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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山寨手机被判赔 小商品市场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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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市场在中国城市里普遍存在,这类市场的特点是生产分散,品种繁多,消费变化迅速。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由于监管的缺位,小商品市场里也不乏假冒的山寨的侵权产品横行于“市”,此类行为损害了被仿冒的品牌厂商的权益。海淀法院就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虹公司)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拥有系列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同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凯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就第1326256、1326257号注册商标涉及的手机商品等进行市场维权打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凯虹公司以凯虹公司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被告何某为北京市海淀区金五星百货批发市场业主,其商铺主要从事手机销售业务。2012年10月,凯虹公司发现何某在其商铺内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于是,凯虹公司将金五星百货批发市场公司(以下简称金五星公司)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作为涉案手机的销售商,未经权利人凯虹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识有 商标的手机。从一般消费者的感官来看, 图形标识显然与 构成近似,如不施以特别的注意,容易造成混淆,使用 作为产品的显著标识,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主观上具备了搭便车的故意。

法院认为,何某作为涉案手机的销售者,既不能说明产品合法的来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提供者,何某应当就其行为承担责任。金五星公司与何某是两个经营主体,金五星公司在摊位租赁合同、承诺书中已经明确要求商户不得销售侵害他人权利的产品,并且建立了日常的巡查制度。金五星公司并非涉案商品的直接销售者,亦无证据表明其明知或应知商户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不直接因商户销售涉案商品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金五星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法院依法驳回凯虹公司对金五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后法院判令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千元,驳回了凯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商品维权案件与日俱增

小商品市场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和经济原因,其提供的产品价格便宜,市场交通便利,为居民生活提供了方便,但“价廉物未必美”,假冒伪劣产品增多,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低廉的假货损害了权利人正品的销售渠道。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众多知名小商品生产厂家开始走上维权的道路。

近几年来,这类案件数量呈现规模化趋势。权利人带着公证人员围绕市场购买一圈产品,即可完成取证,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后,权利人即向法院一批案件。这样在小商品市场维权案件中,特点非常鲜明,即一个原告,一个市场众多商户。案件规模化,当事人非常集中。

另外,涉案产品均为低附加值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多为一些技术附加值不高的产品,如主要通过一些伪造、仿造的手法来制造日常生活小商品,如家居装修的产品、锁类五金产品、灯具产品、鞋类产品等。这类产品制作工艺简单,无需大型设备即可生产,制造商可以隐蔽进行生产和批发,销售渠道隐蔽,一般也难以直接找到生产商,而且侵权的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数量庞大的低附加值假冒商品林立,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困扰。

这类案件的第三个特点是案件和解难度大。在市场、商户和权利人之间的这场博弈中,商户或者法律意识不强,或者举证能力不足,不同意和权利人和解。部分商户质疑权利人钓鱼式维权,或者质疑权利人维权的动机,坚决不同意赔偿。由于对事实和法律认知不足,造成案件和解难度加大。

第四个特点是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在这类案件中,权利人反复进行维权,同一市场,在不同时期,存在的不同的商户销售假冒产品的情形,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加大了维权的难度。

从法律角度规范市场行为

如何规范小商品市场的经营活动,在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加大市场规范运营,成为当前这类经营模式的难题。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树立诚信、合法经营的意识。从权利人、市场、商户的角度来看,诚信、合法经营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通过假冒、仿造正品的形式来获取竞争优势的做法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在侵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从长远来看,短时期内的仿冒产品虽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种利益的风险也同样不容小觑。经营仿冒产品,一方面遭到权利人的维权,经济赔偿数额有可能会损害到商户的营利,而同时也会损害到小商品市场的商誉和长远的经济利益;另外,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将会进一步加剧小商品市场、商户与消费者对立的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害也会导致经济赔偿,从而危及到小商品市场的长远发展。

其次,应当正确厘清权责关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责明晰才能构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商场和商户之间,商户和商户之间的模糊的经济关系,不仅导致司法机关送达难、执行难,更容易引发商场和商户之间责任不易区分,最终会损害到整体的经济利益。商场的责任与商户的责任应有所区分。小商品市场和商户是商标侵权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两类主体,前者是商场的管理者,权利人需举证证明其具有故意或过失导致侵权行为,才能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后者作为直接侵权行为者,需要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审查了商品的价格、标识、授权许可及具备合法的进货渠道,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再次,加强监督,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从社会监管的角度来看,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的假冒产品案件都纳入到民事诉讼中,应当结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手段综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对于权利人或侵权人的错误的行为方式和法律观念,在判决生效后加强普法教育,及时向相关主体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加以改正。

最后,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根本途径还是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去购买产品,而小商品市场的假冒产品虽然价格低廉,但产品的安全性、舒适性都存在问题,特别是电器类产品存在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购买产品后,应当及时索要正规的发票,便于今后维权,能够明确销售的主体,同时明确销售的时间等。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