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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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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的混业经营阶段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国有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混业银行制度开始实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建立了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上海市的几家银行先后设立了证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出现了独立于银行和信托的专营证券商。1986年重组的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涉足了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四大国有银行经营分工模式也逐渐被打破,出现了"农业银行进城,工商银行下乡,建设银行入厂,中国银行上岸"的状况。各家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分工界限,纷纷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在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证券部,从事企业证券的发行、买卖和自营业务。同时商业银行还向地产、保险、投资、贸易等领域拓展,实际上形成了混业经营模式。

这一时期金融业发展水平低下,金融监管落后,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自律约束,同时国民经济不断震荡。1992、1993年间,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混业经营中的金融业出现秩序混乱、效率低下、金融风险增大。面对这种情况,国家从1993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业秩序。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分业经营阶段 由于1992、1993年出现的金融过热、金融秩序混乱、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导致金融风险加大的现象,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通过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各金融机构由全能制经营转向分业经营。随后又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样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在我国形成。由此可以得出我国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原因就是1993年之前混业经营带给金融体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作为短期资金的同业拆借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必然大大降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大了收益的风险;其次,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加大。我国资本市场较小,而且不够规范,大量银行资金进入市场投机必然加剧了价格的波动和市场纵的可能,导致价格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再次,增大了金融监管、宏观调控的难度。资金流向被隐瞒,导致货币政策更难以达到预定目标。

实际上,当时的这些危害,并非由于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房地产业务,而是由于商业银行借助于同业拆借市场,将拆借资金引入长期投资与投机。我国当时金融监管还很薄弱,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难以有效阻止和处理此类违规行为。而且商业银行自身也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以达到对风险的自我控制。因此,这一时期实施分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

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混业经营阶段分业经营的实施是为了降低风险,然而,从中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分业经营模式并没有使我国商业银行取得理想的结果,业务范围限制在存贷款方面使业务风险更加集中和扩大。而且从实际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分业体制最终没有完全完成。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业经营的现象,如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根据特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和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西敏证券,改名为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一些各地商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原先分别组建的证券公司还未完全从原单位分离出来。

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浪潮不断高涨,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风起云涌,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开展混业经营,这造成了对国有银行的不平等,削弱了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为了增强我国银行的竞争力,在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政府逐步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四者之间的资金壁垒,陆续出台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第一,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第三,允许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第四,允许商业银行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从1999年起,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中国商业银行积极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之间的合作,逐步由分业过渡到混业。商业银行以多种形式积极承办投资银行业务、股票质押贷款、银证转账业务、销售和托管基金、代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单质押贷款、开办基金管理公司等混业经营业务。1999年7月,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全面合作;同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联手。

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渐进发展

中国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混业经营是有序和渐进式的,自推行混业经营以来,中国商业银行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中更有佼佼者为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树立了样板。

目前,中国银行业不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已有序开展混业经营业务,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更是凭借其强大的实力,成为了混业经营的领头羊。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主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旗下拥有多家控股金融机构从事多方面金融业务。1998年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主力平台。2001年10月设立的中银香港,同时拥有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和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股份权益。2004年7月中国银行和美林投资管理合资组建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业务。2005年1月成立的中银保险,是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农行虽然在混业经营领域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也在积极开展多种业务。2004年2月,农行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全面合作协议,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基金领域。到2004年10月,农行已与一些保险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与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签订了QFII托管合作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1995年由多家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中金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2004年1月成立了建银国际,是建设银行在香港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代表建行总行对外开展投资银行业务。2005年9月建设银行、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和华电集团共同建立了建信基金,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2006年8月,建设银行与美国银行达成收购协议,成立建行亚洲。

中国工商银行1998年2月,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工商银行也是国内首家在商业银行架构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12月,工商银行已在国内27家境内分行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同时,工商银行在企业年金服务上与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积极合作。

混业经营发展目前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风险控制能力薄弱 混业经营最大的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染,导致整个金融集团陷于危机。在国外,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相互交叉,但存在着非常严格的“防火墙”,如法人“防火墙”、业务“防火墙”等手段,从而防止出现扩散至整个集团的风险。而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目前普遍缺乏健全、有效的混业经营风险防范机制。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缺乏风险意识,风险管理手段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对暴露出的风险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预警和解决。

其次,监管真空与多重监管并存 混业经营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常常导致业务交叉,如投资连接保险,既有保险的功能又有投资的功能。各监管主体由于各守一方,缺乏沟通和协调,因此在监管上不是出现了重复监管耗时费力的问题就是出现了监管漏洞无人过问的盲区。这对中国银行业开展混业经营造成了一定的隐患。

再次,专业的监管人才匮乏 随着混业经营进程的不断加深,风险与日俱增,监管难度加大,需要既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专业知识有所掌握又要对计量、财会、法律、计算机、外汇等知识全面了解的监管人才。发达国家成熟的监管技术、手段是与他们拥有大批优秀的监管人才分不开的,而我国这类复合型人才非常稀缺。

中国银行业实施混业经营应多管齐下

健全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 混业经营模式下,风险加大,多种金融业务交叉,多个业务部门和经济主体利益相关,如何防范风险,如何促进各项业务有条不紊开展,如何维护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必须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健全而严密的法律法规以及金融制度不仅能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保证,并能对混业经营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避免压制金融创新。

强化金融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的业务更为复杂和多元化,风险程度更高,这对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于严格,都会造成不好的结果,前者会允许不规范金融行为的滋生,加大金融风险,而后者则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效率。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提高对银行进行全面监管的意识,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交流监管技术,完善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

与经验丰富的国际先进金融机构合作 中资银行通过选择与经验丰富的国外先进金融机构合作,能从它们身上学到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体系、创新理念和监管技术,从而在管理、业务、金融产品方面完善自身的不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对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加速人才培养,优化培养机制 混业经营是以金融业务的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国际化和金融服务手段高科技化为基本特征的,混业经营需要大批具有金融、证券、财务会计、国际经贸和法律知识,懂得信息技术,管理方法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加速人才培养,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创造机会增进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金融人才到我国商业银行工作,从而满足我国银行业推行混业经营的需要。

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固然有众多的优势,然而,并不是说银行业分业经营就一定逊于混业经营。在国际排名前列的众多银行中,既有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也有仍然专注于分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及银行。我国银行不可一窝蜂似的盲目开展混业经营,在对分业还是混业的选择上应该从自身条件出发,对自身条件不能企及的证券、保险、投资业务不必跟风去做。银行可根据自身的实力和特点选择在某一特定行业提供服务,或在某一特定业务上建立自己的核心优势,这无疑比自己能力不足却遍地撒种的开展多项业务更能提高经济效率。

(作者王满仓,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雪、石阳,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