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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城雄稀土强国控制资源更要掌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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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没优势,成不了稀土强国

巨大的稀土储量一直被视作中国占领产业链高端的一大优势,但这种优势还有待巩固。目前,国际市场稀土供应绝大多数来自中国。不过,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寻求摆脱对中国稀土的依赖,开发本国稀土资源。对中国稀土业而言,只依赖价格和资源优势,路只会越走越窄,必须设法提高创新能力,才能真正提升中国稀土资源的能力,甚至参与整合世界稀土资源。

日前,拥有加利福尼亚山口峡谷稀土矿的美国莫利矿业公司宣布,已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将通过上市募集5亿美元资金用于重开并扩建该矿。这一消息引起了国内相关企业和媒体的关注。实际上,中国稀土储量占全世界的71.1%,是全球最大的稀土储藏、生产以及贸易国,出口总量在全球占比达到80%。既然有如此大的优势,国内为何对此反应强烈?

这是因为我国稀土的竞争优势主要停留在资源和价格上。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大规模开采稀土并出口,在低廉的开采成本和几乎没有环境保护成本的情况下,中国廉价的稀土统治世界市场,大部分国家就停止了开采。依靠牺牲环境拼价格获得竞争优势的稀土产业,甚至还不如依靠人力成本优势的加工制造业,属于最低层次的竞争优势,也是不可持续的。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稀土资源廉价出口问题的影响,开始采取一些限制措施,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出口配额限制,使国际稀土价格大幅度提高。不过,这种制度并没有显著提高中国稀土产业的竞争能力,只是让部分掌握出口配额的企业获得了暴利。可见,通过简单的资源控制手段来干预市场,不是什么高明的竞争策略。在稀土价格上涨之后,国外的许多稀土矿重新具有了开采价值,进行开采也是顺理成章的,迫使中国稀土行业到时候又只能和人家去拼价格,才使稀土企业对国外重新开采会如此敏感。

实际上,稀土产业的竞争绝不仅仅是控制资源那么简单,限制出口并不能提高中国稀土产业竞争力。在资源不具有垄断性的情况下,稀土产业的竞争优势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技术环节。目前,我国虽然拥有多项原创的稀土冶炼分离提纯技术,但稀土功能材料核心专利基本被国外垄断。1985年以来,在中国申请的有关稀土类的专利4288余项,其中外国企业专利申请2188项,占我国稀土类专利总量的51%以上。一多半稀土类知识产权均掌握在外国公司手里,我国稀土行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拼资源储量、打价格战只能是中国稀土行业的唯一武器。现在我们必须换一种思路来参与国际稀土产业竞争,那就是鼓励科技创新,占据科技制高点,只有拥有了强大的技术能力,我们才能够提升稀土资源的价值,甚至整合全球的稀土资源。

因此,我们应当摈弃行政垄断思维,取消出口配额制度,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制度,把征收的部分税收来补贴稀土企业的研发,保护稀土资源,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对附加值较低的原始矿产和初级产品,可以征收惩罚性资源税和出口关税,而附加值越高的稀土产品,出口关税和资源税越低。只有这样,才能打压依靠稀土资源获取竞争优势企业的生存空间,促进全行业提升技术。只有实现了中国稀土产业从拼价格向拼技术的转型,中国才能从稀土大国转变为稀土强国。

警惕外资“绕道”倒腾中国稀土

不久前,韩国的财团巨资入股一家中国稀土生产企业。有行业人士担心,在中国对稀土原料出口控制严格的情况下,外资公司通过在中国设厂或者收购,简单加工稀土产品的“变相出口”行为会愈演愈烈。

这种担心不难理解,在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之后,我国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并购案例越来越多,但是在众多的并购案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买还是卖,往往是不合算的占多数,这一方面是我国的企业缺乏国际并购的经验,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相关法规存在缺陷,使得许多外国企业在法律障碍不高的情况下,以低廉价格就控制了中国的优质企业和战略资源。一些明显不公平的并购事件,只是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才有政府部门介入。因此,虽然中国并未禁止稀土产品的出口,但是对战略性资源,我们应当在外资并购方面加强规范,尤其是强化对外资并购国内资源类企业的审批,从而保证国内对稀土资源的控制力。

首先,应当严格禁止或者限制外资收购我国的资源类企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虽然各类资源从总量来说比较可观,但我国目前人均资源消耗量大大增加,资源紧缺的问题日趋严重,各类资源价格迅速上涨。外资如果收购我国资源类企业,他们就可以享受资源价格上升带来的暴利,导致中国老百姓国民财富的流失,令人痛心。

其次,对于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应当有效控制。过去,我国对稀土没有出口限制,导致其长期廉价流失。在采取出口限制之后,稀土廉价流失现象得到遏制,价格大幅上涨,我国企业从中获利颇丰。但是,由于我国的稀土出口采取配额制,导致没有获得配额的企业只能向有配额的企业高价购买配额,使获得配额的企业可以坐享高额收益。这一政策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提高经营效益,反而激励企业寻租,为外资继续廉价出口稀土资源提供了操作空间。因此,对于稀土资源的出口完全可以通过关税而非配额的方式进行,通过大幅度提高稀土出口关税,既可以限制出口,又能将获得的超额利润纳入国库,而不是只属于某些企业。即使外资通过对资源产品简单加工之后出口,以规避资源出口限制的现象,也可以通过关税方式有效遏制。

第三,对于涉外并购的审查应当适度有效。在国外,不仅有严格限制资源类企业的相关法律,审查制度也非常严格。如在去年中铝收购力拓久拖不决、最终失利的过程中,澳大利亚多个有关审查部门就起到关键作用,其他成功的并购案也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收购审查制度不够完善,往往是对于受到公众关注的并购严格审查,而很多情况下则几乎没有审查,审查部门的随意性非常大。例如徐工机械被收购事件中,外资收购的价格非常低廉,如果没有成为公众事件,很可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完善的涉外并购制度,对于非资源类的并购只需要进行安全性审查,如果不会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公共安全,那么就应当允许;反之,则必须通过审查予以有效限制,如果并购过程中涉及国有资源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审查交易的公平性,避免国有资产在并购中的流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在涉外的经济活动中遵循市场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总之,在我国经济国际化日趋深化的进程中,涉外并购事件会越来越多,中国的资源类企业很可能会成为更多外资企业并购的目标。制定完善的并购政策,加强政府在涉外并购审核中的作用,既能保护国内外企业合法权益,也能配合国家重要的能源、资源政策,堵住“变相出口”中国战略资源产品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