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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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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市场对于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证券监管有自律和他律两种。其中最重要的自律组织即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导致政府监管在证券监管体系中占据主导作用,证券交易所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国加入 WTO 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之际,我国证券交易所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构建并完善证券市场自律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保证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监管模式

引 言

2001 年 12 月 11 日,我国正式成为 WTO 成员。我国的证券市场对国际开放,我国的证券业也将受到来自国外证券业的挑战。入世对于我国的各行各业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我国证券市场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差距还很大,所以必定受到较大的冲击。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占据了一定位置。同其它国家一样,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实践中,它们负担起一线监管者的职能。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目前在监管职能上表现得并不如人意。在实践中,交易所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为领导关系,而非监管关系,这使得交易所的监管在证券市场中难以发挥其作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概念

证券市场自律监管即是由证券从业人员自发组织起来,制订规则,以进行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从历史发展上看,交易所自律监管权力的最早法律渊源是私权让渡。在没有政府法定监管之前,许多交易所就已经开始运作并长期存在。①一般来说,交易所是依据其与市场参与者订立的上市协议、会员章程对市场进行管理的。基于合同,交易所具有对发行人资格、信息披露要求、交易商行为和交易商资本进行监管的合法权力来源。②它有三个要素,一是组织内最初制定政策的人是实践者,这些实践者不仅包括中介机构,也包括市场的使用者:二是自律组织由市场提供经费,而非由公共资金或政府拨款支持;三是自律源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证券市场他律即政府监管。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特征

在证券监管的实践中,自律监管一般都表现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由自律性管理在证券市场管理中发挥的特殊作用决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具有不同于政府监管的特征。

1、补充性。这是政府监管职能的延伸与发展的细化在自律性管理中的直接体现。政府监管一般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复杂性使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够通过以上方式得以完全解决。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通过自身的组织机构与行业管理,将国家的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到每个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中。

2、督导性。这是自律性管理功能的内在要求,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通过对会员的监督、指导,引导会员自觉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通过对会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服务,不断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自觉防范证券市场风险。这种监督、指导是建立在会员公司和自律组织间平等、协商、协调、协作基础上的。

3、传导性。在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券商的微观经济活动之间,需要有一个组织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以此为桥梁,在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上传下达、下情上知的双向交流机制。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就发挥了这种作用。一方面,传达政府的意图,把券商及其整体的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实现行业发展的正规化、长期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协调券商的行为,反映券商的要求,使券商监管部门能够随时了解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各项措施的出台更加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④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模式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受制于政府的严格控制,是行政主导力量下的交易管理体制,自身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自治空间,市场化色彩较为淡化,交易所自身具有非常明显的行政性和官方性。虽然立法者和法学专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新证券法中对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历史积累下来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得到解决。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1、行政制的证券交易所缺乏竞争积极性,缺乏创新活力,缺乏应变能力,与市场经济的规律南辕北辙。证券市场本来具有高度的市场化,证券交易所则是站在市场的最前沿,需要及时应对市场变化,推进金融创新,提高市场效率。但在行政管理体制下,证券交易所自身权力有限,缺乏足够的应变能力,又怎么可能提高交易所的市场竞争力呢?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旱涝保收地收取统一的服务费,根本就没有竞争的动力。

2、证交所定位模糊,与证监会的权力和责任划分不清。1998 年 9 月在证监会国际组织的内罗毕会议上,通过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该文件用 3 个目的、30 个原则来概括国际监管的标准,其中三个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确保一个公平、公开、足够透明度的市场;尽量减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3、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手段缺失,监管力度有待加强。证券交易所使用过的会员处罚措施只有通报批评和警告两种。交易所除了席位管理之外,其它的监管手段基本上只停留在纸面上。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完善。

监管体制的设计。主要是移植和本土化的问题。即借鉴发达国家立法例结合

我国国情构建自己的证券监管体制。

1、从法律上明确证券交易所监管的地位。应从监管理念入手,改变证券交易所附属机构的观念。其次是完善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

2、建立证券交易所监管和政府监管的和谐关系。首先要解决两者的权力,责任的范围,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建立良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3、赋予证券交易所监管权,丰富其监管手段。一方面,要完善交易清算系统的自我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全面的市场监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系统:第一,发现系统。通过该系统可知晓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违规事件。第二,调查系统。包括专案调查、探访及常规检查。第三,处理系统。调查结束得出结论,依据交易所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结 语

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并进行证券集中交易的合法场所,是工业革命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经过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证券交易所通常被赋予了一线监管者的职责。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开始发展完全是由政府推动。我国的证券市场以及证券监管结构模式融入了更多的政府色彩,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完善。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证券监管制度,使证券交易所充分发挥其自律监管的职能,完善《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尽快进行交易所改制,避免利益冲突。本文试图为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尤其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与经验。但限于作者能力,其深度远远不够,仅以此文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黄薇:《从中外比较看证券交易所与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协作》 载于《经济研究参考》 2005 年第 28 期.

[2]符启林:《试论我国证券监管的模式》2005 年 11 月 10 日下载于中国学术期刊网.

[3]潘晴,潘冬: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造 载于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2004 年第 4 期.

[4]赵振华:《从行政制到公司制-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未来》载于《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 年 11 月.

[5]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出版.

[6]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