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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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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本养老保险的界定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的界定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问: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是如何建立的?

答: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账户的建立是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问: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问: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问: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问: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规定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