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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入金融业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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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带来鲶鱼效应,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运营效率,

提高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会议中提出“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相对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投资而言,以国内私有企业和居民所持有的资产为主体的民间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资本迅速发展壮大,在三大产业都有不俗的表现。然而,民间资本在进入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时还存在诸多障碍,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导致当前金融业国有化过度和政府垄断的一个制度根源。因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是优化金融业产权结构,提高行业竞争力的理性选择。

限制过多

事实上,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并无法律上的限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没有针对民间资本的歧视条款,但形式上的平等要变成市场中的平等却并非易事。例如,民间资本很难获得金融牌照,也很难获得现有金融机构的控股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诸多限制阻碍了金融业自身的发展,主要体现为:

其一,资产市场泡沫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东南沿海及山西等地区的民间资本迅速膨胀。这些资本一部分进入制造业、服务业等实体经济,有力推动了经济增长。在2003年房地产市场进入快速上扬行情后,一部分民间资本进入房地产、黄金、玉石等投资品市场。大蒜、绿豆等农产品也一度成为这些热钱炒作的对象。温州炒房团、山西煤老板等成为推动商品房市场泡沫化的重要力量,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其二,地下钱庄盛行。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是短、频、快,但风险较高,缺乏现行信贷制度规定的担保或抵押条件,商业银行放贷不积极。正是以国有资本为主、大银行主导的传统金融业格局,造成了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这一市场发展错位,也为民间资本“违规”介入资金借贷业务提供了空间。地下钱庄不仅涉及资金借贷,还包括买卖外汇、典押等多种形式。从金融稳定的角度看,这是一个重要风险源。

其三,金融业结构不合理。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整体仍属于国有控股体制。从中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现状来看,在373家主流商业银行中,95%都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大型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控股;在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只有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属民营企业控股;在144家城商行和212家农商行中,仅在江浙一带有14家小型民营银行。银行业中客观存在的公有股权垄断虽有利于政府监管银行,但不利于培育独立承担市场风险的微观主体,阻碍了多元化竞争行业格局的形成。

政策演变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曾出现过重视外国直接投资,忽视国内民间资本的政策倾向。例如,在银行业的改革中,对外资银行的政策优于民间金融机构,前者享受超国民待遇,后者则面临政策歧视。不过,从政策演变可以看出,这种状况开始改善。

2005年2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旧36条)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2007年,银监会启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允许设置成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资金互助会等几类新型机构。这一改革措施吸引了大量民营资本的参与,成为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新36条”和“旧36条”一脉相承,但也有创新。例如,“新36条”把“旧36条”中的非公有资本表述为民间资本,定义更加清晰;“旧36条”表述是允许,而“新36条”则用了更加有力的动词——鼓励和引导。这些变化表明,中国政府更为重视民间资本的作用,政策导向也更加清晰。

2012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意识到了“新36条”在实施中的困难,指出“民间资本进入遇到玻璃门、弹簧门”。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新36条”中金融业向民间资本开放的政策。该文件列举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重点方向,具体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或农商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今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宽进严管

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带来鲶鱼效应,有助于激发公有产权主导的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提高中国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首先,能提高金融资源的效率。通过民间资本设立的中小型银行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更熟悉民营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它们的资金需求,能设计出更具吸引力的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这些银行有人缘和地缘优势,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把民间资本引入金融业,扩展村镇银行,发展社区银行等能提高金融资源的效率,是草根金融支持中小微草根企业的完美结合。

其次,可释放地下金融蕴含的巨大能量。地下金融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相当盛行,而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就是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让这些金融资源阳光化,释放出所蕴含的巨大能量。另外,地下金融的转正,也有利于部分机构规范经营,并将之纳入监管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

最后,将打破大银行垄断。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有利于促进银行股本来源的多元化和股权结构的优化,还有利于打破大银行垄断的局面,形成金融业的充分竞争格局,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民间金融机构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关注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会对公有股权控制的金融机构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不可否认,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如何有效监管民间资本将是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巨大挑战。在“宽进”的背景下,“严管”应该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坚持的原则。进入金融业的民间资本虽然有制度优势,但这些资本的投资者可能缺乏从业经验,对金融行业的运行规律了解不深,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不透,加之“宽进”政策,难免泥沙俱下,甚至出现一些恶意的投资者。

相关部门必须对进入金融业民间资本的运作进行严格监督,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在制度设计中,应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防止出现争功诿过的不利局面。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对民间资本的监管要求、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防范投资者道德风险,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经济学家)