有第一个前提并不够,因为人们并不知道什么是最好的后果。因此,还需要加上第二个前提,即:

P2

最好的后果就是快乐最大化。这样,人们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功利主义才因而具有行为指导能力。

义务论的行为指导方式也可以采用同样的途径进行分析:

P1 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个行为舍于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同样,义务论的这一解释并不能给行为提供指导,因为人们并不知道什么样的道德规则或原则是正确的。因此,义务论同样需要第二个前提:

P2 一个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就是……当然,对正确道德规则或原则的解释有很多种,如:

(1)……(正确的道德规则或原则)就是如下清单上所列规则(在定义后面紧跟一个规则或原则清单,也许清单结尾处还需要“等等”之类的词);

或者:

(2)……上帝为我们制定的;

或者:

(3)……是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

或者:

(4)……可能是所有理性动物选择的目标;等等。

至此,荷斯特豪斯认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义务论,它们对正当行为解释的第一前提都不可能直接给行为以指导,它们都需要借助第二个前提来指导行为。

德性伦理同样如此:

P1 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个行为是有德之人在此情境下会做的。她认为:德性伦理对正当行为的第一前提也不直接给人们以行为指导,因为人们并不知道谁是有德之人·因而德性伦理也需要第二个前提的补充:

P1a

有德之人就是拥有和运用一定品质特性,即德性的人。

P2 德性就是……的品质特性。这样,通过一个类似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解释框架,德性伦理对正当的行为就有了一个明确的解释。通过对正当行为概念的分析可以发现,德性伦理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不能直接为行为提供指导,都需要借用第二个概念来“间接”指导行为。德性伦理需要引进“有德之人”概念;功利主义需要引进“最好的后果”概念;而义务论则需要引进“道德规则或原则”概念。因此,从概念分析这个角度来讲,德性伦理至少具有与其他两种理论相当的行为指导能力。

二、有德之人的行为

荷斯特豪斯对正当行为概念的分析,并不能让规范论者信服。因为他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很清楚什么是“最好的后果”或“正确的道德规则”,但并不清楚谁是有德之人,更不知道有德之人的行为是什么。

罗伯特·洛顿(Robert B.Louden)在《论德性伦理学的一些不足》中就从外部、内部两个维度明确提出,德性伦理无法识别有德之人。他认为,从外部来看,“我们不可能通过外部行为来识别有德之人,因为行为与品质间的联系是暂时的”。在洛顿看来,那些被认为有德的人,其行为可能是假装出来的,与品质并不一致,因而通过行为来判别十个人为有德之人是不准确的。从内部来看,“即佛神经系统科学能告诉我们品质特性与大脑状态在什么地方联系在一起,对我们来讲也没有什么帮助,因为我们还是不知道谁的大脑状态与德性联系车一起”。我们不知道谁是有德之人,因而不可能知道什么样的大脑状态(神经反应)与德性品质相对应,而没有与德性品质相对应的大脑状态,我们当然就无法通过医学手段来判别检测谁是有德之人。洛顿的担心不无道理。现实中,确实存在行为与品质相悖的人;但生活中同样存在许多行为高尚的人,他们的行为正是其品质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