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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溱:法不可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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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富人大规模移民,原因之一是食品安全令人担忧。此理由能否站得住脚且不论,但食品安全是国人的切肤之痛,这是不争的事实。

吃什么几乎都有“危险”,蔬菜里有“毒农药”,肉食里有“瘦肉精”,食油里有“地沟油”,佐料里有“苏丹红”,营养品里有“三聚氰胺”,连呼吸空气里都有“pm2.5”在候着,用“天罗地网”、“无处藏身”来形容,真的一点不为过。富人们以此为借口纷纷“逃离”,还真难让人说出什么不是。谁不怕死啊?

不怕的也有。何人?制假贩假的那些不轨之徒。“三聚氰胺”掺在奶粉里,会造成婴儿严重营养不良,甚至夺去人命,那些始作俑者知不知道?不知道是骗人,知道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岂不是拿着脑袋在开玩笑吗?但就有人敢开。“瘦肉精”存留在家畜的内脏和肌肉中,人食用后,轻者头痛、头晕,严重者可危及生命。那些大把大把往饲料里添加“瘦肉精”的人,不清楚后果是什么吗?不清楚当然是自欺欺人。还有,那些从下水道里捞起的“地沟油”,制造者、贩卖者、使用者,不明白这些所谓经过提炼的“劣质油”,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吗?相信他们当然明白。既然明白还马不停蹄、乐此不疲地“操劳”,每年让几百万吨“再生油”重返人们的餐桌,岂不是眼睁睁看着成千上百的无辜者受伤害吗?这些人疯了吗,肯定没有。没有竟然如此丧心病狂,大概早不把脖子上的脑袋当回事了。

问题是这些人很清楚,脑袋搬家也不是件容易事。纵观历史,因为食品安全被重罚的人有,但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是漏网之鱼,即便是“倒霉”被逮着,处罚的量级,在这些人眼里也是微不足道,甚至伤不到筋骨。回头一算,还是赚钱的生意。铤而走险一次,值。更何况,许多时候我们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不可能涉猎到所有的边角,再加上,即便是有法有规,但真执行起来过于“松软”这就更让有些人有缝可钻,有机可乘。

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触犯该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规定不可谓不严厉,现实中也确实照此执行过。广州市苏丹红案主犯终审被判15年,罚款230万元;石家庄“三鹿”有毒奶粉的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被执行死刑。但这仅仅是个案,与之庞大的制假贩假大军相比,这种处罚微不足道,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大量的厂家、个人并没有受到处罚,有的虽然得到了处罚,但远没触及到其痛处。而相对那些受害者来说,这种处罚,显得苍白无力且不说,更让人感到极大的不公。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民以食为天。法律法规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从宽”,但在食品问题上绝对不可手软。我们许多人“羡慕”发达国家,生活质量高,重要的一点就是吃起来放心。到超市买来的食品,不用担心质量,不必担心保质期,更不需担心是否有假。他们的法律规定得很明确,而且执行起来没半点含糊,这就从根本上保证和保护了人们的饮食安全。在一些国家,别说是假货不敢销售,就是过了期的食品没按时撤下柜台,也会罚你个半死。《加拿大食品和药物法案》中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可销售劣质食品。在卫生专家看来,食品存放时间过期,会增大被细菌感染的可能,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伤害,因此理所当然归属于“劣质食品”。在多伦多,一家很有名的超市就因为被两次发现在仓库里存有过期鸡蛋,结果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最后不得不转让更名。

国外的经验不可生搬硬套,但“法不可虚设”这点完全可以借鉴。如果真能这样,没有必要再轰轰烈烈搞“3・15”了,总书记也不会调侃“地沟油”是不是去做麻辣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