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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
去年底,我租了幢临街的房子开酒店,租期3年,租金按市场行情定为每年2万元。合同是由房东拟的,其中有一条专门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我从没想过自己租房子还要交什么税,所以当时也就没在意。没想到,前不久,税务部门找房东收出租房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房东却找到我,他说这笔税金按合同应由我缴纳。请问,这样合法吗?
黑龙江鸡西李明伟
李明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税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房东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租金所应交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明显具有偷税、漏税意图,不仅企业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而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以便漏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能否对债务人的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
周律师:
我单位和某化工厂一直有业务关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前年我单位向该厂供应原材料100吨,价值80多万元,当时因该厂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未付现金而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自去年底以来,由于市场疲软加上管理不善,该厂全面停产,面临破产边缘,因外欠太多,该厂的厂房、设备、土地都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除此之外已无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他们的注册商标在国内是知名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请问我厂能否请求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岳西胡毛锋
胡毛锋:
你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商标使用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知名商标,其往往存在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可以请求法院对某化工厂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依法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没有破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张律师: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湖南长沙王雨飞
王雨飞:
你反映的是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 比例分配。你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只有当前面两顺序的费用清偿完毕后,尚有财产时,才能得以清偿。其次,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在破产程序中你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你将不能实现债权。你所说的“债务必须清偿”,是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普通规定。其三,依据破产法律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拟定,交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然后由清算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