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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证券非法吸储182亿元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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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是新疆最大的证券公司,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证券)于2007年走完了它的16年历程:公司被注销,其全部24家证券营业部和12家服务部,已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宏源证券新设下属机构。

2007年12月1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新疆证券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800万元;新疆证券法定人、董事长高虎等6名高管也因相同的罪名被判6个月至3年不等的缓刑,并处相应罚金。目前,这一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元

2007年8月14日,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乌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近一个星期。

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16日,新疆证券在被告人高虎的决策、指挥下,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保本付息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客户,以受托资产管理、委托购买国债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案发后,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审计,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其中机构2074笔,金额169亿余元,自然人32314笔,金额12亿余元。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方向法庭列举了《新疆证券利率调整通知》、《国债交易保底收益率表》、《新疆证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等系列书证,主要证据61册,审计报告1册,附件13册。

审理期间,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较少,但对新疆证券的“委托理财”是否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反复、激烈的辩论。同时,辩护人对认定金额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按照相关法律,1999年之前吸收的存款不应该算在案款中;另外,在认定自行吸收金额的基础上,续签金额不应该算在案款中。

检方指控,在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高虎担任新疆证券公司董事长,负责全盘工作。其明知证券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客户以承诺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存款,仍决策、指挥新疆证券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的融资理财任务、融资收益率、融资费用、资产运作方式等重大事宜。在其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其直接办理融资业务1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高虎表示有异议,他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不符,事实也不符。他说,新疆证券开展的业务都是通过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只是代表客户理财,资产属于客户不属于公司;公司吸收来的资金也没有购买二级市场中的新股。对于客户,公司承诺的是预期收益率并没有承诺固定收益率,这是符合证监会的要求的。1997年购买国债业务是他开会决定、经领导同意后才实施的。刚开始公司只允许资金部吸收资金,后来所有员工都可以吸收资金。2000年,新疆证券取得委托理财资格后,刚开始只是针对一些单位。2002年,公司开始向自然人开展理财业务,新疆证券是最早开展向自然人委托理财业务的单位。公司刚开始规定自然人必须有5万元以上的资金才可以被吸纳,后来只要有1万元资金就可以了。

而且高虎认为,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来说,新疆证券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其证券所有权是客户的,不是新疆证券公司的,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公诉人关于“新疆证券为什么要开展融资理财业务?”的讯问,高虎回答:“主要是为了增加单位收入,增加公司的实力。我们出台了规范性的制度,专门为自然人开设了理财账户。”

随后,检察机关对其余5名高管进行如下指控:

检方指控:于玲在任职期间,负责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管理、资金调拨,她未按规定对不同的受托理财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也未对不同受托理财资金的受托投资情况的盈亏进行单独核算。

在于玲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8亿余元,其直接办理的融资业务有5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6万余元。

检方指控:卓娅在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期间,组织新疆证券公司乌市人民路营业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2003年1月9日至2005年9月16日实际负责新疆证券资产运作部时,她直接参与并组织资产运作部人员运作、买卖新疆证券公司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购买的股票。

在卓娅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9亿余元,其直接办理融资业务11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亿余元。

检方指控:张力在任职期间,也参与了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签发了新疆证券公司融资理财任务、融资收益率、融资费用等文件。

在张力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7亿余元,其直接办理融资业务5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3亿余元。

检方指控:马明在负责新疆证券公司资产运作部期间,签发了新疆证券公司利率调整通知、国债交易保底收益率表,同时具体负责新疆证券公司资产运作部,组织资产运作部人员运作、买卖新疆证券公司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购买的股票。

在马明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1亿余元。2006年12月21日,马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检方指控:张友智在2002年1月9日至2003年4月担任新疆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公司资金部,他参与了新疆证券公司有关融资会议,签发了新疆证券融资任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费用支付管理办法、营业部受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融资收益率及融资费用计划等文件。

在张友智任职期间,新疆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7亿余元。

检方指控:新疆证券公司在2004年10月11日向乌市证监局报送的自查报告中提到过该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

案发后,高虎主动退还理财费用19.5万元,于玲主动退4.4万元,卓娅主动退155万元,张力主动退28.4万元。

一审六高管分别获刑提出上诉

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疆证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以开展所谓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名义,采取与客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受托投资管理协议、客户资产管理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方式,承诺固定收益率并到期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造成11亿余元的客户资金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虎等六名高管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参与决策、组织、管理受托理财业务,积极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新疆证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高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玲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卓娅、张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明、张友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所有人员均当庭表示上诉。

“吸金方法”解析

从单位、自然人处集纳的钱都用到哪里了?

在法庭上,高虎说,“我们将受托理财资金投入股市,但没想到股市会那么长时间低迷。”

公诉机关称,新疆证券将吸收来的资金主要用于申购新股、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以及兑付客户到期资金。新疆鸿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新疆证券的重要资本运作平台。

按客户资金量大小,新疆证券将委托理财业务分为两类进行操作。对于100万元以上资金的大客户,公司和他们签订《委托买卖国债合同》,用客户资金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国债,然后通过国债回购,套出资金供公司支配。对于资金量较小的客户,公司帮他们开展小额委托理财业务,客户以1万元为底线、增加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投资,公司对其承诺税后年预期收益率为4.8%。

新疆证券不仅从客户中吸收资金,也对公司员工“打主意”。“那时候员工每年都要和公司签协议,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员工个人向工商银行明德路支行申请贷款,然后交给公司委托理财。普通员工每人贷款10万元、高管每人贷30万―50万元。”“贷款10万元交公司,1年后公司就给红利1万元。”一位原新疆证券的老员工说出了新疆证券的“吸金方法”。

“黑窟窿”究竟有多大?

据悉,新疆证券2000年、2001年就已开始挪用客户保证金,由于证券市场表现不尽如人意,当年就未及时归还。至2005年10月,新疆证券曝出4亿元保证金“黑洞”,原定进驻重组的中央汇金公司,因此放弃重组。

证监会于2005年10月31日对新疆证券立案稽查,至当年12月31日,即查出其委托理财规模达10.08亿元(其中机构债权8.34亿元、个人债权1.74亿元),但委托理财账户资产总值仅为0.005亿元。同时,公司挪用客户结算资金3.97亿元。

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委托的审计机构说,截至2006年2月17日,新疆证券有9.8亿多元受托理财资金无力兑付。

对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处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主导实施了“关闭新疆证券、重组宏源证券”。据了解,这种风险处置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尚属首例,是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的创新。2006年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风险办、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联合成立新疆证券监管组、行政清理组、托管组,正式开始处置新疆证券风险。

此后一个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对新疆证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追缴、保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经清理,截至2006年2月17日,新疆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为3.73亿元。其未兑付的个人委托理财本金为1.46亿元,涉及3285名个人客户、4208笔理财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36家机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总计为8.45亿元。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