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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离婚苦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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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打了八场离婚官司,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一名残疾男子,娶了一名痴呆女子为妻,共同生活了六年后,因无法忍受不能与妻子交流感情的痛苦,便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06年4月27日,当这位男子从法院拿到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后,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从2000年10月以来的六年时间里,打了八场离婚官司,自己的婚怎么就离不掉呢?

残疾男娶了痴呆女

现年46岁的戴光前,1960年6月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里。父亲是一名乡村赤脚医生,母亲是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民,家有兄弟姐妹八人,他在家排行第五。因兄弟姐妹很多,戴光前的家庭困难,在当地是有名的。

对于戴光前,他的命运更是多蹇。戴光前出生时,下肢就先天性残疾,这注定了他的人生道路更加艰苦曲折。然而,他身残志坚,克服重重困难,在板凳上坚持读到高中毕业。他虽然品学兼优,终因残疾,高中毕业后就不能再继续学业了。为了让儿子在自己百年之后能自谋生路,父亲便将自己的技能全部传授给了戴光前,并在戴光前20岁时给他做了一个大手术,让他终于可以借助于拐杖脱离了板凳。在父亲的指导下,戴光前勤学苦练,很快就能独当一面,成为一名有名的乡村医生。

戴光前虽说怀有一技之长,终因自己下肢残疾,家庭十分困难,一直未能娶上媳妇。戴光前虽然十分渴望也能娶个老婆成个家,不过他更有自知之明,便将这份奢望深深埋在心里。然而,在看重香火传承的农村里,戴光前的父母十分着急,看到其他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只有戴光前孑然一身,便到处托人为儿子介绍对象。

1994年2月初,戴光前的一个远房亲戚上门来为戴光前提亲,说的是邻镇某村的桂淑霞,28岁,小戴光前6岁,父母都是教师,只是桂淑霞在3岁时,因患脑炎,留下了后遗症,谈话吐词不清、精神痴呆,一直未嫁。

对于这门亲事,戴光前说:“我虽说是残疾人,但也不至于要找一个痴呆女,因此,我对这门亲事从开始就不同意。只是父母劝我说家里穷,自己又是残疾人,人家女方虽说是傻子,但肯嫁过来就不错了,况且女方嫁过来,还将户口带过来,可以多得一份承包地。当时家中确实很穷,人多地少,为了多得一份承包地,我也就同意了。我们从见面到订婚,只有8天的时间。”

这样,戴光前与桂淑霞于1994年2月19日举行了订婚仪式。桂淑霞的父母对女儿日后的生活,冥冥之中也有一些担忧,为了不让女儿嫁到男方后受到欺负,在订婚前便将桂淑霞的情况全盘托出,双方并签订了婚书,载明了前述情况。同年5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1995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戴光前与桂淑霞正式成为了夫妻。

想说爱你不容易

戴光前与桂淑霞刚结婚时,戴光前试图接受妻子,试图从心里爱上妻子。因此,他白天在诊所工作,让妻子一人在家自由生活。晚上回家后,他精心服侍妻子吃穿。一切妥当后,他和妻子一起坐到床上,拉着妻子的手,和她说说话,交交心。可是,不管他说什么,妻子始终是一脸的茫然,再不就是冲戴光前傻傻地笑,有时即使从口中冒出几句话,也是含糊不清,根本无法听懂。此时此景,戴光前失望到极点,真想用被窝蒙头自己独自睡去。但他又常常告诫自己:“这才刚开始,只要自己努力,妻子会懂得自己的。”

然而,半年下来了,看到妻子没有丝毫的变化,戴光前彻底地感到心灰意冷了。他经过慎重思考后,决定把妻子退回去。他说:“在农村,离婚是件丢人的事,他就只好央求媒人将妻子领回娘家。”

女儿既已出嫁,怎么能说领回家就领回家!桂淑霞的父母自然是不同意将女儿领回家。戴光前的父母也不赞成儿子的做法,就这样,戴光前和桂淑霞就这样僵持着。

这时,戴光前发现妻子怀孕了。已经三十好几的戴光前,见自己快要当爸爸了,自然是兴奋不已。他把对妻子的不满暂时抛到了脑后,小心地侍奉妻子。看着妻子挺着越来越大的肚子,戴光前感到妻子也不容易,感激与怜悯之情油然而生,他常常将妻子拥入怀中,妻子婴儿般地在他的怀中安详地入睡。

1995年11月,在戴光前的精心呵护下,桂淑霞顺利产下一名女婴。有了女儿后,戴光前更加忙碌了。他白天将女儿托给父母照料,自己到诊所上班。晚上回家后还服侍好妻子女儿,一天下来,虽说是精疲力竭,但一看到胖乎乎的女儿,十分惹人喜爱,他就爱不释手,十分的开心。

女儿渐渐长大了,家庭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了。为了家庭的生计,戴光前起早贪黑,有时深夜还得拖着残疾身体出诊,为的是能给家里多挣得一份家用。长时间超负荷的劳累,戴光前常常感到疲惫不堪,他多么希望能有人为自己分担一份责任,希望有一个舒适的家能让自己好好休息一下。可是,当他回到家中后,看到凌乱的家还要收拾,妻子女儿还要照顾,就窝了一肚子的火。更让他无法忍受的,他的付出、他的辛劳、他的苦楚没有人能够理解,他心中的烦恼没有人可以诉说,他有时烦躁了,就不免要唠叨几句,可妻子只会冲着自己傻笑,戴光前心中的火便一下冲了出来:“你就不能和我说说话,哪怕和我吵上几句也行啊!”可是,无论他怎么喊,妻子依然茫然无知。

这样的生活,熬过了六年,戴光前已是身心俱疲。他说:“我无法再与桂淑霞生活下去了,我也顾不得什么脸面了,我要离婚。”

八场官司解除不了婚姻

2000年10月24日,戴光前来到泰兴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无法沟通为由,向法院离婚。法院以戴光前与桂淑霞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后,戴光前不服,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戴光前的上诉。

戴光前在前,就向一些人进行了咨询。有人告诉他,说:“离婚,如果没有确实的理由,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再次离婚,就很可能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对于第一次和上诉两场的败诉,戴光前是有心理准备的,法院的判决他也能接受。

2001年12月20日,在被驳回上诉六个月后,戴光前满怀希望再次要求离婚。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不过,他想,只要自己坚持下去,法院总会判决自己离婚的。这样,戴光前于2002年8月26、2003年9月25日、2004年11月8日,每年一次,又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桂淑霞离婚。可是,三次离婚,法院以戴光前虽多次离婚,但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确已破裂为由,均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法院的判决理由,戴光前很不理解。他说:“妻子是痴呆人,双方父

母年纪都大了,退给她的父母,她的父母不肯接受,自己的父母也没有能力照料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也就只能和自己生活在一起。”他还说:“我们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她住一个房间,我住一个房间,我们早就一直分居了,法院说我们仍共同生活是不对的。”

2005年9月15日,不服输的戴光前第五次来到了泰兴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泰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戴光前、桂淑霞双方对各自婚前的生理缺陷均了解,婚后长期的共同生活及法院多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能共同生活,且双方无根本的利害冲突,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各自的生理缺陷,戴光前从子女利益和社会效果考虑,夫妻和好是可能的。

2006年3月7日,泰兴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不准戴光前与桂淑霞离婚。

一审判决后,戴光前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戴光前称: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我的家庭具有特殊性,自己残疾,女儿10岁,均需要照顾,我的母亲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也需要照顾。桂淑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存在感情。我已经多次诉讼,说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戴光前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准予离婚,婚生女由上诉人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泰州中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未禁止无行为能力人结婚,而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994年2月19日戴光前、桂淑霞自愿订婚,双方对各自婚前的基本情况均清楚了解,在此特殊情形下,戴光前与桂淑霞仍于1994年5月8日登记结婚,1995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1月22日生一女,婚后彼此相互体谅,未有根本性的利害冲突,并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对此应当珍惜。尽管自2000年10月起戴光前多次要求离婚,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能共同生活,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戴光前上诉称,自己严重残疾,家庭负担较重,桂淑霞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情况尽管客观存在,但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夫妻感情必然破裂的理由。

2006年4月27日,泰州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面对法院的判决,戴光前感到一脸的无奈。他说:“为了离婚,为了满足不再共同生活的离婚条件,我从前年就将妻子安顿在弟弟那儿,形成夫妻已分居的事实,可法院为什么还不判决我们离婚呢?”

采访结束前,记者问他还会不会再打官司。戴光前说:“我会一直把官司打下去的,直到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为止。”他还说:“我已经向江苏电视台、新华日报等媒体求助了,他们将会来采访我的案件,我要借助媒体讨一个公道。”

律师说法

上海市汇众律师事务所楼德贤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泰兴法院的一审判决与泰州中院的二审判决有着一定的国情与社会背景,它着重考虑的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在两个弱者中保护其中相对更为弱者,更为注重的是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因素,对中华民族传统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予以维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而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戴光前婚前对其妻子的精神病虽系明知,但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久治不愈,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被告桂淑霞自三岁因患脑炎便得此病,显然应当属于“久治不愈”,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治愈”。加之原告在六年之内的八场离婚诉讼,足见其离婚态度之坚决。

因此,本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此从法律规定而言,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必须对精神病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问题作出妥善安排,在财产分割上,子女抚养费负担及经济帮助上对被告均应给予照顾,以此方式对精神病患者在离婚诉讼中予以特殊的保护。

案外音

既然是应当判决离婚,或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为何历经六年,打了八场官司,法官均判决不准离婚呢?该案的发生,折射出法律的尴尬和司法的无奈,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

本案中,戴光前是以离婚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但是,如果判决双方离婚,或宣告双方婚姻无效,那么,桂淑霞又如何安置?桂淑霞的父母都已八十多岁的高龄,已无能力再来承担起对桂淑霞的监护责任。桂淑霞的女儿刚满十岁,更不能承担起对桂淑霞的监护责任,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承担起对桂淑霞的监护责任的资格。而当前,我国政府对这样一类的特殊群体如何安置,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最终势必会将桂淑霞推向社会,很可能将其陷入无人照料、看管的境地,那她将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而走向灭亡,或流落社会,甚至危害社会,这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则是格格不入的。

但是,由于法律存在盲点,以及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十分完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法达到较好统一,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司法往往会感到无奈,也只能寻求一种折中的办法,只能在司法的能力范围内,力求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