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性质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性质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体系中的重要权利,作为一种事先权利,其与普通的消费者权益存在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现在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性质上的不同。文章从消费者知情权的学理探析和立法实践出发,通过对知情权与其他消费者权利的比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性质进行一定的探析。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权利性质;权利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18-01

对消费者知情权权利性质的探讨是研究知情权的权利范围、义务主体的先决条件,同时对消费者知情权权利性质的探讨也能让立法者在寻求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途径时更具针对性。消费者知情权自1962年被正式的法律文件所提出以来,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等正式的法律文件所确认和加以规定,成为了消费者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也是消费者权利中其他权利的基础,因为只有消费者充分了解某一商品的信息之后,才会形式其选择权、安全保障权等权利。

一、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是否是一项民事权利,学者们的意见可谓是大相径庭,持支持意见的学者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就是一样民事权利,原因在于:第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即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民事主体,且这种权利发生于买卖此种私法空间中,所以是一项司法权力。第二,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伴随而出现的,义务的设定可以推出权利的存在,权利的设定也可以通过明确规定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方式,所以在《民法通则》规定了卖方告知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项附随义务之后,也就默示的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然而,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第一,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当今的法学主体体系当中,俨然已经兼具有经济法主体的身份,不再是单一的民事主体身份。当前经济法学术界已经就经济法主体展开了深入和全面的理论研究,虽然学者们对经济法主体的的认知上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是却都将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了经济法的主体。另外,消费者知情权虽然发生于买卖这样的私法空间,但是由于消费不仅是生产的动力与终点,也是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规定给经营者更严格的义务,在权利配置上明显向消费者倾斜。所以消费者权利已经超越了民事权利的特征与属性。第二,在法律中一些义务是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比如附随义务。即便是根据义务可以推断出某些利益,但是法律对利益的态度不是单一的,法律视野中的利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法律否定之利益、法律放任之利益、法律确认之利益、权利。所以不能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告知义务确定的推出消费者知情权的存在。第三,消费者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并不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他还要求国家、消费者组织、个人及大众传媒等通过各种方式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二、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人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公平地获取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实质是以生存为主的基本人权。消费者权利是人类在在消费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法律必须予以保障,以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从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利的基础内容,理所应当的被这些学者们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

但是传统宪法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并没有将囊括消费者知情权,学者们之所以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主要原因在于:消费是每个人天天都必须经历的事情,与每个人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消费者知情权对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至关重要,所以应该作为人权重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容。所以将消费者知情权定性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不恰当的,只能将其定性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项重要权利。

三、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经济法权利

消费者权虽然产生于消费合同法律关系中,脱胎于民事权利、公民宪法权利,但突破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畴,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的倾斜性配置获得了法理上的正当性,消费者权明显的扩张性、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等特征,体现了经济法上消费者本位的基本理念,从而使其成为经济法视野中的权利形态。

垄断资本主义诞生之后私权的极度发展导致了市场失灵,由此介入国家公权力对市场进行调整是,但是确又因为没有较好的限制公权力而带来了政府失灵的现象,所以在这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出现了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法。由于经济法面临者市场与政府共同失灵的状况,所以原有的法律权利体系便无能为力,而需要构建自己全新的独特的权利体系,而这套权利体系要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不仅要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还要制约政府的权力,通过为政府设置更多的义务规则来保障私权利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这便产生了经济法权利体系,而消费者知情权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出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