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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恶意新闻侵权诉讼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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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也有论者称为恶意不实诉讼,或者诉讼欺诈,是当事人滥用诉权,企图通过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方合法利益而谋求不当得利而提起的诉讼。简言之,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基于恶意提起的诉讼行为。从本质上看,恶意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性表现在,当事人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企图用合法的形式为非法的内容遮羞。我国学者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中将恶意诉讼列为17种侵权行为之一。

恶意诉讼自古即有之,不独中国特有,西方国家亦有之。在西方的法律中,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止从来没有停止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了诚信诉讼的规定。中国人奉行“和为贵”的处事原则,向来“耻诉”。但是近年来,恶意诉讼却不断增加,在媒体侵权案件中更占不小比例。

面临恶意新闻侵权诉讼,媒体和作者不必惊慌失措,更不该忍气吞声,应该及时提起反诉。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反诉是一种特殊之诉,其特殊性表现在:(1)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2)本诉的原告不因反诉的提起丧失本诉原告的资格,本诉的被告也不因反诉的提起丧失本诉被告的资格,本诉的原被告和反诉的原被告互不影响;(3)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有的权利,并向受理本速的法院提起;(4)反诉是在本诉经法院受理后提出的,是同本诉相对的。如果反诉提出在先,则该反诉就是本诉;(5)即使没有本诉的存在,被告也可以提出另外的诉讼启动新的司法程序;(6)无论原告提出的本诉是哪一种,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诉,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7)反诉提出后不因本诉的撤回或者法院驳回而失去效力。

反诉不同于反驳。民事诉讼中的反驳是指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权利。反驳可以分为程序法上的反驳和实体法上的反驳。程序法上的反驳指被告根据民诉法规定的证据来说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违法的;实体法上的反驳是被告以实体法为根据,通过实体法所规定的证据,来说明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全部或者部分不合法。

对恶意新闻侵权诉讼如何提起反诉 ?

首先,正确地认定恶意新闻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诉讼发起人的主观意图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2)人的诉讼行为具有违法性。(3)恶意诉讼给对方造成了损害。(4)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恶意新闻侵权诉讼主要有以下类型:损害权益型、推卸责任型、恶作剧型、成名型等。

其次,提起反诉应该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具备一般诉的条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外,反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当然本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反诉不一定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允许提起反诉。(2)反诉还得具备一些特殊要件:第一,当事人条件。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得完全相反;第二,管辖条件。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案件范围条件。反诉是民事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所独有,对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来说,不允许提起反诉。(4)时间条件。有论者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为了防止诉讼袭击,反诉应当在法院受理本诉以后到庭审前的答辩期间为宜。(5)同种程序要求。特别程序不适用于反诉;反诉必须与本诉属于同一种程序,不能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另一个适用简易程序,更不能一个适用一审程序,另一个适用二审程序。(6)牵连性要件。即要求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请求必须有牵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关系或某种权利义务。

恶意新闻侵权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一般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了刑事犯罪(如诽谤罪)得承当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诉讼费由反诉的被告支付。发表道歉的媒体和版面、时段、内容必须受法院指定或者双方约定。要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受害人的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因恶意新闻侵权诉讼导致的物质损失。正如前文所言,恶意新闻侵权诉讼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必须支付精神赔偿金。这里的物质赔偿和精神都应该是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以提高恶意新闻侵权诉讼的诉讼成本。

舆论监督是摘除社会毒瘤、保持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免受越轨的公权力与膨胀的私权利的践踏。因此,有必要禁止对反诉提起再反诉,以免媒体和作者受无限循环的讼累。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