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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纳税筹划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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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活动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是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路径。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纳税筹划的运用需结合企业特点和行业特点,并与企业特定的经济环境相协调。本文主要从进出口企业的角度出发,分别针对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中的关税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资参考。

【关键词】进出口 纳税筹划 关税 增值税

一、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进口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税种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增值税两种。如何对这两种税收进行有效筹划,降低进口环节的税负,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进口环节关税的纳税筹划

1.完税价格

从目前来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确定方法;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是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计税基础,估计确定完税价格。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选择合理的进口来源

通常情况下,完税价格的确定都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因此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因素,就可以以此作为计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依据。从这一点上看,进口企业在选择同类产品时应尽量以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中的较低者为最优,力争在海关所认定的“正常成交价格”前提下努力降低其货物报价,从而达到充分降低企业进口税负的目的。

(2)变更实付或应付价格

按现行税法规定,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且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应该计入完税价格(复制权费除外)。为此,若卖方并非要求必须随货物同时购进时,作为进口企业的买方应设法将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作为另一项单独的交易进行处理;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只涉及营业税和少量印花税,因此将大大降低其实际税负。

(3)海关估价方法的选择

按照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若进口货物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则进口企业可以选择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的各项单证,海关也会据此处理;反之,若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此时企业则可以选择不予提供,而海关则会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估定出较低的完税价格。

2.适用税率

一般来说,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区别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即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关税税率的筹划应以转让定价与实质性加工标准为突破点,通过确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货物原产地来充分降低其税负。例如,若产品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时,则视同于实质性加工处理,此时应归入与其新产品实质性使用部分相关的税目计税。此外,对于机器、仪器或车辆中的各类零部件,若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时,应按主体原产地的税率计税;反之,若上述部件分别从适用不同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时,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其税率。

3.减免政策

从理论上说,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类。就前者而言,企业应当关注的是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货物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或者我国对外捐资的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税待遇。特定减免税则是指国家为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可以给予的减免税优惠。临时性减免税则是指除去上述两种形式之外,国家特别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保税货物也属于减免税的一种类型,其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该类货物并不需要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从实质上看,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进口关税的纳税筹划过程紧密相连的。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的货物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予以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有任何抵扣项目。由此可见,其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关税相关的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进口增值税也具有多项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主要是基于所适用税率的不同,企业应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与此同时,国内某些地区或特殊行业、单位、个人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这类企业的组成形式及业务类型为进出口企业的纳税筹划拓展了空间。

二、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相对于进口环节,企业在出口环节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要大一些,而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给予这些企业出口退税处理,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侧重点放在出口退税上,尤其是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上。当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种。前者是指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在货物出口后再予以办理退税;后者则是指企业对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的,应先用于抵消内销产品的应交税额;若后者经抵消后还有余额时,按抵消额退税。

(一)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贸易方式

当前,进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前者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以及必要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委托国内企业按其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其最终产成品由国外企业负责营销的一种贸易方式,后者则是指由国内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包装物,然后在国内加工为产成品再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来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政策,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进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选择恰当的加工方式。

2.出口方式

我国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免征消费税。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在不同时期分别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1994年至2010年,共经历了9次调整。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一般说来,企业可通过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方式来得到退税,而这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部分,应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税,出口农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退税,出口其他产品则应按税法的其他规定退税,其适用税率不一。

另一方面,当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的限制或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时,企业此时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至其他企业出口,在收汇后再由企业办理退税,而后者也可接受调拨货物的其他企业办理退税。而若企业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时,在其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获得最大价值。

3.纳税申报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申请手续的,应视同货物内销处理并予以征税;而对于已征税货物,企业在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时,才可办理免抵退手续。若企业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时,不得予以退税;若货物出口后90天内不办理申报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则有权要求企业补税。由此可见,企业应慎重对待纳税申报期限,力争在90天的申报期内根据货物的内外销比例,选择最佳的申报期限及其申报限额。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应尽早申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4.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几种筹划方法外,企业还可利用收购方式的不同以及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差异进行筹划。例如,在不影响交货期、交货质量的情况下,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货;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再者,企业还可采取改变收购方式,变出口非自产产品为自产产品,以争取采用“免、抵、退”方法予以退税。另外,企业还应注意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方式实施进料加工的再加工,以及特别注意分类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二)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

与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类似,国家对于出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也较多,这主要是出于鼓励出口的考虑。企业若想获得出口关税的相关优惠,其产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原产地规则。为此,进出口企业应主动申请并提供原产地证,力争获取较多的关税优惠,并且还要对一般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进行区分。从理论上说,一般原产地证只能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关税,而优惠原产地证可以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甚至全免的关税优惠。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承担进口的企业所享受,其作用较容易被忽视,为此出口企业对此应加以必要的重视,以获取最大额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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